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推荐评选第八批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励在中小学教
育教学实践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促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人才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
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在岗教师,重点是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中小学教师。
二、推荐名额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规定,全自治区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各市、县(区)和有关学校推荐人选的数量控制在当地中小学专任教师的1.5‰以内(不足1名的采取“四舍五入”办法折算)。各市、县(区)和各学校在推荐评选时,应当保证推荐评选对象主要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工作在农村学校的一线教师,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等其他各类申报人员比例,要保证对农村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给予一定名额倾斜。领导干部(包括正副校长、书记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的数额不得超过推荐人选的15%,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的比例应达到60%。
三、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置的一
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具有崇高师德、突出事迹并在中小学教育教学领域中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做出突出贡献、为大家所公认的高素质的教育教学人才。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的能手,教学的专家。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领域有突出贡献;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用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武装自己、指导教学、引领学生。
2.师德高尚。具有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严格遵守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努力,与其他教师团结互助,关心爱护学生,寓德育于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过程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言行堪称师生表率;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无不良行为,没有以赚钱为目的的家教、校外兼课、兼职和办班等行为。
3.业务精湛。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在教育
教学工作中努力探索,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在改进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素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自己风格,教学效果好、质量高,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所公认。
4.潜心治学。能综合应用教育心理学与本学科专业知识理论
进行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并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内的改革探索中有较大建树,赢得同行们的较高评价。
5.功底扎实。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系统、广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课程标准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有深刻而独到的理解。
6.学历达标。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其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同时,申报特级教师在教师继续教育方面能够完成每年规定的培训课时和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7.培养青年。具有培养、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
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需附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研部门共同出具的鉴定材料)。
8.业绩突出。对教育理论与实践和学科教育教学思想、内容
方法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本学科教学有独到见解和创新,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教学研究中勇于探索,并要求具有以下至少三方面的突出成果:
(1)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不含教辅材料、习题集、操作指南、文学创作等出版物)10万字以上;
(2)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来,在自治区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上公开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不含增刊、内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出版物);或公开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另1篇获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
育学会颁发的优秀论文一等奖以上或获教育部与中国教育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在南部山区9县(区)县镇以下农村学校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可相应减少1篇;
(3)教学水平高和教学质量好,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与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并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良好;
(4)受同行或专家公认,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优质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或有实践价值的课题成果、科研报告、调查报告或创作的有推广价值的教学辅助材料(如教学辅助课件、多媒体教学方案及材料、教具等);
(5)在教育教学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在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期间曾两次获得县(区)级或一次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等荣誉称号;
(6)在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期间,指导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
自治区级(教育厅主办)比赛获二等奖以上(3人次以上),或获国家级(教育部主办)比赛三等奖以上(3人次以上);
(7)在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其中“优秀”等次两次以上。
(二)其他人员条件:
1.教育教学研究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在中小学任教1 O年以上,且为该学科带
头人,任教研员后仍经常为中小学上示范课、公开课、学术讲座等教学教研活动;
(2)能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学科教研活动;每年下学校开展调研、指导、服务教学教研活动不少于20天,听评课50节以上;教研活动对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学科教学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得到广大教师的认可,在市、县(区)教育教学改革领域有较大影响;
(3)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期间,在自治区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
上公开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专业相关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对其代表性论文加以送审鉴定,对其实际教育教学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做出客观评价;
(4)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来,完成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
以上教科研课题两项(前2名),或完成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等)以上教科研课题一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获得者(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发明专利一项, 且对教育教学实践有积极指导作用。
2.各级各类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
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同行所公认;
(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
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或所管理的学校教育教学业绩成果突出、享誉区内外,个人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多次承担讲学、辅导报告任务、被业内领导和专家普遍认同的知名校长;同时,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每年听课在40节以上。副校长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周课时不低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1/2的,可按普通教师推荐;
(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规范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
丰富、业绩突出,且在任职期间学校在教育教学方面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教育厅表彰两次以上或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教育部表彰一次以上;
(4)能够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或管理课题研究,成果突出,且
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公开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4篇(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以上;或在任职期间积极参与课程改革,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或社科基金等项目)以上课题一项;
(5)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规范办学,在
任职期间学校没有出现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滥印加重学生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的课外资料现象,没有设重点班、尖子班,也没
有出现过因学校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
四、评选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推荐评选。
(一)推荐提名。在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的
有关文件和在充分酝酿提名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会议正式确定的推荐入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
