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吐哈油田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托管单位)。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及时分析公司消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处,具体负责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经防火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各单位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职责和防火制度,监督检查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三)掌握防火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向防火委员会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公司消防支队应该认真履行《吐哈油田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年度防火规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公司所属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推广先进的防火管理方法;

(三)协助公司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防火档案,灭火和疏散预案;

(四)参与审查公司Ⅰ级动火施工方案的动火措施,并对现场实施消防车监护;

(五)负责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房屋修缮、建筑用途变更等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内部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组织公司各类火灾事故现场扑救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分析、调查;

(七)参与进入公司市场的消防施工队伍和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供应商家的资质审查;

(八)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等选型、质量;

(九)负责消防队伍灭火战术、技术训练等自身建设;

(十)参与公司工程抢险救援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分管副职是所分管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负责所分管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消防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掌握主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特点,经常深入现场开展消防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三)有计划地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编制本单位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负责监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组织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七)每月组织防火检查并整改火灾隐患;

(八)参与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九)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属的工区(队站、车间)及各驻外项目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基层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识别本基层单位(部门)的火灾危害,制定本部门或本基层单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并每月检查和考核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确定本基层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和防火职责;

(三)负责落实消防器材的配备,每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每周组织防火检查并整改火灾隐患;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组织抢救。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的岗位长(班组长) 是本岗位(本班组)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有火灾危害的工作,作业前提出防火要求,作业中检查落实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总结防火安全工作;

(二)检查维护本岗位或(本班组) 工作中使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齐全完好;

(三)依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班组的灭火应急演练;

(四)每天组织防火检查并整改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组织抢救。

第十三条 各岗位员工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掌握本岗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二)掌握本岗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使用;

(三)参加灭火应急演练,熟悉发生火灾情况下本岗位的应急操作要求;

(四)发现火情时立即报警,按规定向上级报告,采取防护措施,并按应急操作的要求进行处置火险。

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办公楼,各采油厂联合站、轻烃处理装置,丘东天然气处理厂、甲醇厂、销售事业部油库、轻烃外运站、液化石油气储装站、汽车加油加汽站,石油天然气化工厂, 供水供电处110千伏变电站、航机发电站, 勘探研究院,职工医院的住院部, 哈密物业公司基地液化气站、商贸中心,鄯善物业公司天立商场、职工餐厅,技术档案馆,

计算机房、电视台、宾馆、幼儿园以及超过100人以上的其它公共活动场所均为是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第十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各油气厂(站库)和公众聚集场所的义务消防队员应占现场工作人员总数的100%;其他消防重点单位(部位)不少于在岗工作人员总数的60%;非消防重点单位(部位)不少于在岗工作人员总数的30%。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掌握消防水源、道路、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等情况;

(三)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灭火技能;

(四)发现火灾迅速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扑救,抢救人员。专职消防队到场后,及时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五)灭火后,担任现场警戒,防止死火复燃。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有建筑自动(固定)消防设施的消防值班室,均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明确作业先后顺序、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过程控制的方式方法以及意外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消防安全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对新上岗的各类员工,经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报刊、电视、网络管理部门应广泛宣传防火和灭火常识,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办培训班、组织灭火演习、印发宣传材料、剖析典型火灾案例等方式,对员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本单位(岗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基本原理、正确使用、基本维护保养知识;

(四)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自救知识;

(五)报火警的方法及程序;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消防知识。

培训时间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岗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一次;

(二)其它单位(岗位)员工每年至少一次;

(三)培训要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机构,至少应包括:灭火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助的程序和措施;

(六)生产工艺应急处置措施;

(七)恢复生产组织。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五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

(一)会展中心、体育馆、学术报告厅、职工文体活动中心、游泳馆;

(二)宾馆、饭店、商贸中心、职工食堂和营业性餐饮场所;

(三)医院、幼儿园;

(四)歌舞厅、卡拉OK 厅、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

(五)大型职工文体活动、大型会议、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体性活动场所;

(六)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是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

消防安全知识,达到“三懂、四会” (懂工作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补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时(室内200人及200人以上,室外500人及500人以上)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核并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和数量以及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四)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0.3米处、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

