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由看待发展--3.1 包括在内的与排除的信息:3.2作为信息基础的效用

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2)

【9/6/2007 8:39:44 PM】  来源:人大出版网

3.1    包括在内的与排除的信息

每一种评价性方法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以其信息基础为特征来说明:即采用这一方法来作出判断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同样地重要的——被该方法“剔除”在直接的评价性作用之外的信息。[1]信息“剔除”是评价性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剔除的信息不能对评价性判断有任何直接影响。尽管这种剔除通常以隐含的方式做出,对那些被剔除的信息的不敏感性会强烈影响一种方法的特征。

例如,功利主义原则最终仅仅依赖于效用,而且,尽管从工具性作用出发很重视激励因素,但最终来说,只有效用信息才被看做是惟一恰当的基础,去评价事物状态,或判断行为及规则。按功利主义的古典形式,即主要由边沁(Bentham)所创建的形式,效用被定义为快乐、或幸福、或满意,因而所有东西都归结为这种心理成就。[2]未充分反映在快乐统计测度中的那些潜在的重要事物,诸如个人自由、对公认权利的实施或侵犯、生活质量的种种层面,在这种功利主义结构下都不能直接改变规范性评价。它们只能通过对效用数值的影响而间接地(就是说,仅仅在它们可能影响心理满意、快乐或幸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此外,功利主义的总量式框架对效用的实际分配没有兴趣或敏感性,因为其注意力完全放在每个人的效用加起来的总量上。所有这些产生了一个非常有限的信息基础,而这种广泛的不敏感性是功利主义伦理的显著局限性。[3]

按功利主义的现代形式来看,“效用”的内容通常是另有所指:不是快乐、满意、幸福,而是愿望的实现,或者是一个人的选择行为的某种表现。[4]我即将考察这些区别,但不难看出对效用的这种重新定义本身并未消除作为功利主义一般特征的那种对能力自由、权利、自由权的漠视。

现在转到自由至上主义。与功利主义理论相比,自由至上主义对幸福或者愿望的实现没有直接的兴趣,其信息基础完全在于自由权和各种权利。即使不去讨论功利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分别用来定义正义的精确公式,只要对比信息基础就可以看出它们对正义必定具有很不相同——通常是不相容——的观点。

事实上,一种正义理论真正的“切中要害之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其信息基础来理解:哪些信息被认为是——或者不是——直接切题的。[5]例如,古典功利主义试图运用不同个人(在比较的框架中来看的)各自的幸福或快乐信息,自由至上主义则要求遵守一定的自由权和礼仪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来评价事物状态。

它们走的方向不同,原因主要在于它们在评价不同社会状态的正义性和可接受性上,采用它们各自认为是核心的不同的信息。一般地,各种规范性理论的信息基础,尤其是,各种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且可以成为关于实际政策的许多辩论的真正焦点(这些在下文中将进一步阐述)。

在下面几页中,将考察若干不同的正义论的信息基础,首先讨论功利主义。每一派别的长处和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考察其信息基础的范围和限制来理解。在对不同的学派进行评值和制定政策时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考察之后,将简略地勾画出另一种可供替代的分析方法。它集中注意关于个人自由(而不是效用)的信息基础,但也包含对于后果的敏感性——在我看来那是功利主义视角可贵的优点。我将在本章后面和下一章更充分地考察关于正义的这种“可行能力视角”。

3.2作为信息基础的效用

标准功利主义的信息基础是各种状态下的效用总量。按古典的、边沁式的功利主义,一个人的“效用”是他或她的快乐或幸福的测度。其要点是,注意每个人的福利,而且特别地把福利看做本质上是一种心理特征,即实际达到的快乐或幸福。在人际之间进行幸福的比较,当然不可能精确,也不可能用标准的科学方法来实现。[6]然而,我们大多数人不会觉得,认定某些人确实比别人更少幸福或更加痛苦是不可思议的(或“无意义的”)。

一个多世纪以来,功利主义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伦理理论——而且是最有影响的正义理论之一。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经济学很长时间内由这一理论统治,最初由边沁开创其现代形式,再由诸如穆勒(John Stuart Miller)、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赛德威克(Henry Sidgwick)、埃奇沃思(Francis Edgeworth)、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和庇古(A C Pigou)这些经济学家所继承。[7]

