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意 见
通过庭审的事实调查,原告方又了解到一个新的重要事实,那就是本案中的第三人也均同意转让房屋,针对这个事实,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我方主张对属于被告及第三人的房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 房屋转让合同中涉及二原告的房产份额部分无效。
二原告系在本案讼争房产的权利人之列,被告及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将二原告财产份额转让是无权处分。
讼争房产中有100 m2份额是二原告的村民身份分配所得,二原告对这100m2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无论何种情况被告及第三人无权剥夺二原告的财产权利,擅自将二原告财产处分。
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人的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 房屋转让合同中属被告及第三人房产份额部分,张俊英作为共同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上次开庭,被告及第三人均坚决表示同意将房屋出卖。即如此,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101条之规定,原告就对讼争房享有了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综上,被告擅自出让二原告的房产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及第三人出让自己房产份额原告对此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张广钦,根据《物权法》106条之规定,其受让行为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规定,其买房行为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的法定权利,其应依法应向合同相对人要求退款或赔偿。
《物权法》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人的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通意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代 理 意 见
通过庭审的事实调查,原告方又了解到一个新的重要事实,那就是本案中的第三人也均同意转让房屋,针对这个事实,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我方主张对属于被告及第三人的房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 房屋转让合同中涉及二原告的房产份额部分无效。
二原告系在本案讼争房产的权利人之列,被告及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将二原告财产份额转让是无权处分。
讼争房产中有100 m2份额是二原告的村民身份分配所得,二原告对这100m2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无论何种情况被告及第三人无权剥夺二原告的财产权利,擅自将二原告财产处分。
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人的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 房屋转让合同中属被告及第三人房产份额部分,张俊英作为共同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上次开庭,被告及第三人均坚决表示同意将房屋出卖。即如此,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101条之规定,原告就对讼争房享有了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综上,被告擅自出让二原告的房产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及第三人出让自己房产份额原告对此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张广钦,根据《物权法》106条之规定,其受让行为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规定,其买房行为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的法定权利,其应依法应向合同相对人要求退款或赔偿。
《物权法》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人的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通意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