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9 | 来源: 部长信箱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网名: 周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362 **************
邮箱地址: @*****
电话: 139 ******
通讯地址: 江西省 ************
咨询:您好!按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第四条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规定: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请问关于由乡镇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这一项,土地复垦保证金可否有我国土局来收取进行管理?
回复:你好!按照155号文件规定,复垦属于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用地协议约定内容,乡镇政府负责监督执行。因此,有关复垦保证金应属于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应直接收缴或管理,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以及用地者提供政策咨询和管理建议。(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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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你好!按照155号文件规定,复垦属于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用地协议约定内容,乡镇政府负责监督执行。因此,有关复垦保证金应属于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应直接收缴或管理,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以及用地者提供政策咨询和管理建议。(耕地保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