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

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售房政策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在单位根据住房分配条件又为其调整住房的,可予以换购。第三条职工换购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执行职工所在单位的分房面积标准。第四条职工换购后的原住房,由提供换购住房房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换购单位,下同)购回,同时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第五条职工换购住房时,原购住房和现购住房均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节因素和折扣政策,分别计算房价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有关购房折扣政策如下:(一)工龄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按现购住房认定的职工购房工龄予以折扣;(二)现住房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不计算现住房折扣;(三)付款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属一次付清房款的,计算一次付款折扣,反之,不计算一次付款折扣。第六条原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换购单位支付给换购职工;现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购房职工向换购单位缴纳。办理权证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第七条原购住房换购增加的房款,存入换购单位的指定银行售房款专户,减少的房款,在换购单位售房款中列支。第八条职工换购住房时,需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换购职工填写《南京市职工换购住房审批表》(一式四份),由换购单位审核后报市售房办审批;(二)换购职工须将原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购单位。第九条换购单位重新出售原购住房时,需填写《南京市职工换购住房差额结算表》,连同收回原购房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现购房职工的购房材料报市售房办审批后,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售房款缴存手续;市房屋产权、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职工换购的房源原属政府直管公房的,其换购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操作办法。第十一条市属五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操作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售房政策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在单位根据住房分配条件又为其调整住房的,可予以换购。第三条职工换购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执行职工所在单位的分房面积标准。第四条职工换购后的原住房,由提供换购住房房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换购单位,下同)购回,同时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第五条职工换购住房时,原购住房和现购住房均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节因素和折扣政策,分别计算房价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有关购房折扣政策如下:(一)工龄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按现购住房认定的职工购房工龄予以折扣;(二)现住房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不计算现住房折扣;(三)付款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属一次付清房款的,计算一次付款折扣,反之,不计算一次付款折扣。第六条原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换购单位支付给换购职工;现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购房职工向换购单位缴纳。办理权证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第七条原购住房换购增加的房款,存入换购单位的指定银行售房款专户,减少的房款,在换购单位售房款中列支。第八条职工换购住房时,需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换购职工填写《南京市职工换购住房审批表》(一式四份),由换购单位审核后报市售房办审批;(二)换购职工须将原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购单位。第九条换购单位重新出售原购住房时,需填写《南京市职工换购住房差额结算表》,连同收回原购房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现购房职工的购房材料报市售房办审批后,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售房款缴存手续;市房屋产权、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职工换购的房源原属政府直管公房的,其换购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操作办法。第十一条市属五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操作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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