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心得

1. 结合“王海”现象,谈谈“消费者”的概念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及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买主及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的交易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非从事商业并且也不能使人认为其专门从事商事活动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下的定义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的人,即亦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消费者的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使用、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则可以将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根据消费者的概念,王海这一类人不属于消费者,他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而是为了通过打假,获得赔偿,因此他以及这一类人不应属于消费者。

2. 消费者的特征

(1) 消费者是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2) 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

(3) 消费者的行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是消费者区

别于经营者的重要特征。

经营者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表现并无本质区别,但本质区别在于购买的目

的和购买以后的行为。经营者购买商品后,他不是用于消费而将其消耗掉,即

商品到他这里还没有流转到终点,商品还要通过进一步交易而继续流通,从而

使其获得经济利益。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却不是用于继续交易,即使他要

继续转让与人,也不是为了获利。

(4) 消费者是众多的、广泛的、处于弱者地位的分散的个体。由于生活消费本身性

质决定,消费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在其消费过程中,他所面对的是经营者,

而经营者无论是在组织形式方面,还是在经济实力方面,以及在产品知识方面

相对于消费者都占有绝对优势。这就使得两个法律主体处于实质的不平等地位,

处于弱者地位的当然就是消费者。

6.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理解?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消费者的权利的特征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权利主体是消费者,即进行生活消费的自然人2.权利的

内容表现为消费者有权自己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费者有权

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3.消费者的权利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消费者

不能随意为自己创设权利。

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1.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费者的就是消费安全权。 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消

2 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

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

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

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正确理解: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消费者权利涵盖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一般民事权利,也包括众多的政治权利内容。特别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较其他国家更多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囊括消费者权利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7年10月第二版 吴景明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7.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16条至第25条全面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1)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二版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 张为华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消费者保护法研究》 张严方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消费生活论——消费者政策》 [日]铃木深雪 张倩、高重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热拉尔•卡 姜伊群译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泰国消费者保护法》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

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1. 结合“王海”现象,谈谈“消费者”的概念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及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买主及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的交易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非从事商业并且也不能使人认为其专门从事商事活动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下的定义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的人,即亦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消费者的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使用、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则可以将消费者的标准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根据消费者的概念,王海这一类人不属于消费者,他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而是为了通过打假,获得赔偿,因此他以及这一类人不应属于消费者。

2. 消费者的特征

(1) 消费者是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2) 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

(3) 消费者的行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是消费者区

别于经营者的重要特征。

经营者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表现并无本质区别,但本质区别在于购买的目

的和购买以后的行为。经营者购买商品后,他不是用于消费而将其消耗掉,即

商品到他这里还没有流转到终点,商品还要通过进一步交易而继续流通,从而

使其获得经济利益。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却不是用于继续交易,即使他要

继续转让与人,也不是为了获利。

(4) 消费者是众多的、广泛的、处于弱者地位的分散的个体。由于生活消费本身性

质决定,消费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在其消费过程中,他所面对的是经营者,

而经营者无论是在组织形式方面,还是在经济实力方面,以及在产品知识方面

相对于消费者都占有绝对优势。这就使得两个法律主体处于实质的不平等地位,

处于弱者地位的当然就是消费者。

6.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理解?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消费者的权利的特征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权利主体是消费者,即进行生活消费的自然人2.权利的

内容表现为消费者有权自己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费者有权

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3.消费者的权利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消费者

不能随意为自己创设权利。

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1.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费者的就是消费安全权。 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消

2 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

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

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

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正确理解: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消费者权利涵盖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一般民事权利,也包括众多的政治权利内容。特别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较其他国家更多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囊括消费者权利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7年10月第二版 吴景明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7.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16条至第25条全面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1)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二版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 张为华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消费者保护法研究》 张严方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消费生活论——消费者政策》 [日]铃木深雪 张倩、高重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热拉尔•卡 姜伊群译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泰国消费者保护法》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

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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