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楼市“限购令”核心细则】
【核心内容一】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核心内容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核心内容三】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核心内容四】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核心内容五】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核心内容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核心内容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南京限购细则原文及政策权威解读(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政策解读:公布房价目标3月底前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
“宁16条”提出,将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具体将根据南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对“新国八条”及省政府相关规定的落实举措。在今年1月31日省政府下发的房地产调控通知中,省政府要求各地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政策解读:加快保障房建设 改善住房需求稳定房价
房价过快上涨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住房需求不断提高,而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就是需要提供充足的房源。因此,加快保障房建设是改善住房需求、抑制房价的手段之一。据悉,2010年,南京市启动了迈皋桥创业园、花岗、西善桥岱山、江宁上坊四大保障房项目,总建筑面积980万平方米(含中低价及普通商品房),其中保障性住房约8万套(包括0.5万套廉租房、1万套间公共租赁房、1万套双困房经济适用房,其余为拆迁安置及产权调换房),将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交通便利、节能环保的大型城市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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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四大保障房项目全面开建年内再启动六个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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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政策解读: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第二套住房将以家庭为单位。例如,丈夫名下拥有一套房产,妻子名下从未有过购房记录,那么现在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则这对夫妻已经有过一次买房记录,哪怕是妻子现在去买房,也将是二套房。对于银行来说,目前执行的是更加严厉的“认房又认贷”。即这对夫妻目前再进行贷款,执行的也是二套房的贷款政策,那么首付将无法避免地不低于60%,利率不低于1.1倍基准利率。事实上,南京地区的银行从去年年底开始,就已经执行这项政策,此次“宁16条”则再次重申。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未满5年交易全额征营业税
此前媒体已经报道过,全额营业税是二手房成交价格的5.5%,目前南京在实际操作中
还恢复了一项印花税,加起来是5.6%。以一套150万元转卖的二手房为例,现在转手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为150万元乘以5.6%,高达8万多元。另外,“非普通住房”是指大于144平米的住房。目前这类住房转手时,距离上次购买哪怕已经超过5年,也将征收差额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政策解读:二手房价格明显偏低将被否决
原先,营业税避税是很多二手房买房人都希望卖方和中介配合的重点。为了促成交易,中介也往往暗中鼓励写低价格,做“阴阳合同”,达到避税目的。此次“宁16条”中,明确提出要堵住“阴阳合同”的税收漏洞,这意味着,今天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价格将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
南京限购细则原文及政策权威解读(二)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政策解读:限购政策——.以家庭实际住房套数为准
对于住房套数的认定,将按照居民家庭名下实际拥有套数计算,即“认房”。例如南京人张先生夫妇名下目前拥有两套房产,他们夫妻俩将无法再在南京买房。但是如果张先生夫妇将其中一套卖掉,再买一套新的房产,那么新的房产仍然算是第二套房。
至于非南京户口的人士,今后买房则要麻烦不少。如果一名从未在南京工作过的外地人,在南京没有任何纳税记录或者社保缴费记录的,那么他将无法在南京购房。这一条限购政策可谓严厉,从根本上遏制了来自外地的炒房游资。在南京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市民如果想购房,现在购房时,需要提供自己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并且也只能购买一套房。如果他的户口仍然不在南京,那么购买第二套房将被禁止,除非他将户口迁移到南京来。
>>>政策解读:.“本市市区”包括11个区
这个条款中的“本市市区”让人乍一看无法领会,此前市场上也风传,南京的限购令可能效仿成都的“主城区”范围概念,仅限于江南八区,江北、江宁可能不在限购范围之内。据悉,这个规定中的“本市市区”,其实是指南京范围内除溧水县、高淳县之外的11个区,包括江南八区、江北两区和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这样看来,占据南京楼市成交量半壁江山的江北和江宁,也将面临限购。不过,“一刀切”未尝没有道理,正如有人质疑“凭什么江北江宁不算市区”。从这点来说,“宁16条”算得上是真正的南京限购令。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政策解读:土地供应计划在南京出台的文件中尚属首次
在楼市调控细则中明确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这在南京出台的文件中尚属首次。据悉,500公顷(合500万平方米)的供应量比2010年的460公顷多出了40公顷,从供应量上来看,完全可以满足南京住宅市场的需求。根据南京市国土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南京市实际成交住宅土地400公顷,2010年南京实际成交住宅土地440公顷,其平均数为420公顷,因此,今年500公顷的住宅用地供地计划是“超额完成”。楼市专家推算,按照平均2.0的容积率计算,500公顷的住宅用地将来可以建成1000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上市,保证未来两三年内南京住宅市场“不断货”,从而确保房价不会因房源减少而大涨。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政策解读:“一套一标”确保开发商不再玩弄“报高卖低”
“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主要是为了确保开发商不再玩弄“报高卖低”的手法,通过这一方法有效监管楼盘的市场价格。“关键是看申报价格能否通过物价部门的审批,而判断一个片区的房价究竟如何,则要考验物价部门的眼光了。”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点其实难不倒开发商,只要申报的价格可以通过,到时候给出一定的折扣优惠,依然可以卖出自己的
心理价位,与现在的申报方式并没有改变。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在申报价格时必须实事求是,想虚报行不通了,“踩点”必须准确。至于领证后10天内必须一次性开盘、3个月内不得调高房价等,这些南京已经在执行当中,本次只是重申而已,并无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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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价须和开盘价一致?物价局:只禁涨不禁跌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南京楼市“限购令”核心细则】
