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2、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3、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5、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6、父子相隐: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7、化性起伪: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8、兼相爱,交相利: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9、以刑去刑: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10、信赏必罚: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把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11、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12、事皆决于法: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13、黄老学派: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14、文武张设: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15、以轻代重,化死为生: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16、安人宁国: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17、德礼政刑: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18、原情定罪: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19、祖宗不足法: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20、天变不足畏: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21、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22、师夷长技以制夷: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23、托古改制: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4、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25、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他认为有

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26、节制资本: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1以元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令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 付与的,这是“ 定命”。但它不是 牢固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经受定命,失德就会失去定命。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风俗进行弥补、整理,订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品级轨制为中心的举动范例以及相应的典章轨制、礼节典礼。5、律学:即法令解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籍中的经义研究、表明法令,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到达壮盛。

6、理学:发生于宋,完成为了封建正统法令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根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补充了封建正统法 令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年龄失去子产的一项法令鼎新。行将刑法锻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颁布。它创始了世界古 代颁布成文法的先例;打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冲破;“刑不上医生”的传统。 8、《年龄》决狱:便是以《年龄》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令按照,从而把儒家经典法令化。这是董仲舒开始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免除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 建统治的东西。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2、犯警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鼎新、否决周礼的理论底子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 先王”极为“礼义” 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 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律是可以批评,可以否认,可以烧毁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 不见得精确,那么从现实动身订定新法即是必定的、合法的。 13、《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田主阶层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录“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14、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年龄战国时期要求规复和增强以贵族政体为焦 点的一整套宗法品级轨制,主张“复礼”。“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底子的国家轨制;礼的范 畴扩展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弥补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 ”原则的条文化、轨制化 19、天志:“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抱负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 的意志,“天志” 范例制约人们的思想和举动,“天志”是法令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令,“天 志”的焦点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夸大法令的公平和平等

20、无为而治:“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年龄末期已经呈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 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城市粉碎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患苍生。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 效法自然,让苍生自由成长。“无为而治”的理论按照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 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步伐是“劝统治者少干与”和“使大众无 知无欲”。 2. 《吕刑》:周穆王时期由吕侯主持修订,

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的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 3. 惟良折狱:“惟良折狱”即审判案件不能用巧言巧语、陷人于罪的苛薄之人,只能选用心存善良、公正无私者。 6. 法经:李悝的《法经》是总结春秋末期郑、晋“铸刑书”一来法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是后世封建法典的雏形。

7. 春秋决狱:由董仲舒首开先河,用儒家伦理思想指导封建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其目的是为了协调指导思想与现行法制之间的矛盾。所谓“春秋决狱”亦称“引经断狱”或“经义决狱”,就是以《春秋》及其他儒家经典作为根据,对案件定罪量刑。儒家经典不是法典,不可能有明确的断狱标准。故“引经决狱”就是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演绎成需要的断狱原则,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8.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等人根据“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对《永徽律》进行逐句逐条的注疏,阐释其法律精神,称为“律疏”。经皇帝批准,该律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于律正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疏引经据典、言简意赅、追根溯源、条文缕析,对后世及周边的日本等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9. 《大学衍义补》:是明代中叶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丘濬所撰。丘濬致力于典章制度的研究,使其能熟悉历代律令制度及各种法律思想,从理论上对自汉以来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历代统治者的经验教训进行分析、归纳。他认为宋人真德秀所撰《大学衍义》一书仅发挥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诸义,而“于治国平天下条目未具,乃博采群书补之”,撰出《大学衍义补》。该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汇集前代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尤其是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方面的大量材料,专门阐述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是对汉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次系统而全面的总结。 10. 别籍异财:别籍异财是指祖父母、父母在,或为父母扶桑期间,子孙欲分户另过。儒家重血缘、讲亲情,维护大家庭和孝道,因而反对别籍异财。 11. 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即男女同姓,禁止结婚,违者,不但婚姻无效,男女当事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12. 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中国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离婚制度之一。“七出”是指如果女方具有下述七种情况之一,男方即可单方面休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而“三不去”则是指如女方具备有所取无所归、经三年之丧和先贫后富等三条中的任何一条,男方则不得休妻。 13. 国人杀人:左右皆曰可杀,勿听;卿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国人杀人”是主张慎重行刑,反映了孟子对待死刑的慎重态度。

1. 简述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阶段。 (1)萌芽期:夏商周。特点:神权法统治

