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
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 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局决定的行政案件,还审理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审法院。所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一个行政、民事结合的专业法院。
美国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
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 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局决定的行政案件,还审理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审法院。所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一个行政、民事结合的专业法院。
美国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