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JL 08.48─2010
起重工岗位操作规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工岗位的安全要求及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组起重工岗位。
2 岗位任务
按上级要求在公司各岗位进行起重作业,完成指定任务。
3 岗位主要设备一览表
表 1 起重工岗位主要设备一览表
4 4.1起重吊装
4.1.1作业前布置任务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指导和技术交底,办理好起重作业证,必要时编制吊装方案(≧10t)。
4.1.1.1起重作业证或吊装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对作业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进行规定。
b.对作业内容及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及落实各阶段处理措施,包刮风险管理、起重作业许可。
4.1.2在作业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并拉警戒线。
4.1.3吊装工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作业,严禁无证参加吊装作业。
4.1.3.1 对1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 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重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亦应编制吊装方案,经施工单位和设备部门审查,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4.1.4起重吊装,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使用各种机械起重,必须做到:
4.1.4.1 各种机具索具必须完整、灵敏、可靠、并经严格计 算选择。
4.1.4.2 各机械、半机械的使用必须按该机操作规程执行。
4.1.4.3 起重前必须对各机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灵敏、 可靠。
4.1.4.4 各起重机械、滑轮等,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 严禁超限使用。
4.1.4.5 起重前必须经试吊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使用。
4.1.5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筑物做吊装锚点。
4.1.6 利用厂房予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经严格检查,否则,不准任意挂接。
4.1.7 不停车大修或技改工程的吊装施工必须做出吊装方案,经生产经理批准后作业。
4.1.8 起重吊装必须有设备部门许可,现场签字方可进行。
4.1.9 起重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指挥信号不明;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斜拉重物;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重物埋在地下;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棱刀物体没有衬垫措施;重物越人头;安全装置失灵。
4.2 卷扬机
4.2.1 卷扬机安装临时线应遵守“临时接线安全规程”。办理临时用电证,在启动前,必须检查钢丝绳、刹车和机件各部分的电气和机械装置,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否则不准使用。
4.2.2 卷扬机操作前必须检查安放位置是否妥当、牢固,工作场所周围不准有障碍物。
4.2.3 用卷扬机吊运物件时,必须检查工具、索具是否完好,操作人员必须听从专人指挥。严格做到信号不明、钢丝绳跑偏不开车,卷扬机做牵引时,中间不经过滑轮不作业。
4.2.4 严禁超负荷吊运,不得将吊物在半空中悬挂,吊物下禁止人员逗留或行走,并用警界线拦好。
4.2.5 卷扬机运物吊架不准与载人升降机混合使用,不准乘卷扬机上下。
4.2.6 卷扬机在升降极限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 两圈以上。
4.2.7 工作完毕后,必须将控制恢复“0”位,并切断电源。
4.3 叉车
4.3.1 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 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4.3.2 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并加 强了望。
4.3.3 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4.3.4 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 步。行驶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在厂区内行驶,时速 不得超过10公里;出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3.5 车辆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 超过0.5米。
4.3.6 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妥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 扒车、跳车,除司机室其它部位严禁乘人。
4.3.7 叉车工作完毕,叉车的铲脚落地面。
4.3.8 叉车不允许拖挂拖车。
5 起重工岗位异常情况处理
异常情况及处理(见表2)
表 2 异常情况及处理
6. 1 干粉灭火器
6. 1. 1 干粉灭火器以液态二氧化碳或氮气作动力,将灭火器内干粉灭火剂喷出进行灭火。它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制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等。由于干粉有5万伏以上的电绝缘性能,因此也能扑救带电设备火灾。这种灭火器广泛应用于工厂、矿山、油库及交通等场所。
6. 1. 2 干粉灭火器适用范围: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
6. 1. 3 使用方法:在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物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气瓶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按逆时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拨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根部,另一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喷射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扫射。如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体表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喷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内燃烧时间过长,容器壁温已高于被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复燃的现象,可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6. 1. 4 干粉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6. 1. 4. 1 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并取用方便的地方,环境温
度-5 — +45度为好
6. 1. 4. 2 灭火器应避免高温、潮湿和有严重腐蚀场合,防止干粉灭火剂结块、分解。
6. 1. 4. 3 每半年检查干粉是否结块,储气瓶内二氧化碳气体是否泄漏。检查二氧化碳储气瓶,应将储气瓶拆下称重,称出的重量与储气瓶上钢印所标的数值是否相同,如小于所标值7克以上的,应送维修部门修理。如系储压式则检查其内部压力显示表,指针是否指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已在红色区域,则说明内部压力已泄漏无法使用,应赶快送维修部门检修。 6. 1. 4. 4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再充装,再充装时,绝对不能变换干粉灭火剂的种类,即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不能换装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6. 1. 4. 5 每次再充装前或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时对灭火器筒体和储气瓶应分别进行。其水压试验压力应与该灭火器上标签或钢印所示的压力相同。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装使用。
6. 1. 4. 6 维护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修理、再充装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工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设备计量科负责起草。
