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 郭旗 发布时间: 2010-08-09 08:17:5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际上明确了民间借贷归属于借款合同。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形形色色,应注意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妥善适用,下面从借贷合同效力、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谈一下。

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从宽。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在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需说明的是超出的利息不予支持,而非全盘否定合同的效力。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分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被告承担,也有的让原告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分清举证责任

的负担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其他当事人。笔者认为,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为宜。

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此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亦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审理中,应正确适用上述法律规范。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故《合同法》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当两者都有相应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如《合同法》没有规定,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只要以前的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 郭旗 发布时间: 2010-08-09 08:17:5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际上明确了民间借贷归属于借款合同。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形形色色,应注意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妥善适用,下面从借贷合同效力、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谈一下。

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从宽。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在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需说明的是超出的利息不予支持,而非全盘否定合同的效力。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分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被告承担,也有的让原告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分清举证责任

的负担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其他当事人。笔者认为,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为宜。

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此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亦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审理中,应正确适用上述法律规范。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故《合同法》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当两者都有相应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如《合同法》没有规定,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只要以前的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相关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

  • 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 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相对于银行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方便百姓生活.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在社会诚信度相对下降.国家监管不力及规范化相对缺失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存在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最后往往集中到了法院, ...

  • 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的那些法律规定
  • 编者按 自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民间借贷在最近20多年的时间里迅猛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也大幅上升.2013年1月,最高法院公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两年来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终于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

  •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间借贷及其担保合同效力
  • [裁判要旨] 当事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当前民商审判中的难点.其中,合同效力和刑民交叉的处理是两个根本性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处理各异.根据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 ...

  •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研讨
  • 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 主持人杨秀梅(山东东营中院民四庭副庭长):为进一步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解决当前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天在这里举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题的法官论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现,区域性民间借贷行为及规模不断扩大 ...

  •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疑难问题解答(一)
  • 作者:谭小辉 时间:2012-01-04 查看(223) 评论(0) 本解答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使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为<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为<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为<物权 ...

  •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 复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

  • 民间借贷利率
  • 急!!民间借贷利率如何计算? 3696972831浏览次数:893次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09-6-21 19:55 | 提问者:huawei166 我朋友借我15万元,约定月息1分5,借款一年后归还8万元,未支付利息,还剩7万元未还,当时我们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利滚利,现在我朋友给我说不 ...

  •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伴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异常活跃,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一些借贷活动发生在亲朋好友熟人之间,很多时候碍于情面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虽然签了书面协议但约定不够详细.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司法实务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重点就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