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一、 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

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 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

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 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一)、接待来访

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

(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2、 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

避;

3、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

(六)、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七)、调解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2、

3、

4、

5、 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 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

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八)、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市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九)、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

(十一)、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十三)、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十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六)、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十八)、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七、文件、案卷归档

(一)、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

(二)、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

(三)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八、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二)、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及其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一、 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

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 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

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 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一)、接待来访

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

(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2、 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

避;

3、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

(六)、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七)、调解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2、

3、

4、

5、 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 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

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八)、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市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九)、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

(十一)、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十三)、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十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十六)、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十八)、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七、文件、案卷归档

(一)、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

(二)、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

(三)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八、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二)、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及其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相关内容

  • 从劳动纠纷调解谈人民调解的意义
  • [摘要]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较大,能够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人民调解 ...

  • 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 ...

  •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 云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

  • 国家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 导语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人社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 ...

  •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研究
  • [摘要]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已经诞生,目前渊源主要体现为大量零散的部.省.市级行政性文件.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成效显著,人民调解制度不妨碍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统一立法,统一立法能填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的作用盲区,统一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统一立法应当对区域性 ...

  • 2013年1新月21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公文筐答题点
  • 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纠纷,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就应当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受理.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非法干涉.限制和剥 ...

  • 劳动争议调解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企业行政代表人数不得多于委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劳调会成员中应有女职工代表.劳调会主任由工会代表 ...

  •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 中 共 吉 林 省 委 组 织 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吉 林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吉人社联字[2010]25号 关于在全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驻省中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军分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 ...

  • 基层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 基层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属于原单位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单位领导.单位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