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公司三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西 藏 天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IBET TIANLU CO.,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2007]字235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3、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4、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6、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7、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8、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9、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在年报编制期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10、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11、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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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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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2007]字235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3、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4、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6、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7、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8、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9、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在年报编制期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10、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11、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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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