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作出及时的处理和调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2. 范围:
2.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 权责:
3.1 OHS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协调、监督。负责组织死亡事故和调查和处理。
3.2安全部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 作业程序:
4.1事故分类。
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未遂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死亡事故、职业病。
1)未遂事故:
没有造成疾病、伤害或其它损失的事件。
2)一般事故:
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人员轻度受伤。
3)重大事故:
财产损失在1000以上5000元以下,人员一般受伤。
4)特大事故:
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人员严重受伤。
5)伤亡事故:
有人员死亡情况发生或造成人员致命伤害。
6)职业病。
4.2事故的报告与响应。
发生事故时, 事故现场人员或部门领导按规定要求报告安全员或公司领导。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防止影响扩大。事前报警者论功受赏,有警不报和受警不理者应追究其责任。
1)未遂事故:
事故部门于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安全部全面备案(采用“信息联络单”的形式,下同) 。
2)一般事故:
事故部门于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安全员书面备案,救援工作由事故部门自行组织完成。
3)重大事故:
事故部门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员或公司领导,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安全员书面备案。
4)特大事故:
事故部门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员或公司领导和OHS 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视必要报告总经理) ,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安全员书面备案。
5)伤亡事故:
事故部门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员或公司领导,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安全员书面备案。
6)职业病:
当公司员工被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员或人力资源部、管理者代表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按规定上报所在地职业病监督机构。
4.3事故调查。
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1)未遂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
由事故部门自行组织调查,应于事故发生3天内将调查报告安全员或人力资源部备案存盘。调查结论填入“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中。
2)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
由安全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应于事故发生7天内完成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应报送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如存在重伤事故,还应按规定填报《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的调查:
管理者代表会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处理结案。
4)职业病的调查:
安全员会同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
4.4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事故责任人要作出行政或经济的处罚决定,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必须遵守“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安全员依据“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发出“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单”并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5. 支持性文件:
5.1《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5.2《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 记录
6.1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1. 目的:
1.1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作出及时的处理和调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2. 范围:
2.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 权责:
3.1 OHS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协调、监督。负责组织死亡事故和调查和处理。
3.2安全部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 作业程序:
4.1事故分类。
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未遂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死亡事故、职业病。
1)未遂事故:
没有造成疾病、伤害或其它损失的事件。
2)一般事故:
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人员轻度受伤。
3)重大事故:
财产损失在1000以上5000元以下,人员一般受伤。
4)特大事故:
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人员严重受伤。
5)伤亡事故:
有人员死亡情况发生或造成人员致命伤害。
6)职业病。
4.2事故的报告与响应。
发生事故时, 事故现场人员或部门领导按规定要求报告安全员或公司领导。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防止影响扩大。事前报警者论功受赏,有警不报和受警不理者应追究其责任。
1)未遂事故:
事故部门于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安全部全面备案(采用“信息联络单”的形式,下同) 。
2)一般事故:
事故部门于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安全员书面备案,救援工作由事故部门自行组织完成。
3)重大事故:
事故部门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员或公司领导,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安全员书面备案。
4)特大事故:
事故部门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员或公司领导和OHS 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视必要报告总经理) ,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安全员书面备案。
5)伤亡事故:
事故部门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员或公司领导,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安全员书面备案。
6)职业病:
当公司员工被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员或人力资源部、管理者代表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按规定上报所在地职业病监督机构。
4.3事故调查。
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1)未遂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
由事故部门自行组织调查,应于事故发生3天内将调查报告安全员或人力资源部备案存盘。调查结论填入“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中。
2)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
由安全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应于事故发生7天内完成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应报送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如存在重伤事故,还应按规定填报《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的调查:
管理者代表会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处理结案。
4)职业病的调查:
安全员会同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
4.4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事故责任人要作出行政或经济的处罚决定,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必须遵守“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安全员依据“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发出“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单”并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5. 支持性文件:
5.1《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5.2《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 记录
6.1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