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3篇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
长期以来,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积极诉讼监督工作, 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形势下, 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民诉法, 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手段、方式、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但实践中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着监督质量不高, 监督线索单一, 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 为了增加考核分值, 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 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 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 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手段乏力, 保障监督效果难。诉讼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 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突出。刑诉法只规定公安
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 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 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 最终致使侦查监督软弱无力, 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 发现监督线索难。当前, 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 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 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督线索。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 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 但案件复查后发现, 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 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 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四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大, 审判监督工作难。刑法对法官自由裁量规定过于宽泛, 尽管近年来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制约有一定效果, 但对于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 检察机关在监督中还是缺乏刚性的监督手段。以某一盗窃案为例,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到六年有期徒刑, 但被告人缴纳了盗窃金额2倍的罚金, 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从适用法律上该案并没有大的问题, 但其实际量刑与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偏差, 这样的案件又很难抗诉成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法对法官量刑产生实质约束。
五是民行案件案源少。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重刑轻民, 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 社会大众对民行检察职能了解不多, 主动申请监督的案件少, 导致部分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流失。其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后释明”和“自我纠错”程序的过滤, 明显错误的案件被直接纠正, 有瑕疵的案件
相当一部分经法院有效化解矛盾后调解或息诉, 直接导致检察监督案源的减少。其三是法院再审案件质量提升, 致使经法院驳回的案件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成案率极低, 大量被驳回的案件法院在处理上并无不当, 客观上导致申诉类案源缺失。
六是驻所检察部门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难。监所检察人员依法对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依法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进行监督, 但在实际中, 由于监所检察人员较少, 每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罪犯相对较多, 监所检察人员很难就每名服刑罪犯或在押人员从计分考核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详细核实, 大多只是书面材料审查, 难以对刑罚变更进行事前监督, 对服刑罪犯为获取减刑、假释在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及在监管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有无徇私舞弊的现象难以发现。
七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缺少监督。在诉讼过程中, 公诉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 不能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行使同样的监督职责。公诉部门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 碍于本系统的关系, 公诉部门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存在的问题没有严格提出监督意见, 甚至还要帮助掩盖存在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将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 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 因此对于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
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 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二) 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干警, 没有一支诉讼监督意识强的检察队伍, 就不能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更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 因此, 要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 才能强化诉讼监督意识。要坚持把增强监督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增强质量效果意识, 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 既要依法、坚决, 又要慎重、搞准; 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 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 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 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 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 跟踪监督, 一盯到底, 务求实效。
(三) 营造良好的诉讼监督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 自觉把诉讼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 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项, 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排除监督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共同开展调研, 统一执法尺度, 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四) 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针对民行案件案源少的问题, 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执法单位检查监督执法情况。同时加强宣传, 积极宣传检察职能, 尤其是民行监督职能, 扩宽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渠道。
在相关社区街道、乡镇聘请的检察联络员, 定期主动联系, 适时了解相关情况, 最大范围扩大民行案源。对民行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应注重收集和整理, 适时进行宣传和报道, 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工作, 支持民行工作。
(五) 对刑罚变更执行实现同步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 包括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执行机关的内部讨论(即事前) 、执行机关的材料申报和裁决机关的裁决过程(即事中) 以及裁决机关的裁决结果(即事后) 等进行监督, 这样可以有效阻断不应变更刑罚执行的案件进入后续程序, 扭转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审查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被动局面。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以来,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下面,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落实监督责任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纪委的监督责任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又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
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 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一是基层力量薄弱。大多数部门纪委(纪检组) 无机构、无专职人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成为“光杆司令”。二是除人事权外,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仍然使用驻在部门的财、物,使得纪委监督执纪履职面临压力和干扰,严格逗硬易被孤立。三是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履职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完全难以到位。
(二) 党委主体责任问题。一是少数领导干部对“两个责任”的认识不到位。对“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深,潜意识中存在重业务、轻廉政的思想偏差,其原因仍然是怕得罪人,总把责任推给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管责任。二是责任分工落实不到位。虽然现在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作了界定,但在具体落实中,部分单位依然习惯于将主体责任交给纪委(纪检组) 来履行,存在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
(三) 越位问题。很多基层纪委没有认真厘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认为纪委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任何工作如果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导致纪委工作任务繁重。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外,还承担着许多与纪检监察工作关联不太密切甚至毫不相关的工作,如党务公开、民生资金监督、工程项目监督、征地拆迁督查、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精神文明、宣传、工青妇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在不同的地方都有涉及,且经常出现
“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使基层纪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四) 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一是作风监督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二是抓早抓小功夫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紧时松,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一些单位的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五) 工作错位问题。目前有的单位特别是乡镇的一些“老大难”工作,常常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中,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认为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六) 自身建设的问题。一是部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年龄、学历、专业结构不合理,办信办案能力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二是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三转”工作推进力度不够。有的部门纪委主业不突出,工作精力未有效转移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三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过硬,有的作风漂浮、律己不严,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对一些不良风气不但不抵制,甚至还参与其中。
