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 阳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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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