(五 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办公场所疏散走道照度不低于0.5Lx ,会展中心、体育馆、学术报告厅、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宾馆、

商贸中心、职工食堂和营业性餐饮场所、医院、幼儿园、歌舞厅、卡拉OK 厅、保龄球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照度不低于1.0Lx ,楼梯间内照度不低于5.0Lx ;

(六)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准确、完整;

(七)设置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疏散路线;

(八)24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内宜配备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救生袋、应急手电、防烟防毒面具等避难逃生器具;

(九)高层建筑应在电梯门的进出口处,设置醒目的“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标志;

(十)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用电、用火必须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三)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PVC 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四)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

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使用蜡烛等照明时,须采取非燃材料器具保护;

(六)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

(八)高层建筑内禁止吸烟;

(九)高层建筑禁止擅自使用或动用明火。如生产生活需要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动用,并制定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

(十)符合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用火用电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

第三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三十二条 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 会展中心、学术报告厅、哈密基地群艺馆演出厅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舞台防火管理:(1)使用的天幕灯、效果灯等移动灯具的引线,应用坚韧的橡胶套电线(软线);(2)固定灯具的位置距幕布等可燃物品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3)

幕布、银幕等应采用阻燃型;(4)侧台、后台等放置的会议(文艺演出)所使用的道具等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5)因文艺演出所使用的电吹风等电热器具,用后应放在非燃材料的基体上;(6)举办文艺演出前,应对剧团使用的用电设备以及剧幕是否使用发火、发烟等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7)在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时,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安全人员和电工等工作人员均应坚守岗位。

(二)观众厅防火管理:(1)观众厅的座位必须固定,严禁添加临时座位;(2)通道上如设有地毯,应固定在地面上;(3)禁止带入易燃易爆物品;(4)在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时,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门的开启。

第三十四条 吐哈石油大厦集团各宾馆等单位(部位)的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客房楼防火管理:(1)客房应设置有 “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2)客房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须知;(3)禁止带入易燃易爆物品;(4)配电室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5)配电室应采取防火分隔。

(二)餐厅、厨房防火管理:(1)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2)餐厅摆放餐桌等,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3)厨房离人时必须关闭炉灶的开关、角阀和户内供气管线上的阀门;(4)炉灶与供气管上的连接不应采用软胶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5)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

应超过2/3;(6)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7)每半年应对烟道清洗1次, 保持抽油烟机等清洁无油污;(8)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更换或拆迁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等供气设备。

(三)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应遵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消防技术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吐哈石油医院药库、药房和住院部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药库、药房防火管理:(1)药库应设在医院的一角或独立的建筑内;(2)不具有燃烧性能的药品不得与甲醇、乙醇等危险化学药品混放,至少应分隔存放;(3)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双氧水等氧化剂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4)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住院部防火管理:(1)住院部区域内禁止吸烟;

(2)病房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3)病房内禁止病人及家属擅自使用各种炉具加热食品。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应结合儿童特点,在日常的教育中融入一些用火、用电安全常识;

(三)空调器应有可靠的接地线,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

物品;

(四)应将年龄较小的儿童的寝室、教室和活动室设置在一层或较低层;

(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六)严格控制和管理易燃物品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每二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时进行清查,消除火种;医院、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范围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应明确建筑物的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主要指消火栓供水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和共用部分的消防统一负责管理,各自使用的房间或地(楼)面的消防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油气厂、站、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油气厂、站、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等级范围划分应按GB50058-92《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吐哈油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装置、设备或地坪等;油污垢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四十三条 各易燃易爆场所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火源管理。按照规定划分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穿底部带有铁钉的鞋和携带打火机、香烟、手机等人员进入厂、站、库内。

第四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油气厂、站、库区内,如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罩。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油气厂、站、库区内修理产生故障的机动车辆。如有故障需要修理应拖出厂、站、库外再进行修理和故障排除。

第四十六条 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且不少于两具。

第四十七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生产厂家的资质应齐全合法有效,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均应存档;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气体的种类和安装方式要与现场可燃气体的性质相符合;

