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Policy interpretation
私募契约型基金及其会计税务处理探析
尚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 勇
1.契约型基金法律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在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
一、引言
私募契约型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特殊的会计主体。代表契约基金财产对外执行事务的资格在逐步完善,但在工商登记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在会计核算上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并符合投资性主体概念;在税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明确及不完善地带。
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
政策解读 ● Policy interpretation
私募契约型基金及其会计税务处理探析
尚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 勇
1.契约型基金法律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在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
一、引言
私募契约型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特殊的会计主体。代表契约基金财产对外执行事务的资格在逐步完善,但在工商登记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在会计核算上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并符合投资性主体概念;在税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明确及不完善地带。
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