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重点法条】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0~49、51条;《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7条。 【意思分解】 诉讼当事人制度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同管辖制度一道构成《民事诉讼法》的两大司法考试重心,务求准确掌握,尤其是《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 1 掌握《民诉意见》
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尤其是第(5)、(6)、(7)项。 2 《民诉意见》第43~47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特别应掌握第45条之规定,此为司法考试热点: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活动中侵权的,雇主为当事人。 另外,可参考《民通意见》第45条之规定,掌握个人合伙的诉讼当事人资格问题,《民诉意见》修正了《民通意见》的规定。 3 注意《民诉意见》第49条的规定,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 注意《民诉意见》第51条,清算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 5 《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的确定,首先明确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具体包括: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不要混淆】 1 依《民诉意见》第40、41条之规定,分支机构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分三种情形的: (1)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诉讼主体资格; (2)非依法设立的,无诉讼主体资格; (3)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诉讼主体资格。 2 依《民诉意见》第48条,不服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提起诉讼的,被告仍为对方当事人。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相关法条】 本法第50条。 【意思分解】 1 自行和解制度(第51条) 。 2 第52条原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是行使本法第13条处分权的体现。 3 掌握反诉的构成要件: (1)反诉当事人是本诉当事人; (2)反诉应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1 2 3 4 5 6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重点法条】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0~49、51条;《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7条。 【意思分解】 诉讼当事人制度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同管辖制度一道构成《民事诉讼法》的两大司法考试重心,务求准确掌握,尤其是《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 1 掌握《民诉意见》
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尤其是第(5)、(6)、(7)项。 2 《民诉意见》第43~47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特别应掌握第45条之规定,此为司法考试热点: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活动中侵权的,雇主为当事人。 另外,可参考《民通意见》第45条之规定,掌握个人合伙的诉讼当事人资格问题,《民诉意见》修正了《民通意见》的规定。 3 注意《民诉意见》第49条的规定,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 注意《民诉意见》第51条,清算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 5 《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的确定,首先明确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具体包括: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不要混淆】 1 依《民诉意见》第40、41条之规定,分支机构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分三种情形的: (1)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诉讼主体资格; (2)非依法设立的,无诉讼主体资格; (3)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诉讼主体资格。 2 依《民诉意见》第48条,不服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提起诉讼的,被告仍为对方当事人。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相关法条】 本法第50条。 【意思分解】 1 自行和解制度(第51条) 。 2 第52条原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是行使本法第13条处分权的体现。 3 掌握反诉的构成要件: (1)反诉当事人是本诉当事人; (2)反诉应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