(三)应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对报警装置定期标定,并记录存档。

第四十八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应执行GB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防火堤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开挖或拆穿管线。如生产需要应按照程序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原油、汽油、柴油、甲醇储罐区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储罐顶上的透光孔在正常工作运行时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打开。设置在罐顶的量油孔的底座和盖板材料应选择碰撞不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材料;

(四)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保持清洁,防止腐蚀、脏物堵塞,每年校检一次,确保安全

可靠;

(五)储罐区内不得有杂物、杂草等可燃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第五十条 轻烃、凝析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保持清洁,定期校检,确保运行正常可靠;

(二)储罐区设置的排水管线在防火堤外应安装控制阀;

(三)储罐的承重构件及钢结构防晒棚的梁、柱、拉杆等应喷刷防火涂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四)储罐投用前不得选用可燃气体置换的方式,应采用氮气或水置换;

(五)储罐投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设施检查和分析。 第五十一条 采油厂临时原油处理站原油储罐上设置的集中放空管管口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第五十二条 铁路装车栈桥的作业平台、作业线、集油管、鹤管、车挡、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设计和安装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消防标准。

第五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建筑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定。

第五十四条 汽车油槽车应达到下列安全条件:

(一)储罐体内应装有符合标准的防波板;

(二)储罐应安装国家标准的呼吸阀、阻火器;

(三)设有静电接地装置;

(四)应设置“危险品”标志;

(五)车辆应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

(六)配置两具MF/ABC8型干粉灭火器。

第五十五条 汽车油槽车行驶中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

(二)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三)车上禁止吸烟;

(四)中途停车时15米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

第五十六条 汽车油槽车停车场车辆停放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场距离本单位内部民用建筑、明火或明火散发点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米;

(二)油槽车在停车场应分组分排停放,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1)每组不超过5辆;(2)每排不超过4组;(3)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4)排与排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5)车头应朝出口方向,鱼贯停放。

(三)停车场周围任一侧面应设有消防车道。

第七章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规定;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将方案和初步设计这两个阶段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在公司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前5天送消防支队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

(三)建立消防设计、施工定期自审制度,如发现消防设计或施工有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应及时通知设计或施工单位,并按规定与消防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立即纠正;

(四)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五)确保工程消防质量,做到不留建筑消防隐患,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第五十八条 消防支队按照油田内部消防设计审核的职责,在会议或会议后3天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部审核意见书》。

第五十九条 承担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严格按照

国家、自治区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第六十条 在建筑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部审核意见书》,修改或完善消防设计。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十一条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的消防设计自审资质。工程项目的管理(或签订设计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监督并负责。

第六十二条 在建筑工程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公司组织审查会议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按照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在开工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最终确定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建设机构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资质。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装中所使用到的消防产品(设备和器材),必须具有型式认可证或3C 认证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供货到场后,

经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安装。

第六十六条 含有自动(或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

第六十七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的相关资质应当报消防支队审查和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严格监督,施工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签字。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和程序,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使用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第七十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或在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并在开工前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重点和规模较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六)搭设的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影响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七)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八)重点或大型建设工程应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保证一定的消防水源;

(九)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十)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章 野外施工作业现场及野营房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井下作业井场内严禁烟火, 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第七十二条 井场不许擅自动用明火,如需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各种机动设备, 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第七十三条 井下作业施工现场的值班房与井口和油罐(池) 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油基压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罐应摆放在距井口50米以外,摆放地面应低于井口;

(二)液罐口应严密,无泄漏;

(三)机动车辆进入井场时排气管要装阻火器;

(四)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五)与施工无直接关系的车辆应停在距井口100米以外的地方;

(六)消防车现场监护。

第七十五条 野营房防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房所有照明、用电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安装,符合电气安装标准,不得用熔点较高的导线代替保险丝;

(二)营房必须安装过载、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和小于10欧姆的接地装置;

(三)营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和大于100瓦的灯泡,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营房内的垃圾、杂物,应即时清理以防发生火灾;

(四)营房内严禁私自拉电线、接电暖气或其它用电设施;

(五)营房内电气设备损坏应找电工或专门指定的人员修理,不得自己修理,人员离开营房应关闭用电设施的电源;