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严格按推荐名额比例,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再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考察评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对评选对象采取业务测试、答辩、听取公开课等有效形式,对推荐人选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并写出具体考核材料,提交市级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严格按推荐名额比例确定市推荐人选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五市上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然后确定推荐人选,最后提交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评审。
(三)组织评审。自治区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
教师评审工作;各市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较高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自治区、市两级评委会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15人和13人。评审应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上报教育部备案。
五、待遇
被评选为中小学特级教师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通过会议、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中小学特级教师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六、推荐材料及报送时间要求
推荐评选的特级教师,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市教育局需报以下材料
1.各市关于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总结报告(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2.《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一式两份,
并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名册,用A3纸打印)。
3.每位推荐人选的推荐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A4纸正反打印);
(2)市教育局全面考核材料;
(3)同学科特级教师推荐意见;
(4)开设公开课、示范课证明材料;
(5)指导青年教师证明材料;
(6)民主测评统计表;
(7)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复印件;
(8)按评选条件要求的表彰奖励、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优秀课件及获奖证书,均须提供原件。承担教改课题的立项与结题报告及反映应用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
(9)申报材料中,凡复印件、原始记录等均需各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每位推荐人选材料中的第⑶、⑷、⑸、⑹、⑺项材料,需编印目录,按序装订成一册;第⑻项材料单独装袋,按序编印目录贴至材料袋封面。除部分原始材料和呈报表以外,其它上报材料请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二)推荐材料务必于8月15日前报送教育厅人事与老干部处。
七、评审费
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4]13号)规定,每申报1名特级教师按180元标准由各市教育局向教育厅缴纳,专款用于评选活动。
八、评选要求
1.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是落实《教师法》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推进我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落实。要条件公开、指标公开、人选公开,增强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2.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兼顾不同层次的学校和各个学科之间的平衡,避免申报人员集中在语、数等大学科上。同一学校原则上只能推荐1人。
3.评选推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域内的组织推荐工作。
4.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联系人:景智勤 联系电话:0951-4012399 电子信箱:jinzhiqin000@163.com )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申报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特级教师 评选 通知 抄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教育部 。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特 级 教 师 推 荐 表
姓 名 单 位 所属市、县(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特级教师
申 报 表
所在市、县、乡 学 校 名 称 教 师 姓 名 任 教 学 科 填 表 时 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制
附件2: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1至6页由本人填写,被评定者所在学校(单位)审核。
二、本表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最高学历”的“毕(肄、结)时间”,应明确写清楚是毕业、肄业或结业。
五、本表一律填报4份(不得复印)。表中所列项目内容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翻页不得改变格式、内容和规格(A4),否则,不予受理。
21
22
23
24
25
26
27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推荐评选第八批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励在中小学教
育教学实践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促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人才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
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在岗教师,重点是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中小学教师。
二、推荐名额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规定,全自治区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各市、县(区)和有关学校推荐人选的数量控制在当地中小学专任教师的1.5‰以内(不足1名的采取“四舍五入”办法折算)。各市、县(区)和各学校在推荐评选时,应当保证推荐评选对象主要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工作在农村学校的一线教师,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等其他各类申报人员比例,要保证对农村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给予一定名额倾斜。领导干部(包括正副校长、书记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的数额不得超过推荐人选的15%,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的比例应达到60%。
三、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置的一
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具有崇高师德、突出事迹并在中小学教育教学领域中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做出突出贡献、为大家所公认的高素质的教育教学人才。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的能手,教学的专家。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领域有突出贡献;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用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武装自己、指导教学、引领学生。
2.师德高尚。具有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严格遵守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努力,与其他教师团结互助,关心爱护学生,寓德育于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过程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言行堪称师生表率;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无不良行为,没有以赚钱为目的的家教、校外兼课、兼职和办班等行为。
3.业务精湛。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在教育
教学工作中努力探索,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在改进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素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自己风格,教学效果好、质量高,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所公认。
4.潜心治学。能综合应用教育心理学与本学科专业知识理论
进行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并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内的改革探索中有较大建树,赢得同行们的较高评价。
5.功底扎实。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系统、广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课程标准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有深刻而独到的理解。
6.学历达标。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其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同时,申报特级教师在教师继续教育方面能够完成每年规定的培训课时和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7.培养青年。具有培养、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
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需附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研部门共同出具的鉴定材料)。
8.业绩突出。对教育理论与实践和学科教育教学思想、内容
方法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本学科教学有独到见解和创新,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教学研究中勇于探索,并要求具有以下至少三方面的突出成果:
(1)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不含教辅材料、习题集、操作指南、文学创作等出版物)10万字以上;
(2)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来,在自治区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上公开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不含增刊、内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出版物);或公开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另1篇获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
育学会颁发的优秀论文一等奖以上或获教育部与中国教育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在南部山区9县(区)县镇以下农村学校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可相应减少1篇;