功利主义评价的必要条件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第一个是“后果主义”(并非一个有吸引力的词),指的是以下主张:一切选择(无论是对于行动、规则、机构等等所做的)都必须根据其后果(即它们产生的结果)来评值。聚焦于后果状态尤其否定了某些规范性理论把一些原则——无论其结果如何——看做是正确的那种倾向。事实上,它比仅仅要求对后果有敏感性走得更远,因为它不承认除了后果以外的任何其他东西最终起作用。这种后果主义到底带来了多么大的限制,对这一问题必须作进一步的评判,但值得在此说明,这必定部分取决于哪些事物被包括或者不包括在后果的范围之内。(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的某项行动是否可以看做是该项行动的“后果”之一?显而易见,它是。)

功利主义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福利主义”,它把对事物状态的评值限制在每种状态各自的效用上(不直接关注诸如权利、责任等等的实现或违反)。把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结合起来,我们就得到以下要求:每一项选择必须按照它自身产生的效用来衡量。例如,任何一项行动都要按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判(因为后果主义),而后果状态要按其效用来评判(因为福利主义)。

第三个组成部分是“总量排序”,这要求把不同人的效用直接加总得到总量,而不注意这个总量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就是说,要使效用总量最大化而不计效用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这三个组成部分合起来就产生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公式,每一个选择按它所产生的效用的总量来评判。[8]

按这种功利主义观点,非正义表现为,与有可能达到的水平相比,效用总量的损失。按这种观点,一个非正义的社会就是,该社会中人们的幸福总合起来看,其程度显著地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在某些现代形式的功利主义中,集中注意幸福或快乐的做法已经被放弃了。其中一个形式是把效用定义为愿望的实现。按照这种观点,愿望被实现的强度,而不是所产生的幸福的程度,才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幸福和愿望都不容易测度,在现代经济分析中,效用通常定义为对一个人可被观察到的选择的某种数量表现。关于效用的这种数量表现,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但我们在这里无须多谈。基本公式是:如果一个人选择了备选物X而放弃了备选物Y,那么在此时,而且仅仅在此时,此人从X得到的效用多于从Y得到的效用。效用的“数值调整”必须服从这一规则,以及其他一些要求,在这种框架下,说一个人从X得到的效用多于从Y得到的效用,与说给定这两个备选物此人将选择X,并没有实质的区别。[9]

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2)

【9/6/2007 8:39:44 PM】  来源:人大出版网

3.1    包括在内的与排除的信息

每一种评价性方法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以其信息基础为特征来说明:即采用这一方法来作出判断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同样地重要的——被该方法“剔除”在直接的评价性作用之外的信息。[1]信息“剔除”是评价性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剔除的信息不能对评价性判断有任何直接影响。尽管这种剔除通常以隐含的方式做出,对那些被剔除的信息的不敏感性会强烈影响一种方法的特征。

例如,功利主义原则最终仅仅依赖于效用,而且,尽管从工具性作用出发很重视激励因素,但最终来说,只有效用信息才被看做是惟一恰当的基础,去评价事物状态,或判断行为及规则。按功利主义的古典形式,即主要由边沁(Bentham)所创建的形式,效用被定义为快乐、或幸福、或满意,因而所有东西都归结为这种心理成就。[2]未充分反映在快乐统计测度中的那些潜在的重要事物,诸如个人自由、对公认权利的实施或侵犯、生活质量的种种层面,在这种功利主义结构下都不能直接改变规范性评价。它们只能通过对效用数值的影响而间接地(就是说,仅仅在它们可能影响心理满意、快乐或幸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此外,功利主义的总量式框架对效用的实际分配没有兴趣或敏感性,因为其注意力完全放在每个人的效用加起来的总量上。所有这些产生了一个非常有限的信息基础,而这种广泛的不敏感性是功利主义伦理的显著局限性。[3]

按功利主义的现代形式来看,“效用”的内容通常是另有所指:不是快乐、满意、幸福,而是愿望的实现,或者是一个人的选择行为的某种表现。[4]我即将考察这些区别,但不难看出对效用的这种重新定义本身并未消除作为功利主义一般特征的那种对能力自由、权利、自由权的漠视。

现在转到自由至上主义。与功利主义理论相比,自由至上主义对幸福或者愿望的实现没有直接的兴趣,其信息基础完全在于自由权和各种权利。即使不去讨论功利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分别用来定义正义的精确公式,只要对比信息基础就可以看出它们对正义必定具有很不相同——通常是不相容——的观点。