(六)野外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应明确专人至少每周一次

对营房内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记录并在安全会上讲评;

(七)单位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营地的消防设施、照明线路、灯具及用电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发现营房火情,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报火警;

(九)野外施工作业队伍应将该营地防火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贴在营房内的醒目位置。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第七十六条 消防设施的范围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烟雾自动灭火装置、油罐超细雾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防火分隔设施等。

消防器材的范围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锨、消防毡、消防砂等。

第七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

第七十八条 设置有消防设施单位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除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建立健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二)消防设施必须时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三)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年委托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和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和专业维护维修保养;

(四)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备案;

(五)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档案资料。

第七十九条 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维护维修保养的费用由消防设施使用单位承担。

第八十条 承担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认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承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专业技术单位应当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保证维护维修保养质量。

第八十一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实力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会同企业管理处负责审查和监督,并参加、协助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十二条 设置有消防泵房或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

控制(值班)室的单位(部位),除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每日消防设施巡查制度;

(三)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

(四)值班人员应经专门培训,须持证上岗;

(五)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所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的操作技能,了解基本原理、性能、作用和维护保养知识;

(六)对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并取得专门培训上岗证的值班人员应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第八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采购属于招投标范围的,招标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消防设施、器材清单报消防支队进行前期技术规格审查;招标时应安排消防专业技术人参加招投标,负责产品技术性能、用途的审核把关;消防产品到场后,消防支队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属于建筑工程总承包中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执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灭火器的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等应严格执行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办公楼、野营房、职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宜选用MF/ABC5型或MF/ABC4

型干粉灭火器;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3型或MT5型CO 2灭火器;易燃易爆液(气)体场所(B 、C 类火灾)宜选用MF/ABC 8型和MFT/ABC 35型BC 干粉灭火器。

第八十五条 井下作业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

(一):MF/ABC 35型干粉灭火器4具,:MF/ABC 8型干粉灭火器8具;

(二)消防桶2只、消防镐2把、消防锨4把、消防毡4 条、消防砂1立方米。

第八十六条 野外施工作业队伍生活区(野营房或房屋20间及20间以上)的消防设施的配置:

(一)宜储存不小于10立方米的消防给水。生活储水可以兼用消防给水,但其水量应满足消防要求;

(二)应设置消防给水泵(机动消防泵),水泵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量不小于15L/S;(2)扬程控制在30—50米;(3)流量与扬程的特性曲线尽量平缓。

(三)水泵的出水管线上应安装2只65型消火栓;如果生活区域占地面积大且相对固定,应在适当部位布置室内、外消火栓;

(四)φ65—10型消防水带4—6盘(每盘长度20m ),直流—开花水枪2支。

第八十七条 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维修标准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

第八十八条 每月对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填写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第八十九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5m 内不得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九十条 消防水池、水泵、给水管道、水箱、消火栓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因施工作业需要开挖道路和对消防给水系统停用维修时,应当报消防支队备案。

第九十一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建立档案资料,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 人员等有关情况。

第九十二条 消防支队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审核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检查与技术指导工作,对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产品应定期抽查,并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保证监督质量。

第十章 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九十三条 消防支队负责对油田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各类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检查。重点单位每季度至少一

次;重大施工、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及时组织专项检查;非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和防火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单位每月一次;工区(队站、车间)每周一次;岗位(班组)每天一次。

第九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当落实每班防火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各类容器设备装置平稳运行情况,有无泄漏;

(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各类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消火栓、防火堤、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十七条 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应当填写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复查验收、巡查情况以及检查人员等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制定临时防范措施,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报请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一章 火灾扑救

第九十九条 单位以及在公司生产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同时,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按照应急程序迅速上报。

第一百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按照接警和出动程序,立即出警,赶赴现场,排除险情。

第一百零一条 火场总指挥部在组织火灾扑救时,有权根据灭火行动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切断电源、气源、油源,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毗邻建(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参加火灾扑救;