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JL 08.48─2010
起重工岗位操作规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工岗位的安全要求及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组起重工岗位。
2 岗位任务
按上级要求在公司各岗位进行起重作业,完成指定任务。
3 岗位主要设备一览表
表 1 起重工岗位主要设备一览表
4 4.1起重吊装
4.1.1作业前布置任务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指导和技术交底,办理好起重作业证,必要时编制吊装方案(≧10t)。
4.1.1.1起重作业证或吊装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对作业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进行规定。
b.对作业内容及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及落实各阶段处理措施,包刮风险管理、起重作业许可。
4.1.2在作业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并拉警戒线。
4.1.3吊装工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作业,严禁无证参加吊装作业。
4.1.3.1 对1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 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重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亦应编制吊装方案,经施工单位和设备部门审查,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4.1.4起重吊装,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使用各种机械起重,必须做到:
4.1.4.1 各种机具索具必须完整、灵敏、可靠、并经严格计 算选择。
4.1.4.2 各机械、半机械的使用必须按该机操作规程执行。
4.1.4.3 起重前必须对各机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灵敏、 可靠。
4.1.4.4 各起重机械、滑轮等,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 严禁超限使用。
4.1.4.5 起重前必须经试吊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使用。
4.1.5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筑物做吊装锚点。
4.1.6 利用厂房予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经严格检查,否则,不准任意挂接。
4.1.7 不停车大修或技改工程的吊装施工必须做出吊装方案,经生产经理批准后作业。
4.1.8 起重吊装必须有设备部门许可,现场签字方可进行。
4.1.9 起重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指挥信号不明;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斜拉重物;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重物埋在地下;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棱刀物体没有衬垫措施;重物越人头;安全装置失灵。
4.2 卷扬机
4.2.1 卷扬机安装临时线应遵守“临时接线安全规程”。办理临时用电证,在启动前,必须检查钢丝绳、刹车和机件各部分的电气和机械装置,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否则不准使用。
4.2.2 卷扬机操作前必须检查安放位置是否妥当、牢固,工作场所周围不准有障碍物。
4.2.3 用卷扬机吊运物件时,必须检查工具、索具是否完好,操作人员必须听从专人指挥。严格做到信号不明、钢丝绳跑偏不开车,卷扬机做牵引时,中间不经过滑轮不作业。
4.2.4 严禁超负荷吊运,不得将吊物在半空中悬挂,吊物下禁止人员逗留或行走,并用警界线拦好。
4.2.5 卷扬机运物吊架不准与载人升降机混合使用,不准乘卷扬机上下。
4.2.6 卷扬机在升降极限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 两圈以上。
4.2.7 工作完毕后,必须将控制恢复“0”位,并切断电源。
4.3 叉车
4.3.1 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 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4.3.2 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并加 强了望。
4.3.3 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4.3.4 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 步。行驶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在厂区内行驶,时速 不得超过10公里;出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3.5 车辆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 超过0.5米。
4.3.6 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妥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 扒车、跳车,除司机室其它部位严禁乘人。
4.3.7 叉车工作完毕,叉车的铲脚落地面。
4.3.8 叉车不允许拖挂拖车。
5 起重工岗位异常情况处理
异常情况及处理(见表2)
表 2 异常情况及处理
6. 1 干粉灭火器
6. 1. 1 干粉灭火器以液态二氧化碳或氮气作动力,将灭火器内干粉灭火剂喷出进行灭火。它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制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等。由于干粉有5万伏以上的电绝缘性能,因此也能扑救带电设备火灾。这种灭火器广泛应用于工厂、矿山、油库及交通等场所。
6. 1. 2 干粉灭火器适用范围: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
6. 1. 3 使用方法:在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物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气瓶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按逆时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拨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根部,另一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喷射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扫射。如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体表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喷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内燃烧时间过长,容器壁温已高于被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复燃的现象,可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6. 1. 4 干粉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6. 1. 4. 1 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并取用方便的地方,环境温
度-5 — +45度为好
6. 1. 4. 2 灭火器应避免高温、潮湿和有严重腐蚀场合,防止干粉灭火剂结块、分解。
6. 1. 4. 3 每半年检查干粉是否结块,储气瓶内二氧化碳气体是否泄漏。检查二氧化碳储气瓶,应将储气瓶拆下称重,称出的重量与储气瓶上钢印所标的数值是否相同,如小于所标值7克以上的,应送维修部门修理。如系储压式则检查其内部压力显示表,指针是否指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已在红色区域,则说明内部压力已泄漏无法使用,应赶快送维修部门检修。 6. 1. 4. 4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再充装,再充装时,绝对不能变换干粉灭火剂的种类,即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不能换装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6. 1. 4. 5 每次再充装前或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时对灭火器筒体和储气瓶应分别进行。其水压试验压力应与该灭火器上标签或钢印所示的压力相同。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装使用。
6. 1. 4. 6 维护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修理、再充装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工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设备计量科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