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概述

法家法律思想概述

(一)法家源流

法家无创始人、无组织、无名称。

(二)法家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

1、法的含义。法家从两个方面来界定法的含义:一是从法律的属性上,认为法是公平、正直的标准,“法者,国之权衡也”,“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二是从对违法者的制裁手段上,“杀戮禁诛谓之法”。

2、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二是“兴功惧暴”。

3、立法的宗旨。“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4、法律适用的原则: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法家法律思想的主旨

与儒家看重人的内心道德向善不同,法家看重的是人的外在行为不得违法。“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而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法家维护君主专制的思路是以力服人,使人不敢为奸。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2、厚赏重罚。“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法家尤其强调重刑轻罪、以刑去刑。“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

3、君主独揽赏罚大权并严格依法赏罚。“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4、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

在法、势、术三者之中,法是基础,势和术主要通过法来实现,而法和术相结合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势。

(1)势与法。“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抱法处势则治”。

(2)势与术。势应当与术相结合,“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

(3)术与法。

“术”是君主对有关自己真实意图的信息进行隐瞒、加工和虚构的手段,可以分为常规手段和非常规手段。

常规手段是指君主藏于胸中的意图应当尽量通过布之于众的法来实现。君主的主观好恶很容易被臣下测度和利用(“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君主不能将自己的好恶表现出来(“掩其迹,匿其端,下不能原;去其智,绝其能,下不能意。”)——君主应当“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而要做到“无为”,君主应当任法而不任智。

商鞅:“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

韩非子:“明主之牧臣也,说在畜乌„„断其下翎,则必恃人而食,焉得不驯乎?夫明主畜臣亦然,令臣不得不利君之禄,不得无服上之名。夫利君之禄,服上之名,焉得不服?”

非常规手段是指君主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一些权宜措施。为了不以术害法,法家认为君主应当尽量少用非常规手段,即使采用也需严防臣下知晓。

(四)法家维护君主专制的变法实践

1、君主专制的本质认识

诺思:“个人反抗国家强制力的费用,历来导致对国家规章的冷漠和顺从,而不管这些规章是多么不堪忍受”。让臣民成为分散的、孤立的个体从而增加臣民之间个人力量联合的成本是专制统治维持的关键所在。

2、根据军功受爵与官僚制度的确立。

3、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

(五)法家思想的局限

1、无法保障专制君主严格守法,因而法家的法治并将导致人治。

2、君主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臣民违法的信息。

厚赏重罚对于君主获取臣民违法的信息来说其作用是有限的,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君主获取臣民违法信息的成本太大。如果违法可以给违法者带来很大便利而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则重刑的目的就会落空。不仅如此,法家的重刑轻罪政策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3、法家对君主专制的维护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撑。

“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用一种能够有效展现它的方法加以表现,同时,一种权力又根据它得以戏剧化的方法和程度具有不同的影响。因而,赤裸裸权力的最客观的形式,即有形的压制行为,经常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赤裸裸地表现出来,而是以一种旨在说服观众的表演的形式出现。”([美]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徐江敏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钱钟书:“夫在上者所以御民,尽见乎法家之书„„‘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愚民者固宜不许流布。”因此,就连笃行法家政治法律路线的秦朝在焚书时,也不忘将法家的论著列入黑名单。

法家法律思想概述

(一)法家源流

法家无创始人、无组织、无名称。

(二)法家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

1、法的含义。法家从两个方面来界定法的含义:一是从法律的属性上,认为法是公平、正直的标准,“法者,国之权衡也”,“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二是从对违法者的制裁手段上,“杀戮禁诛谓之法”。

2、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二是“兴功惧暴”。

3、立法的宗旨。“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4、法律适用的原则: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法家法律思想的主旨

与儒家看重人的内心道德向善不同,法家看重的是人的外在行为不得违法。“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而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法家维护君主专制的思路是以力服人,使人不敢为奸。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2、厚赏重罚。“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法家尤其强调重刑轻罪、以刑去刑。“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

3、君主独揽赏罚大权并严格依法赏罚。“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4、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

在法、势、术三者之中,法是基础,势和术主要通过法来实现,而法和术相结合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势。

(1)势与法。“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抱法处势则治”。

(2)势与术。势应当与术相结合,“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

(3)术与法。

“术”是君主对有关自己真实意图的信息进行隐瞒、加工和虚构的手段,可以分为常规手段和非常规手段。

常规手段是指君主藏于胸中的意图应当尽量通过布之于众的法来实现。君主的主观好恶很容易被臣下测度和利用(“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君主不能将自己的好恶表现出来(“掩其迹,匿其端,下不能原;去其智,绝其能,下不能意。”)——君主应当“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而要做到“无为”,君主应当任法而不任智。

商鞅:“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

韩非子:“明主之牧臣也,说在畜乌„„断其下翎,则必恃人而食,焉得不驯乎?夫明主畜臣亦然,令臣不得不利君之禄,不得无服上之名。夫利君之禄,服上之名,焉得不服?”

非常规手段是指君主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一些权宜措施。为了不以术害法,法家认为君主应当尽量少用非常规手段,即使采用也需严防臣下知晓。

(四)法家维护君主专制的变法实践

1、君主专制的本质认识

诺思:“个人反抗国家强制力的费用,历来导致对国家规章的冷漠和顺从,而不管这些规章是多么不堪忍受”。让臣民成为分散的、孤立的个体从而增加臣民之间个人力量联合的成本是专制统治维持的关键所在。

2、根据军功受爵与官僚制度的确立。

3、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

(五)法家思想的局限

1、无法保障专制君主严格守法,因而法家的法治并将导致人治。

2、君主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臣民违法的信息。

厚赏重罚对于君主获取臣民违法的信息来说其作用是有限的,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君主获取臣民违法信息的成本太大。如果违法可以给违法者带来很大便利而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则重刑的目的就会落空。不仅如此,法家的重刑轻罪政策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3、法家对君主专制的维护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撑。

“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用一种能够有效展现它的方法加以表现,同时,一种权力又根据它得以戏剧化的方法和程度具有不同的影响。因而,赤裸裸权力的最客观的形式,即有形的压制行为,经常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赤裸裸地表现出来,而是以一种旨在说服观众的表演的形式出现。”([美]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徐江敏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钱钟书:“夫在上者所以御民,尽见乎法家之书„„‘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愚民者固宜不许流布。”因此,就连笃行法家政治法律路线的秦朝在焚书时,也不忘将法家的论著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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