事实上,一种正义理论真正的“切中要害之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其信息基础来理解:哪些信息被认为是——或者不是——直接切题的。[5]例如,古典功利主义试图运用不同个人(在比较的框架中来看的)各自的幸福或快乐信息,自由至上主义则要求遵守一定的自由权和礼仪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来评价事物状态。

它们走的方向不同,原因主要在于它们在评价不同社会状态的正义性和可接受性上,采用它们各自认为是核心的不同的信息。一般地,各种规范性理论的信息基础,尤其是,各种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且可以成为关于实际政策的许多辩论的真正焦点(这些在下文中将进一步阐述)。

在下面几页中,将考察若干不同的正义论的信息基础,首先讨论功利主义。每一派别的长处和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考察其信息基础的范围和限制来理解。在对不同的学派进行评值和制定政策时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考察之后,将简略地勾画出另一种可供替代的分析方法。它集中注意关于个人自由(而不是效用)的信息基础,但也包含对于后果的敏感性——在我看来那是功利主义视角可贵的优点。我将在本章后面和下一章更充分地考察关于正义的这种“可行能力视角”。

3.2作为信息基础的效用

标准功利主义的信息基础是各种状态下的效用总量。按古典的、边沁式的功利主义,一个人的“效用”是他或她的快乐或幸福的测度。其要点是,注意每个人的福利,而且特别地把福利看做本质上是一种心理特征,即实际达到的快乐或幸福。在人际之间进行幸福的比较,当然不可能精确,也不可能用标准的科学方法来实现。[6]然而,我们大多数人不会觉得,认定某些人确实比别人更少幸福或更加痛苦是不可思议的(或“无意义的”)。

一个多世纪以来,功利主义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伦理理论——而且是最有影响的正义理论之一。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经济学很长时间内由这一理论统治,最初由边沁开创其现代形式,再由诸如穆勒(John Stuart Miller)、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赛德威克(Henry Sidgwick)、埃奇沃思(Francis Edgeworth)、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和庇古(A C Pigou)这些经济学家所继承。[7]

功利主义评价的必要条件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第一个是“后果主义”(并非一个有吸引力的词),指的是以下主张:一切选择(无论是对于行动、规则、机构等等所做的)都必须根据其后果(即它们产生的结果)来评值。聚焦于后果状态尤其否定了某些规范性理论把一些原则——无论其结果如何——看做是正确的那种倾向。事实上,它比仅仅要求对后果有敏感性走得更远,因为它不承认除了后果以外的任何其他东西最终起作用。这种后果主义到底带来了多么大的限制,对这一问题必须作进一步的评判,但值得在此说明,这必定部分取决于哪些事物被包括或者不包括在后果的范围之内。(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的某项行动是否可以看做是该项行动的“后果”之一?显而易见,它是。)

功利主义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福利主义”,它把对事物状态的评值限制在每种状态各自的效用上(不直接关注诸如权利、责任等等的实现或违反)。把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结合起来,我们就得到以下要求:每一项选择必须按照它自身产生的效用来衡量。例如,任何一项行动都要按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判(因为后果主义),而后果状态要按其效用来评判(因为福利主义)。

第三个组成部分是“总量排序”,这要求把不同人的效用直接加总得到总量,而不注意这个总量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就是说,要使效用总量最大化而不计效用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这三个组成部分合起来就产生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公式,每一个选择按它所产生的效用的总量来评判。[8]

按这种功利主义观点,非正义表现为,与有可能达到的水平相比,效用总量的损失。按这种观点,一个非正义的社会就是,该社会中人们的幸福总合起来看,其程度显著地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在某些现代形式的功利主义中,集中注意幸福或快乐的做法已经被放弃了。其中一个形式是把效用定义为愿望的实现。按照这种观点,愿望被实现的强度,而不是所产生的幸福的程度,才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幸福和愿望都不容易测度,在现代经济分析中,效用通常定义为对一个人可被观察到的选择的某种数量表现。关于效用的这种数量表现,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但我们在这里无须多谈。基本公式是:如果一个人选择了备选物X而放弃了备选物Y,那么在此时,而且仅仅在此时,此人从X得到的效用多于从Y得到的效用。效用的“数值调整”必须服从这一规则,以及其他一些要求,在这种框架下,说一个人从X得到的效用多于从Y得到的效用,与说给定这两个备选物此人将选择X,并没有实质的区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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