(2)变革期:春秋战国

(3)定型期:秦(法家:耕战并重)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4)发展期:魏晋隋唐 (5)僵化期:宋明时期

(6)变革期:晚清(1840年)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从一元结构,到多元结构,再回到一元结构这样一个循环过程。

2. 简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1)基本原则

①亲亲: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②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个 国之君;

③长长: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④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2)“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实习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等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3. 简述富而教之的预防犯罪论及其现代意义。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 孔孟从人性善角度出发,明确指出犯罪不是天生的,是可以预防的,其预防的原则是“富之”、“教之”。(现代意义自由发挥)

4. 简述法家与成文法运动。(P.57) 春秋末期,郑国、晋国相继“铸刑书”,从此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韩国的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 赵国颁布《国律》; 魏国颁布《大府之宪》; 楚国颁布《宪令》; 秦国颁布《秦律》。

5. 简述法家的派系。(P.64) (1)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 (2)从地域上,可以划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晋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魏国)、吴起(卫国)、商鞅(卫国)、慎到(赵国)、申不害(郑国)、韩非(韩国)、李斯(楚国)。齐法家是以齐国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齐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 (3)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后期法家韩非总其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理论学习。

6. 简述商鞅的两次变法。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 (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改“法”为“律”,增加“连坐法”,制定秦律,厉行法治。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和一切特权。

(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 (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 (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禁止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俗。 7.简述墨家“利民”的立法原则(P.90) (1)努力生产各尽所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多财富

(2)生产生活资料,以够用为度,不应生产奢侈品和贪求享受,反对浪费。 (3)主张用法律来维护劳动者的生存和财产权利。

①要求保障生存权利 ②要求保障财产私有权

8. 简述先秦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

先秦道家在理论上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道”作为其理论思想的核心;二是强调“法自然”,即人必须顺从自然的制约。一方面,道家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认定法,否定仁义礼智,并以此为理论对法家重刑主义的残暴和儒家仁义礼智的虚伪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道家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走到了否定一切法律、道德作用的地步,又具有明显地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9. 简述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指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顽固坚持保留传统礼教的“礼教派”与主张依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原理改造中国法律的法理派之间进行的争论。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法理派:沈家本。

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2、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3、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5、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6、父子相隐: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7、化性起伪: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8、兼相爱,交相利: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9、以刑去刑: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10、信赏必罚: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把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11、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12、事皆决于法: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13、黄老学派: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14、文武张设: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15、以轻代重,化死为生: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16、安人宁国: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17、德礼政刑: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18、原情定罪: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19、祖宗不足法: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20、天变不足畏: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21、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22、师夷长技以制夷: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23、托古改制: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4、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25、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他认为有

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26、节制资本: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1以元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令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 付与的,这是“ 定命”。但它不是 牢固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经受定命,失德就会失去定命。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风俗进行弥补、整理,订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品级轨制为中心的举动范例以及相应的典章轨制、礼节典礼。5、律学:即法令解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籍中的经义研究、表明法令,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到达壮盛。

6、理学:发生于宋,完成为了封建正统法令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根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补充了封建正统法 令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年龄失去子产的一项法令鼎新。行将刑法锻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颁布。它创始了世界古 代颁布成文法的先例;打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冲破;“刑不上医生”的传统。 8、《年龄》决狱:便是以《年龄》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令按照,从而把儒家经典法令化。这是董仲舒开始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免除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 建统治的东西。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2、犯警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鼎新、否决周礼的理论底子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 先王”极为“礼义” 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 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律是可以批评,可以否认,可以烧毁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 不见得精确,那么从现实动身订定新法即是必定的、合法的。 13、《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田主阶层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录“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14、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年龄战国时期要求规复和增强以贵族政体为焦 点的一整套宗法品级轨制,主张“复礼”。“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底子的国家轨制;礼的范 畴扩展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弥补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 ”原则的条文化、轨制化 19、天志:“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抱负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 的意志,“天志” 范例制约人们的思想和举动,“天志”是法令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令,“天 志”的焦点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夸大法令的公平和平等

20、无为而治:“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年龄末期已经呈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 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城市粉碎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患苍生。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 效法自然,让苍生自由成长。“无为而治”的理论按照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 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步伐是“劝统治者少干与”和“使大众无 知无欲”。 2. 《吕刑》:周穆王时期由吕侯主持修订,

