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嬗变——让董秘办从成本中心转向利润中心
长期以来,一提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人们下意识把其放在合规的范畴内进行讨论,董秘办日常主要工作就是确保披露及时、公告不出错、股票买卖合规等等。因此,在很多上市公司中,董秘办如同合规风控等部门一样,虽不可或缺,但总归被视为一种负担,对这个部门是否成功的考核,就只是不犯错误、不被处罚,因此也往往被排斥在公司核心决策部门之外。
实际上,将信息披露局限于监管机构的硬性要求,让董秘办的高素质人才整天对着那一长串公告格式指引去做填空题,实在只是信息披露的低端境界。别的不说,花了那么多钱在各种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结果只是为了履行没人看的合规义务,不浪费吗?
作为公司传递和实现价值的重要渠道,信息披露能发挥的价值远超于此。在下面这张市值管理关系图中,我们将信息披露列入市值管理的四项主要可控因素之中,并且信息披露还是其他三项因素——公司治理、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能够发挥作用的核心手段。如果没有及时、合规、有计划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并购重组、分红送转这些市值提升的外部要素,市值管理或者会遭遇障碍重重,或者效能会大打折扣。
市场上,市值管理因信息披露失策而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公司股东意图增持维持股价,结果触碰30%要约收购线,想要卖出退回又涉嫌短线交易,最后市值没管住还把自己栽了进去;有的公司想要高送转推高股价,结果忘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至于那个通过改名“匹凸匹”做市值管理的公司犯了多少禁忌,我们就更不需要多讨论了。
法定信息披露,无论是临时公告还是定期报告,在格式指引这一范本的基础上,都还有很大的信息传递自由空间。如何既能合规,又让投资者爱看、想看、看得懂,是一门需要反复斟酌的艺术。从传播效果上来看,这些公告通过纸媒和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发布后还会有分析师专门研究并发表报告进行二次传播,相比其他渠道,优势得天独厚。其实,从信息披露监管机关的态度变化我们也可以看到端倪。近期,随着上交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陆续发布,交易所也从强调信息披露合规性为主,转为合规性和有效性并重,要求上市公司不能拘泥于信息披露形式上的合规,而是应从自身所处的行业特点出发,努力做到披露内容能够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成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有效信息。
需要多说一句的是,在对上市公司的服务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上市公司特别是消费品公司,其投资者和客户群体是高度重合的,如果能够合理地通过法定信息披露途径向投资者传递信息,还可以达到对公司产品的营销功能,省去部分高昂的推广费用,这更是超越了市值管理的概念,让董秘办成为公司利润的直接创造者。
总之,将信息披露运用于市值管理,需要在严格确保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前提下,精确把握披露的节奏和窗口、提高披露的有效性,同时合理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传递更多有利于公司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董秘办需要逐步在工作意识上实现从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在确保合规的基础上,将核心工作从基础的合规转为资本市场策略,从而完成公司价值的经营和实现功能。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信公咨询:作者:吴非)
信息披露的嬗变——让董秘办从成本中心转向利润中心
长期以来,一提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人们下意识把其放在合规的范畴内进行讨论,董秘办日常主要工作就是确保披露及时、公告不出错、股票买卖合规等等。因此,在很多上市公司中,董秘办如同合规风控等部门一样,虽不可或缺,但总归被视为一种负担,对这个部门是否成功的考核,就只是不犯错误、不被处罚,因此也往往被排斥在公司核心决策部门之外。
实际上,将信息披露局限于监管机构的硬性要求,让董秘办的高素质人才整天对着那一长串公告格式指引去做填空题,实在只是信息披露的低端境界。别的不说,花了那么多钱在各种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结果只是为了履行没人看的合规义务,不浪费吗?
作为公司传递和实现价值的重要渠道,信息披露能发挥的价值远超于此。在下面这张市值管理关系图中,我们将信息披露列入市值管理的四项主要可控因素之中,并且信息披露还是其他三项因素——公司治理、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能够发挥作用的核心手段。如果没有及时、合规、有计划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并购重组、分红送转这些市值提升的外部要素,市值管理或者会遭遇障碍重重,或者效能会大打折扣。
市场上,市值管理因信息披露失策而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公司股东意图增持维持股价,结果触碰30%要约收购线,想要卖出退回又涉嫌短线交易,最后市值没管住还把自己栽了进去;有的公司想要高送转推高股价,结果忘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至于那个通过改名“匹凸匹”做市值管理的公司犯了多少禁忌,我们就更不需要多讨论了。
法定信息披露,无论是临时公告还是定期报告,在格式指引这一范本的基础上,都还有很大的信息传递自由空间。如何既能合规,又让投资者爱看、想看、看得懂,是一门需要反复斟酌的艺术。从传播效果上来看,这些公告通过纸媒和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发布后还会有分析师专门研究并发表报告进行二次传播,相比其他渠道,优势得天独厚。其实,从信息披露监管机关的态度变化我们也可以看到端倪。近期,随着上交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陆续发布,交易所也从强调信息披露合规性为主,转为合规性和有效性并重,要求上市公司不能拘泥于信息披露形式上的合规,而是应从自身所处的行业特点出发,努力做到披露内容能够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成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有效信息。
需要多说一句的是,在对上市公司的服务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上市公司特别是消费品公司,其投资者和客户群体是高度重合的,如果能够合理地通过法定信息披露途径向投资者传递信息,还可以达到对公司产品的营销功能,省去部分高昂的推广费用,这更是超越了市值管理的概念,让董秘办成为公司利润的直接创造者。
总之,将信息披露运用于市值管理,需要在严格确保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前提下,精确把握披露的节奏和窗口、提高披露的有效性,同时合理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传递更多有利于公司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董秘办需要逐步在工作意识上实现从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在确保合规的基础上,将核心工作从基础的合规转为资本市场策略,从而完成公司价值的经营和实现功能。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信公咨询:作者:吴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