(3)教学水平高和教学质量好,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与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并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良好;
(4)受同行或专家公认,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优质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或有实践价值的课题成果、科研报告、调查报告或创作的有推广价值的教学辅助材料(如教学辅助课件、多媒体教学方案及材料、教具等);
(5)在教育教学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在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期间曾两次获得县(区)级或一次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等荣誉称号;
(6)在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期间,指导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
自治区级(教育厅主办)比赛获二等奖以上(3人次以上),或获国家级(教育部主办)比赛三等奖以上(3人次以上);
(7)在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其中“优秀”等次两次以上。
(二)其他人员条件:
1.教育教学研究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在中小学任教1 O年以上,且为该学科带
头人,任教研员后仍经常为中小学上示范课、公开课、学术讲座等教学教研活动;
(2)能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学科教研活动;每年下学校开展调研、指导、服务教学教研活动不少于20天,听评课50节以上;教研活动对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学科教学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得到广大教师的认可,在市、县(区)教育教学改革领域有较大影响;
(3)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期间,在自治区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
上公开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专业相关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对其代表性论文加以送审鉴定,对其实际教育教学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做出客观评价;
(4)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来,完成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
以上教科研课题两项(前2名),或完成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等)以上教科研课题一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获得者(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发明专利一项, 且对教育教学实践有积极指导作用。
2.各级各类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
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同行所公认;
(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
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或所管理的学校教育教学业绩成果突出、享誉区内外,个人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多次承担讲学、辅导报告任务、被业内领导和专家普遍认同的知名校长;同时,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每年听课在40节以上。副校长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周课时不低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1/2的,可按普通教师推荐;
(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规范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
丰富、业绩突出,且在任职期间学校在教育教学方面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教育厅表彰两次以上或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教育部表彰一次以上;
(4)能够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或管理课题研究,成果突出,且
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公开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4篇(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以上;或在任职期间积极参与课程改革,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或社科基金等项目)以上课题一项;
(5)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规范办学,在
任职期间学校没有出现乱收费、乱办班、乱发滥印加重学生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的课外资料现象,没有设重点班、尖子班,也没
有出现过因学校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
四、评选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推荐评选。
(一)推荐提名。在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的
有关文件和在充分酝酿提名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会议正式确定的推荐入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
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严格按推荐名额比例,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再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考察评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对评选对象采取业务测试、答辩、听取公开课等有效形式,对推荐人选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并写出具体考核材料,提交市级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严格按推荐名额比例确定市推荐人选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五市上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然后确定推荐人选,最后提交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评审。
(三)组织评审。自治区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
教师评审工作;各市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较高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自治区、市两级评委会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15人和13人。评审应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上报教育部备案。
五、待遇
被评选为中小学特级教师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通过会议、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中小学特级教师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六、推荐材料及报送时间要求
推荐评选的特级教师,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市教育局需报以下材料
1.各市关于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总结报告(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2.《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一式两份,
并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名册,用A3纸打印)。
3.每位推荐人选的推荐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A4纸正反打印);
(2)市教育局全面考核材料;
(3)同学科特级教师推荐意见;
(4)开设公开课、示范课证明材料;
(5)指导青年教师证明材料;
(6)民主测评统计表;
(7)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复印件;
(8)按评选条件要求的表彰奖励、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优秀课件及获奖证书,均须提供原件。承担教改课题的立项与结题报告及反映应用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
(9)申报材料中,凡复印件、原始记录等均需各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每位推荐人选材料中的第⑶、⑷、⑸、⑹、⑺项材料,需编印目录,按序装订成一册;第⑻项材料单独装袋,按序编印目录贴至材料袋封面。除部分原始材料和呈报表以外,其它上报材料请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二)推荐材料务必于8月15日前报送教育厅人事与老干部处。
七、评审费
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4]13号)规定,每申报1名特级教师按180元标准由各市教育局向教育厅缴纳,专款用于评选活动。
八、评选要求
1.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是落实《教师法》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推进我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落实。要条件公开、指标公开、人选公开,增强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2.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兼顾不同层次的学校和各个学科之间的平衡,避免申报人员集中在语、数等大学科上。同一学校原则上只能推荐1人。
3.评选推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域内的组织推荐工作。
4.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联系人:景智勤 联系电话:0951-4012399 电子信箱:jinzhiqin000@163.com )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申报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特级教师 评选 通知 抄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教育部 。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特 级 教 师 推 荐 表
姓 名 单 位 所属市、县(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特级教师
申 报 表
所在市、县、乡 学 校 名 称 教 师 姓 名 任 教 学 科 填 表 时 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制
附件2: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1至6页由本人填写,被评定者所在学校(单位)审核。
二、本表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最高学历”的“毕(肄、结)时间”,应明确写清楚是毕业、肄业或结业。
五、本表一律填报4份(不得复印)。表中所列项目内容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翻页不得改变格式、内容和规格(A4),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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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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