【核心内容一】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核心内容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核心内容三】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核心内容四】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核心内容五】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核心内容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核心内容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南京限购细则原文及政策权威解读(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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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16条”提出,将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具体将根据南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对“新国八条”及省政府相关规定的落实举措。在今年1月31日省政府下发的房地产调控通知中,省政府要求各地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政策解读:加快保障房建设 改善住房需求稳定房价
房价过快上涨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住房需求不断提高,而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就是需要提供充足的房源。因此,加快保障房建设是改善住房需求、抑制房价的手段之一。据悉,2010年,南京市启动了迈皋桥创业园、花岗、西善桥岱山、江宁上坊四大保障房项目,总建筑面积980万平方米(含中低价及普通商品房),其中保障性住房约8万套(包括0.5万套廉租房、1万套间公共租赁房、1万套双困房经济适用房,其余为拆迁安置及产权调换房),将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交通便利、节能环保的大型城市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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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住房将以家庭为单位。例如,丈夫名下拥有一套房产,妻子名下从未有过购房记录,那么现在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则这对夫妻已经有过一次买房记录,哪怕是妻子现在去买房,也将是二套房。对于银行来说,目前执行的是更加严厉的“认房又认贷”。即这对夫妻目前再进行贷款,执行的也是二套房的贷款政策,那么首付将无法避免地不低于60%,利率不低于1.1倍基准利率。事实上,南京地区的银行从去年年底开始,就已经执行这项政策,此次“宁16条”则再次重申。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未满5年交易全额征营业税
此前媒体已经报道过,全额营业税是二手房成交价格的5.5%,目前南京在实际操作中
还恢复了一项印花税,加起来是5.6%。以一套150万元转卖的二手房为例,现在转手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为150万元乘以5.6%,高达8万多元。另外,“非普通住房”是指大于144平米的住房。目前这类住房转手时,距离上次购买哪怕已经超过5年,也将征收差额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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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营业税避税是很多二手房买房人都希望卖方和中介配合的重点。为了促成交易,中介也往往暗中鼓励写低价格,做“阴阳合同”,达到避税目的。此次“宁16条”中,明确提出要堵住“阴阳合同”的税收漏洞,这意味着,今天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价格将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
南京限购细则原文及政策权威解读(二)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政策解读:限购政策——.以家庭实际住房套数为准
对于住房套数的认定,将按照居民家庭名下实际拥有套数计算,即“认房”。例如南京人张先生夫妇名下目前拥有两套房产,他们夫妻俩将无法再在南京买房。但是如果张先生夫妇将其中一套卖掉,再买一套新的房产,那么新的房产仍然算是第二套房。
至于非南京户口的人士,今后买房则要麻烦不少。如果一名从未在南京工作过的外地人,在南京没有任何纳税记录或者社保缴费记录的,那么他将无法在南京购房。这一条限购政策可谓严厉,从根本上遏制了来自外地的炒房游资。在南京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市民如果想购房,现在购房时,需要提供自己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并且也只能购买一套房。如果他的户口仍然不在南京,那么购买第二套房将被禁止,除非他将户口迁移到南京来。
>>>政策解读:.“本市市区”包括11个区
这个条款中的“本市市区”让人乍一看无法领会,此前市场上也风传,南京的限购令可能效仿成都的“主城区”范围概念,仅限于江南八区,江北、江宁可能不在限购范围之内。据悉,这个规定中的“本市市区”,其实是指南京范围内除溧水县、高淳县之外的11个区,包括江南八区、江北两区和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这样看来,占据南京楼市成交量半壁江山的江北和江宁,也将面临限购。不过,“一刀切”未尝没有道理,正如有人质疑“凭什么江北江宁不算市区”。从这点来说,“宁16条”算得上是真正的南京限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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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政策解读:土地供应计划在南京出台的文件中尚属首次
在楼市调控细则中明确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这在南京出台的文件中尚属首次。据悉,500公顷(合500万平方米)的供应量比2010年的460公顷多出了40公顷,从供应量上来看,完全可以满足南京住宅市场的需求。根据南京市国土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南京市实际成交住宅土地400公顷,2010年南京实际成交住宅土地440公顷,其平均数为420公顷,因此,今年500公顷的住宅用地供地计划是“超额完成”。楼市专家推算,按照平均2.0的容积率计算,500公顷的住宅用地将来可以建成1000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上市,保证未来两三年内南京住宅市场“不断货”,从而确保房价不会因房源减少而大涨。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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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主要是为了确保开发商不再玩弄“报高卖低”的手法,通过这一方法有效监管楼盘的市场价格。“关键是看申报价格能否通过物价部门的审批,而判断一个片区的房价究竟如何,则要考验物价部门的眼光了。”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点其实难不倒开发商,只要申报的价格可以通过,到时候给出一定的折扣优惠,依然可以卖出自己的
心理价位,与现在的申报方式并没有改变。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在申报价格时必须实事求是,想虚报行不通了,“踩点”必须准确。至于领证后10天内必须一次性开盘、3个月内不得调高房价等,这些南京已经在执行当中,本次只是重申而已,并无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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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