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一、 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
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 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
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 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一)、接待来访
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
(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2、 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
避;
3、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
(六)、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七)、调解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2、
3、
4、
5、 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 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
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八)、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市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九)、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
(十一)、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十三)、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十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六)、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十八)、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七、文件、案卷归档
(一)、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
(二)、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
(三)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八、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二)、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及其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一、 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
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 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
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 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一)、接待来访
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
(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2、 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
避;
3、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
(六)、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七)、调解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2、
3、
4、
5、 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 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
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八)、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市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九)、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
(十一)、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十三)、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十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六)、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十八)、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七、文件、案卷归档
(一)、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
(二)、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
(三)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八、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二)、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及其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