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的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 3. 惟良折狱:“惟良折狱”即审判案件不能用巧言巧语、陷人于罪的苛薄之人,只能选用心存善良、公正无私者。 6. 法经:李悝的《法经》是总结春秋末期郑、晋“铸刑书”一来法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是后世封建法典的雏形。

7. 春秋决狱:由董仲舒首开先河,用儒家伦理思想指导封建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其目的是为了协调指导思想与现行法制之间的矛盾。所谓“春秋决狱”亦称“引经断狱”或“经义决狱”,就是以《春秋》及其他儒家经典作为根据,对案件定罪量刑。儒家经典不是法典,不可能有明确的断狱标准。故“引经决狱”就是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演绎成需要的断狱原则,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8.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等人根据“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对《永徽律》进行逐句逐条的注疏,阐释其法律精神,称为“律疏”。经皇帝批准,该律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于律正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疏引经据典、言简意赅、追根溯源、条文缕析,对后世及周边的日本等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9. 《大学衍义补》:是明代中叶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丘濬所撰。丘濬致力于典章制度的研究,使其能熟悉历代律令制度及各种法律思想,从理论上对自汉以来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历代统治者的经验教训进行分析、归纳。他认为宋人真德秀所撰《大学衍义》一书仅发挥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诸义,而“于治国平天下条目未具,乃博采群书补之”,撰出《大学衍义补》。该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汇集前代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尤其是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方面的大量材料,专门阐述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是对汉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次系统而全面的总结。 10. 别籍异财:别籍异财是指祖父母、父母在,或为父母扶桑期间,子孙欲分户另过。儒家重血缘、讲亲情,维护大家庭和孝道,因而反对别籍异财。 11. 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即男女同姓,禁止结婚,违者,不但婚姻无效,男女当事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12. 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中国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离婚制度之一。“七出”是指如果女方具有下述七种情况之一,男方即可单方面休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而“三不去”则是指如女方具备有所取无所归、经三年之丧和先贫后富等三条中的任何一条,男方则不得休妻。 13. 国人杀人:左右皆曰可杀,勿听;卿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国人杀人”是主张慎重行刑,反映了孟子对待死刑的慎重态度。

1. 简述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阶段。 (1)萌芽期:夏商周。特点:神权法统治

(2)变革期:春秋战国

(3)定型期:秦(法家:耕战并重)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4)发展期:魏晋隋唐 (5)僵化期:宋明时期

(6)变革期:晚清(1840年)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从一元结构,到多元结构,再回到一元结构这样一个循环过程。

2. 简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1)基本原则

①亲亲: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②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个 国之君;

③长长: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④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2)“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实习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等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3. 简述富而教之的预防犯罪论及其现代意义。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 孔孟从人性善角度出发,明确指出犯罪不是天生的,是可以预防的,其预防的原则是“富之”、“教之”。(现代意义自由发挥)

4. 简述法家与成文法运动。(P.57) 春秋末期,郑国、晋国相继“铸刑书”,从此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韩国的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 赵国颁布《国律》; 魏国颁布《大府之宪》; 楚国颁布《宪令》; 秦国颁布《秦律》。

5. 简述法家的派系。(P.64) (1)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 (2)从地域上,可以划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晋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魏国)、吴起(卫国)、商鞅(卫国)、慎到(赵国)、申不害(郑国)、韩非(韩国)、李斯(楚国)。齐法家是以齐国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齐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 (3)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后期法家韩非总其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理论学习。

6. 简述商鞅的两次变法。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 (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改“法”为“律”,增加“连坐法”,制定秦律,厉行法治。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和一切特权。

(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 (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 (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禁止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俗。 7.简述墨家“利民”的立法原则(P.90) (1)努力生产各尽所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多财富

(2)生产生活资料,以够用为度,不应生产奢侈品和贪求享受,反对浪费。 (3)主张用法律来维护劳动者的生存和财产权利。

①要求保障生存权利 ②要求保障财产私有权

8. 简述先秦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

先秦道家在理论上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道”作为其理论思想的核心;二是强调“法自然”,即人必须顺从自然的制约。一方面,道家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认定法,否定仁义礼智,并以此为理论对法家重刑主义的残暴和儒家仁义礼智的虚伪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道家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走到了否定一切法律、道德作用的地步,又具有明显地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9. 简述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指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顽固坚持保留传统礼教的“礼教派”与主张依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原理改造中国法律的法理派之间进行的争论。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法理派: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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