(七)调派公司所有单位的救援力量。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原《吐哈油田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吐哈油字〔2000〕178号)文件和原《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吐哈油指〔2005〕6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托管单位)。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及时分析公司消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处,具体负责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经防火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各单位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职责和防火制度,监督检查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三)掌握防火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向防火委员会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公司消防支队应该认真履行《吐哈油田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年度防火规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公司所属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推广先进的防火管理方法;

(三)协助公司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防火档案,灭火和疏散预案;

(四)参与审查公司Ⅰ级动火施工方案的动火措施,并对现场实施消防车监护;

(五)负责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房屋修缮、建筑用途变更等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内部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组织公司各类火灾事故现场扑救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分析、调查;

(七)参与进入公司市场的消防施工队伍和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供应商家的资质审查;

(八)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等选型、质量;

(九)负责消防队伍灭火战术、技术训练等自身建设;

(十)参与公司工程抢险救援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分管副职是所分管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负责所分管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消防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掌握主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特点,经常深入现场开展消防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三)有计划地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编制本单位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负责监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组织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七)每月组织防火检查并整改火灾隐患;

(八)参与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九)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属的工区(队站、车间)及各驻外项目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基层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识别本基层单位(部门)的火灾危害,制定本部门或本基层单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并每月检查和考核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确定本基层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和防火职责;

(三)负责落实消防器材的配备,每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每周组织防火检查并整改火灾隐患;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组织抢救。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的岗位长(班组长) 是本岗位(本班组)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有火灾危害的工作,作业前提出防火要求,作业中检查落实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总结防火安全工作;

(二)检查维护本岗位或(本班组) 工作中使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齐全完好;

(三)依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班组的灭火应急演练;

(四)每天组织防火检查并整改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组织抢救。

第十三条 各岗位员工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掌握本岗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二)掌握本岗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使用;

(三)参加灭火应急演练,熟悉发生火灾情况下本岗位的应急操作要求;

(四)发现火情时立即报警,按规定向上级报告,采取防护措施,并按应急操作的要求进行处置火险。

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办公楼,各采油厂联合站、轻烃处理装置,丘东天然气处理厂、甲醇厂、销售事业部油库、轻烃外运站、液化石油气储装站、汽车加油加汽站,石油天然气化工厂, 供水供电处110千伏变电站、航机发电站, 勘探研究院,职工医院的住院部, 哈密物业公司基地液化气站、商贸中心,鄯善物业公司天立商场、职工餐厅,技术档案馆,

计算机房、电视台、宾馆、幼儿园以及超过100人以上的其它公共活动场所均为是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第十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各油气厂(站库)和公众聚集场所的义务消防队员应占现场工作人员总数的100%;其他消防重点单位(部位)不少于在岗工作人员总数的60%;非消防重点单位(部位)不少于在岗工作人员总数的30%。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掌握消防水源、道路、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等情况;

(三)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灭火技能;

(四)发现火灾迅速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扑救,抢救人员。专职消防队到场后,及时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五)灭火后,担任现场警戒,防止死火复燃。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有建筑自动(固定)消防设施的消防值班室,均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明确作业先后顺序、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过程控制的方式方法以及意外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消防安全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对新上岗的各类员工,经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报刊、电视、网络管理部门应广泛宣传防火和灭火常识,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办培训班、组织灭火演习、印发宣传材料、剖析典型火灾案例等方式,对员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本单位(岗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基本原理、正确使用、基本维护保养知识;

(四)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自救知识;

(五)报火警的方法及程序;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消防知识。

培训时间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岗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一次;

(二)其它单位(岗位)员工每年至少一次;

(三)培训要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机构,至少应包括:灭火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助的程序和措施;

(六)生产工艺应急处置措施;

(七)恢复生产组织。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五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

(一)会展中心、体育馆、学术报告厅、职工文体活动中心、游泳馆;

(二)宾馆、饭店、商贸中心、职工食堂和营业性餐饮场所;

(三)医院、幼儿园;

(四)歌舞厅、卡拉OK 厅、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

(五)大型职工文体活动、大型会议、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体性活动场所;

(六)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是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

消防安全知识,达到“三懂、四会” (懂工作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补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时(室内200人及200人以上,室外500人及500人以上)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核并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和数量以及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四)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0.3米处、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

