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手]住建部重新定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2017年6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7月底前,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正式开通上线,实现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用、招投标、社保等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社保全国联网后,“人证合一”将是基本要求。

建筑行业的挂靠、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被认为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源头,也是各级政府部门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过两个文件的对比发现,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建部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1、“挂靠”的直接认定标准大幅度减少

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的认定标准仅剩4项: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转包”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2、大部分“挂靠”更改为“转包”

以下5类情况不再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5)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删去两项“转包”的认定标准

以下2类情况不再直接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4、一类情况视作“转包”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5、“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增加

除之前的规定外,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也属于违法发包。

2017年6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7月底前,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正式开通上线,实现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用、招投标、社保等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社保全国联网后,“人证合一”将是基本要求。

建筑行业的挂靠、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被认为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源头,也是各级政府部门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过两个文件的对比发现,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建部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1、“挂靠”的直接认定标准大幅度减少

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的认定标准仅剩4项: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转包”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2、大部分“挂靠”更改为“转包”

以下5类情况不再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5)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删去两项“转包”的认定标准

以下2类情况不再直接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4、一类情况视作“转包”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5、“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增加

除之前的规定外,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也属于违法发包。


相关内容

  • 六打六治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项目部实施方案
  • 新阳路北二街10号商住楼(亲水湾)工程项目部开展"六打六治"."工程质量治理两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 "六打六治".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建工集团.公司.分公司 ...

  • 制度不合理监管不给力 再好的法律也是摆设
  • 制度不合理监管不给力 再好的法律也是摆设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我认为有义务把自己对这个<条例>的看法告诉大家. 一.从<条例& ...

  • [法律法规]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 [阅读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已经2001年7月27日市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 ...

  • 工程施工挂靠的认定与纠纷处理
  • 工程施工挂靠的认定与纠纷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在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广泛存在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挂靠"的行为.深入探讨挂靠行为的法律特征.法律性质.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已为查处该行为及正确处理其纠纷所必需. 二.挂靠的定义 何谓挂靠,至今并无法律规定.行 ...

  • 建设工程转包法律问题的探讨
  • <经济师>2007年第10期 摘要:随着建筑总承包的推广和建筑行业最低贵质的进一步严格化.工程特包在建设工程熹务中也就盘鸯比较普追的琨象,但工程转包容易导致工程成奉酌增加,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卫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发生扯皮现象.对工程特包的法律赴理原剧进行分析也就成 ...

  • 国生教育:哪些工程行为属违法(五)
  • 国生教育:哪些工程行为属违法(三) 为便于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 8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 ...

  • 关于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 关于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江西省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我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 ...

  • 建筑工人讨薪案件中的第三方责任
  • 建筑工人讨薪案件中的第三方责任 --王伯如诉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 苗继军 律师 [裁判主旨] 在建筑工人与分包工程企业之间的追讨欠薪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工程分包是违法的,或者在分包企业欠薪逃匿的情况下,建筑工人可以将劳动关系之 ...

  • 挂靠与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有什么影响
  • 1.区分工程挂靠与转包时,应当置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察 挂靠行为为借名行为之一种.借名行为并非传统民法上的概念,而是对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概括.除挂靠行为外,最为常见的借名行为是为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行为.借名行为与代理行为具有相似之处,借名人与代理人均是以他人名义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