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纪签约合同》
厦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_________ __(小姐/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就厦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__ __ ____(小姐/先生)提供 经纪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福建省厦门市登记注册。
法定登记地址: XX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2. 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提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 经纪业务有关的服务进行合作。
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经纪事业的指定经纪人。
2.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服务。
3. 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
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
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
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1. 经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
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2. 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 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4. 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
5. 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6. 乙方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7. 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8. 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四、 甲、乙双方除担负本合同内的其它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 甲方
(1) 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 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 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健身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 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5) 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6) 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厦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纪签约合同》
厦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_________ __(小姐/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就厦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__ __ ____(小姐/先生)提供 经纪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福建省厦门市登记注册。
法定登记地址: XX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2. 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提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 经纪业务有关的服务进行合作。
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经纪事业的指定经纪人。
2.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服务。
3. 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
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
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
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1. 经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
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2. 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 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4. 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
5. 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6. 乙方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7. 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8. 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四、 甲、乙双方除担负本合同内的其它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 甲方
(1) 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 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 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健身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 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5) 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6) 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