(五 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办公场所疏散走道照度不低于0.5Lx ,会展中心、体育馆、学术报告厅、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宾馆、

商贸中心、职工食堂和营业性餐饮场所、医院、幼儿园、歌舞厅、卡拉OK 厅、保龄球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照度不低于1.0Lx ,楼梯间内照度不低于5.0Lx ;

(六)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准确、完整;

(七)设置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疏散路线;

(八)24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内宜配备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救生袋、应急手电、防烟防毒面具等避难逃生器具;

(九)高层建筑应在电梯门的进出口处,设置醒目的“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标志;

(十)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用电、用火必须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三)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PVC 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四)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

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使用蜡烛等照明时,须采取非燃材料器具保护;

(六)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

(八)高层建筑内禁止吸烟;

(九)高层建筑禁止擅自使用或动用明火。如生产生活需要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动用,并制定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

(十)符合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用火用电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

第三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三十二条 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 会展中心、学术报告厅、哈密基地群艺馆演出厅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舞台防火管理:(1)使用的天幕灯、效果灯等移动灯具的引线,应用坚韧的橡胶套电线(软线);(2)固定灯具的位置距幕布等可燃物品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3)

幕布、银幕等应采用阻燃型;(4)侧台、后台等放置的会议(文艺演出)所使用的道具等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5)因文艺演出所使用的电吹风等电热器具,用后应放在非燃材料的基体上;(6)举办文艺演出前,应对剧团使用的用电设备以及剧幕是否使用发火、发烟等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7)在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时,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安全人员和电工等工作人员均应坚守岗位。

(二)观众厅防火管理:(1)观众厅的座位必须固定,严禁添加临时座位;(2)通道上如设有地毯,应固定在地面上;(3)禁止带入易燃易爆物品;(4)在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时,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门的开启。

第三十四条 吐哈石油大厦集团各宾馆等单位(部位)的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客房楼防火管理:(1)客房应设置有 “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2)客房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须知;(3)禁止带入易燃易爆物品;(4)配电室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5)配电室应采取防火分隔。

(二)餐厅、厨房防火管理:(1)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2)餐厅摆放餐桌等,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3)厨房离人时必须关闭炉灶的开关、角阀和户内供气管线上的阀门;(4)炉灶与供气管上的连接不应采用软胶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5)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

应超过2/3;(6)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7)每半年应对烟道清洗1次, 保持抽油烟机等清洁无油污;(8)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更换或拆迁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等供气设备。

(三)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应遵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消防技术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吐哈石油医院药库、药房和住院部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药库、药房防火管理:(1)药库应设在医院的一角或独立的建筑内;(2)不具有燃烧性能的药品不得与甲醇、乙醇等危险化学药品混放,至少应分隔存放;(3)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双氧水等氧化剂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4)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住院部防火管理:(1)住院部区域内禁止吸烟;

(2)病房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3)病房内禁止病人及家属擅自使用各种炉具加热食品。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应结合儿童特点,在日常的教育中融入一些用火、用电安全常识;

(三)空调器应有可靠的接地线,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

物品;

(四)应将年龄较小的儿童的寝室、教室和活动室设置在一层或较低层;

(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六)严格控制和管理易燃物品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每二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时进行清查,消除火种;医院、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范围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应明确建筑物的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主要指消火栓供水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和共用部分的消防统一负责管理,各自使用的房间或地(楼)面的消防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油气厂、站、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油气厂、站、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等级范围划分应按GB50058-92《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吐哈油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装置、设备或地坪等;油污垢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四十三条 各易燃易爆场所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火源管理。按照规定划分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穿底部带有铁钉的鞋和携带打火机、香烟、手机等人员进入厂、站、库内。

第四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油气厂、站、库区内,如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罩。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油气厂、站、库区内修理产生故障的机动车辆。如有故障需要修理应拖出厂、站、库外再进行修理和故障排除。

第四十六条 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且不少于两具。

第四十七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生产厂家的资质应齐全合法有效,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均应存档;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气体的种类和安装方式要与现场可燃气体的性质相符合;

