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

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

系列指引:建筑业

广东省国税局介绍,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有关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

过渡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过渡政策二: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过渡政策三: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过渡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过渡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过渡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过渡政策七: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过渡政策八: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实际税负下降

广东省国税局指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型建筑公司,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将普遍下降。比如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小规模装修装饰公司、安装公司等,税负将普遍下降,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家装成本,还有利于扶持建筑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简易计税方法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均可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

▼一问一答一案例

问:为什么按简易方法计税税纳税人负将普遍下降?

答: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虽然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建筑集团公司的一个造价2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在2016年1月开工,在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1000万要按3%缴纳营业税30万元,而5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剩余的1000万元的收入,折算为不含税收入则为970.87万元,乘于征收率3%,只需缴纳增值税29.13万元,税收负担将有所下降。

而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虽然适用税率为11%,比原营业税时高,但是由于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都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同样也可以实现税负下降。

案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计5月1日后将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110万元,其中采购建筑材料支付585万元,支付设计、监理、勘探等服务106万元,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1110÷(1+11%)×11%-585÷(1+17%)×17%-106÷(1+6%)×6%=110-85-6=19万元,其实际税负率比原营业税3%要低,实现税负下降。

▼两项温馨提醒

第一,规范分包管理,用足用好差额征税政策。

原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得以延续。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该差额征税政策,最大限度消除重复征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凭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注意进行差额征税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通过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的延伸,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堵塞偷税漏洞、保护守法经营,具有天然的促进作用,这正是营改增的积极意义和增值税的制度优势所在。

第二,适应新税制,提高行业专业化程度。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如EPC总承包工程,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同时,主业要更专业,副业要更灵活。

对于业务多元化的大型综合建筑集团,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推进专业化分工和合作,突出主营业务优势,提升管理核算水平,最大程度享受税制改革红利,进而持续提升市场竞争力。

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细分。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开展服务外包,通过优化业务组合,转包非主营、非擅长业务,一方面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达到税负降低的目的。

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

系列指引:建筑业

广东省国税局介绍,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有关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

过渡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过渡政策二: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过渡政策三: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过渡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过渡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过渡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过渡政策七: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过渡政策八: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实际税负下降

广东省国税局指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型建筑公司,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将普遍下降。比如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小规模装修装饰公司、安装公司等,税负将普遍下降,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家装成本,还有利于扶持建筑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简易计税方法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均可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

▼一问一答一案例

问:为什么按简易方法计税税纳税人负将普遍下降?

答: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虽然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建筑集团公司的一个造价2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在2016年1月开工,在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1000万要按3%缴纳营业税30万元,而5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剩余的1000万元的收入,折算为不含税收入则为970.87万元,乘于征收率3%,只需缴纳增值税29.13万元,税收负担将有所下降。

而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虽然适用税率为11%,比原营业税时高,但是由于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都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同样也可以实现税负下降。

案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计5月1日后将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110万元,其中采购建筑材料支付585万元,支付设计、监理、勘探等服务106万元,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1110÷(1+11%)×11%-585÷(1+17%)×17%-106÷(1+6%)×6%=110-85-6=19万元,其实际税负率比原营业税3%要低,实现税负下降。

▼两项温馨提醒

第一,规范分包管理,用足用好差额征税政策。

原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得以延续。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该差额征税政策,最大限度消除重复征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凭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注意进行差额征税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通过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的延伸,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堵塞偷税漏洞、保护守法经营,具有天然的促进作用,这正是营改增的积极意义和增值税的制度优势所在。

第二,适应新税制,提高行业专业化程度。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如EPC总承包工程,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同时,主业要更专业,副业要更灵活。

对于业务多元化的大型综合建筑集团,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推进专业化分工和合作,突出主营业务优势,提升管理核算水平,最大程度享受税制改革红利,进而持续提升市场竞争力。

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细分。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开展服务外包,通过优化业务组合,转包非主营、非擅长业务,一方面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达到税负降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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