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休假制度

考勤、休假制度(试行)

一、职工上下班按规定时间(适用于在院内工作的所有人员)

(早8:00—12:00、下午14:00—17:00)准时到岗,坚持每天上下班按指纹考勤机,如有漏打按休假计算。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特殊情况迟到不得超过上午9:00,9:00以后按休假计算,上班时间立足本岗,不得乱串科室。

二、带薪年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包括返聘、外聘职工)享受带薪年假假期待遇为: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假期为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假期为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假期为15天。(本院退休返聘职工按满20年计算)当年带薪年假正常情况下休假享受正常工作日待遇;带薪年假不得跨年度享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休息按加班待遇处理。

三、节日值班、公休日加班待遇

一天节日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当月实际工作日×三天 一天公休日加班费=基础性绩效÷当月实际工作日 注:加班费和倒休只享受其中之一。

(二)因工作需要公休日加班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合理申请,提前报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备案,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签发补休条和公休日加班费只享受其中之一。加班人在行政值班簿签到。工作日时间科室合理安排工作,对于延时满8小时工作的人员,公休日加班费和加班补休只享受其中之一。

四、事假(连续4天以上的倒班人员按正常班休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累计不超过15天。

休事假每一日=(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每月实际工作日天数扣除。事假超过15天,不再享受卫生津贴、加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等工资项目,休事假必须在休完补休和带薪年假后,按规定程序申请休事假。

五、病假

病假是指职工身体不适,经医务部门检查,并有三级医院执业医师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的规定: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休病假每一天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天数扣除。

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原基本工资照发,不再享受卫生津贴、加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等工资项目;超过一个月病假从第二个月起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放,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不再享受卫生津贴、加

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等工资项目;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发放,并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不再享受卫生津贴、加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等工资项目并减除当年工龄;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不享受当年带薪年假(按照实际休假天数计算)。休病假必须在休完补休和带薪年假后(住院除外),按规定程序申请休病假。

六、婚假、丧假

职工申请婚假、休丧假按照国家规定,法定婚假期限为三天,丧假期限为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增加享受晚婚假7天,共计10天。(包含周六、周日)

七、产假、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最多产假可达15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包括在98天产假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本人提出申请,中心主任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六个月。男方给予7天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产假期间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生育津贴,中心不再额外补贴,同时女职工不再享受带薪年假和探亲假。

(二)哺乳假期间待遇 :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不享受加班费、值班费、卫生津贴、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

哺乳时间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作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包括往返中的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八、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休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按照当月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我中心女职工婚后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人工流产,凭借医院证明给予流产假15天,休流产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按照当月实际休假天数计算)。男、女职工计划外超生的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处理。

九、献血假

1、凡参加献血的工作人员,带薪休假两周的人员,中心一次

性给予营养补助3000元。

2、凡参加献血的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四周的人员,中心一次性给予营养补助2000元。 (上述待遇任选其一)

十、旷工规定 【国发[1982]59号】

凡无故不到岗上班,又不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工论处。在旷工期间,按旷工天数扣除本人基本工资及卫生津贴、加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试执行,原规定有与现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考勤、休假制度(试行)

一、职工上下班按规定时间(适用于在院内工作的所有人员)

(早8:00—12:00、下午14:00—17:00)准时到岗,坚持每天上下班按指纹考勤机,如有漏打按休假计算。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特殊情况迟到不得超过上午9:00,9:00以后按休假计算,上班时间立足本岗,不得乱串科室。

二、带薪年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包括返聘、外聘职工)享受带薪年假假期待遇为: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假期为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假期为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假期为15天。(本院退休返聘职工按满20年计算)当年带薪年假正常情况下休假享受正常工作日待遇;带薪年假不得跨年度享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休息按加班待遇处理。

三、节日值班、公休日加班待遇

一天节日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当月实际工作日×三天 一天公休日加班费=基础性绩效÷当月实际工作日 注:加班费和倒休只享受其中之一。

(二)因工作需要公休日加班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合理申请,提前报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备案,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签发补休条和公休日加班费只享受其中之一。加班人在行政值班簿签到。工作日时间科室合理安排工作,对于延时满8小时工作的人员,公休日加班费和加班补休只享受其中之一。

四、事假(连续4天以上的倒班人员按正常班休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累计不超过15天。

休事假每一日=(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每月实际工作日天数扣除。事假超过15天,不再享受卫生津贴、加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等工资项目,休事假必须在休完补休和带薪年假后,按规定程序申请休事假。

五、病假

病假是指职工身体不适,经医务部门检查,并有三级医院执业医师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的规定: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休病假每一天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天数扣除。

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原基本工资照发,不再享受卫生津贴、加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等工资项目;超过一个月病假从第二个月起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放,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不再享受卫生津贴、加

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等工资项目;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发放,并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不再享受卫生津贴、加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等工资项目并减除当年工龄;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不享受当年带薪年假(按照实际休假天数计算)。休病假必须在休完补休和带薪年假后(住院除外),按规定程序申请休病假。

六、婚假、丧假

职工申请婚假、休丧假按照国家规定,法定婚假期限为三天,丧假期限为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增加享受晚婚假7天,共计10天。(包含周六、周日)

七、产假、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最多产假可达15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包括在98天产假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本人提出申请,中心主任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六个月。男方给予7天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产假期间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生育津贴,中心不再额外补贴,同时女职工不再享受带薪年假和探亲假。

(二)哺乳假期间待遇 :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不享受加班费、值班费、卫生津贴、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

哺乳时间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作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包括往返中的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八、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休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按照当月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我中心女职工婚后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人工流产,凭借医院证明给予流产假15天,休流产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按照当月实际休假天数计算)。男、女职工计划外超生的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处理。

九、献血假

1、凡参加献血的工作人员,带薪休假两周的人员,中心一次

性给予营养补助3000元。

2、凡参加献血的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四周的人员,中心一次性给予营养补助2000元。 (上述待遇任选其一)

十、旷工规定 【国发[1982]59号】

凡无故不到岗上班,又不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工论处。在旷工期间,按旷工天数扣除本人基本工资及卫生津贴、加班费、值班费、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试执行,原规定有与现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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