(三)应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对报警装置定期标定,并记录存档。

第四十八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应执行GB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防火堤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开挖或拆穿管线。如生产需要应按照程序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原油、汽油、柴油、甲醇储罐区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储罐顶上的透光孔在正常工作运行时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打开。设置在罐顶的量油孔的底座和盖板材料应选择碰撞不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材料;

(四)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保持清洁,防止腐蚀、脏物堵塞,每年校检一次,确保安全

可靠;

(五)储罐区内不得有杂物、杂草等可燃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第五十条 轻烃、凝析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保持清洁,定期校检,确保运行正常可靠;

(二)储罐区设置的排水管线在防火堤外应安装控制阀;

(三)储罐的承重构件及钢结构防晒棚的梁、柱、拉杆等应喷刷防火涂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四)储罐投用前不得选用可燃气体置换的方式,应采用氮气或水置换;

(五)储罐投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设施检查和分析。 第五十一条 采油厂临时原油处理站原油储罐上设置的集中放空管管口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第五十二条 铁路装车栈桥的作业平台、作业线、集油管、鹤管、车挡、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设计和安装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消防标准。

第五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建筑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定。

第五十四条 汽车油槽车应达到下列安全条件:

(一)储罐体内应装有符合标准的防波板;

(二)储罐应安装国家标准的呼吸阀、阻火器;

(三)设有静电接地装置;

(四)应设置“危险品”标志;

(五)车辆应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

(六)配置两具MF/ABC8型干粉灭火器。

第五十五条 汽车油槽车行驶中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

(二)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三)车上禁止吸烟;

(四)中途停车时15米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

第五十六条 汽车油槽车停车场车辆停放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场距离本单位内部民用建筑、明火或明火散发点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米;

(二)油槽车在停车场应分组分排停放,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1)每组不超过5辆;(2)每排不超过4组;(3)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4)排与排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5)车头应朝出口方向,鱼贯停放。

(三)停车场周围任一侧面应设有消防车道。

第七章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规定;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将方案和初步设计这两个阶段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在公司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前5天送消防支队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

(三)建立消防设计、施工定期自审制度,如发现消防设计或施工有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应及时通知设计或施工单位,并按规定与消防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立即纠正;

(四)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五)确保工程消防质量,做到不留建筑消防隐患,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第五十八条 消防支队按照油田内部消防设计审核的职责,在会议或会议后3天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部审核意见书》。

第五十九条 承担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严格按照

国家、自治区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第六十条 在建筑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部审核意见书》,修改或完善消防设计。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十一条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的消防设计自审资质。工程项目的管理(或签订设计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监督并负责。

第六十二条 在建筑工程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公司组织审查会议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按照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在开工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最终确定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建设机构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资质。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装中所使用到的消防产品(设备和器材),必须具有型式认可证或3C 认证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供货到场后,

经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安装。

第六十六条 含有自动(或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

第六十七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的相关资质应当报消防支队审查和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严格监督,施工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签字。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和程序,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使用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第七十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或在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并在开工前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重点和规模较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六)搭设的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影响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七)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八)重点或大型建设工程应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保证一定的消防水源;

(九)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十)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章 野外施工作业现场及野营房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井下作业井场内严禁烟火, 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第七十二条 井场不许擅自动用明火,如需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各种机动设备, 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第七十三条 井下作业施工现场的值班房与井口和油罐(池) 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油基压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罐应摆放在距井口50米以外,摆放地面应低于井口;

(二)液罐口应严密,无泄漏;

(三)机动车辆进入井场时排气管要装阻火器;

(四)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五)与施工无直接关系的车辆应停在距井口100米以外的地方;

(六)消防车现场监护。

第七十五条 野营房防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房所有照明、用电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安装,符合电气安装标准,不得用熔点较高的导线代替保险丝;

(二)营房必须安装过载、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和小于10欧姆的接地装置;

(三)营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和大于100瓦的灯泡,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营房内的垃圾、杂物,应即时清理以防发生火灾;

(四)营房内严禁私自拉电线、接电暖气或其它用电设施;

(五)营房内电气设备损坏应找电工或专门指定的人员修理,不得自己修理,人员离开营房应关闭用电设施的电源;

(六)野外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应明确专人至少每周一次

对营房内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记录并在安全会上讲评;

(七)单位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营地的消防设施、照明线路、灯具及用电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发现营房火情,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报火警;

(九)野外施工作业队伍应将该营地防火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贴在营房内的醒目位置。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第七十六条 消防设施的范围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烟雾自动灭火装置、油罐超细雾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防火分隔设施等。

消防器材的范围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锨、消防毡、消防砂等。

第七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

第七十八条 设置有消防设施单位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除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建立健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二)消防设施必须时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三)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年委托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和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和专业维护维修保养;

(四)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备案;

(五)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档案资料。

第七十九条 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维护维修保养的费用由消防设施使用单位承担。

第八十条 承担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认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承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专业技术单位应当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保证维护维修保养质量。

第八十一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实力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会同企业管理处负责审查和监督,并参加、协助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十二条 设置有消防泵房或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

控制(值班)室的单位(部位),除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每日消防设施巡查制度;

(三)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

(四)值班人员应经专门培训,须持证上岗;

(五)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所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的操作技能,了解基本原理、性能、作用和维护保养知识;

(六)对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并取得专门培训上岗证的值班人员应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第八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采购属于招投标范围的,招标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消防设施、器材清单报消防支队进行前期技术规格审查;招标时应安排消防专业技术人参加招投标,负责产品技术性能、用途的审核把关;消防产品到场后,消防支队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属于建筑工程总承包中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执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灭火器的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等应严格执行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办公楼、野营房、职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宜选用MF/ABC5型或MF/ABC4

型干粉灭火器;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3型或MT5型CO 2灭火器;易燃易爆液(气)体场所(B 、C 类火灾)宜选用MF/ABC 8型和MFT/ABC 35型BC 干粉灭火器。

第八十五条 井下作业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

(一):MF/ABC 35型干粉灭火器4具,:MF/ABC 8型干粉灭火器8具;

(二)消防桶2只、消防镐2把、消防锨4把、消防毡4 条、消防砂1立方米。

第八十六条 野外施工作业队伍生活区(野营房或房屋20间及20间以上)的消防设施的配置:

(一)宜储存不小于10立方米的消防给水。生活储水可以兼用消防给水,但其水量应满足消防要求;

(二)应设置消防给水泵(机动消防泵),水泵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量不小于15L/S;(2)扬程控制在30—50米;(3)流量与扬程的特性曲线尽量平缓。

(三)水泵的出水管线上应安装2只65型消火栓;如果生活区域占地面积大且相对固定,应在适当部位布置室内、外消火栓;

(四)φ65—10型消防水带4—6盘(每盘长度20m ),直流—开花水枪2支。

第八十七条 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维修标准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

第八十八条 每月对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填写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第八十九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5m 内不得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九十条 消防水池、水泵、给水管道、水箱、消火栓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因施工作业需要开挖道路和对消防给水系统停用维修时,应当报消防支队备案。

第九十一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建立档案资料,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 人员等有关情况。

第九十二条 消防支队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审核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检查与技术指导工作,对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产品应定期抽查,并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保证监督质量。

第十章 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九十三条 消防支队负责对油田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各类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检查。重点单位每季度至少一

次;重大施工、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及时组织专项检查;非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和防火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单位每月一次;工区(队站、车间)每周一次;岗位(班组)每天一次。

第九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当落实每班防火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各类容器设备装置平稳运行情况,有无泄漏;

(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各类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消火栓、防火堤、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十七条 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应当填写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复查验收、巡查情况以及检查人员等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制定临时防范措施,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报请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一章 火灾扑救

第九十九条 单位以及在公司生产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同时,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按照应急程序迅速上报。

第一百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按照接警和出动程序,立即出警,赶赴现场,排除险情。

第一百零一条 火场总指挥部在组织火灾扑救时,有权根据灭火行动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切断电源、气源、油源,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毗邻建(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参加火灾扑救;

(七)调派公司所有单位的救援力量。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原《吐哈油田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吐哈油字〔2000〕178号)文件和原《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吐哈油指〔2005〕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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