二、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 加大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为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优质的人力保证。
一是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系统后备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后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并建档立卡,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考察结果作为党外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二是实行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备干部数据库。通过年终考评、各种培训班结果反馈、干部挂职情况反映等渠道,将后备干部信息及时收集到后备干部库,全面掌握后备干部各方面情况。采取后备干部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办法。制定“以事论人”干部考察机制,将表现突出的后备干部,打破论资排辈,予以重点培养、使用; 同时把那些表现平平、反映较差的干部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有效激发后备干部队伍活力。
三是建立培养教育机制,结合实际分类别制定后备干部的具体培养计划。对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要适应新形势,突出针对性,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后备干部教育培养计划。要按照学习要精、要管用的要求,切实提高理论学习的实效,选派更多的后备干部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后备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定期或不定期找后备干部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多鼓励,让后备干部时时自重、自警、自省、自律,达到教育干部、解决问题的目的,帮助后备干部认识工作中的不足,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3篇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
长期以来,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积极诉讼监督工作, 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形势下, 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民诉法, 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手段、方式、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但实践中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着监督质量不高, 监督线索单一, 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 为了增加考核分值, 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 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 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 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手段乏力, 保障监督效果难。诉讼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 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突出。刑诉法只规定公安
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 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 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 最终致使侦查监督软弱无力, 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 发现监督线索难。当前, 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 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 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督线索。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 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 但案件复查后发现, 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 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 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四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大, 审判监督工作难。刑法对法官自由裁量规定过于宽泛, 尽管近年来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制约有一定效果, 但对于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 检察机关在监督中还是缺乏刚性的监督手段。以某一盗窃案为例,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到六年有期徒刑, 但被告人缴纳了盗窃金额2倍的罚金, 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从适用法律上该案并没有大的问题, 但其实际量刑与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偏差, 这样的案件又很难抗诉成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法对法官量刑产生实质约束。
五是民行案件案源少。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重刑轻民, 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 社会大众对民行检察职能了解不多, 主动申请监督的案件少, 导致部分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流失。其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后释明”和“自我纠错”程序的过滤, 明显错误的案件被直接纠正, 有瑕疵的案件
相当一部分经法院有效化解矛盾后调解或息诉, 直接导致检察监督案源的减少。其三是法院再审案件质量提升, 致使经法院驳回的案件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成案率极低, 大量被驳回的案件法院在处理上并无不当, 客观上导致申诉类案源缺失。
六是驻所检察部门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难。监所检察人员依法对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依法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进行监督, 但在实际中, 由于监所检察人员较少, 每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罪犯相对较多, 监所检察人员很难就每名服刑罪犯或在押人员从计分考核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详细核实, 大多只是书面材料审查, 难以对刑罚变更进行事前监督, 对服刑罪犯为获取减刑、假释在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及在监管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有无徇私舞弊的现象难以发现。
七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缺少监督。在诉讼过程中, 公诉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 不能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行使同样的监督职责。公诉部门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 碍于本系统的关系, 公诉部门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存在的问题没有严格提出监督意见, 甚至还要帮助掩盖存在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将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 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 因此对于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
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 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二) 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干警, 没有一支诉讼监督意识强的检察队伍, 就不能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更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 因此, 要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 才能强化诉讼监督意识。要坚持把增强监督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增强质量效果意识, 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 既要依法、坚决, 又要慎重、搞准; 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 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 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 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 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 跟踪监督, 一盯到底, 务求实效。
(三) 营造良好的诉讼监督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 自觉把诉讼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 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项, 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排除监督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共同开展调研, 统一执法尺度, 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四) 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针对民行案件案源少的问题, 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执法单位检查监督执法情况。同时加强宣传, 积极宣传检察职能, 尤其是民行监督职能, 扩宽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渠道。
在相关社区街道、乡镇聘请的检察联络员, 定期主动联系, 适时了解相关情况, 最大范围扩大民行案源。对民行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应注重收集和整理, 适时进行宣传和报道, 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工作, 支持民行工作。
(五) 对刑罚变更执行实现同步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 包括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执行机关的内部讨论(即事前) 、执行机关的材料申报和裁决机关的裁决过程(即事中) 以及裁决机关的裁决结果(即事后) 等进行监督, 这样可以有效阻断不应变更刑罚执行的案件进入后续程序, 扭转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审查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被动局面。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以来,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下面,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落实监督责任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纪委的监督责任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又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
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 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一是基层力量薄弱。大多数部门纪委(纪检组) 无机构、无专职人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成为“光杆司令”。二是除人事权外,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仍然使用驻在部门的财、物,使得纪委监督执纪履职面临压力和干扰,严格逗硬易被孤立。三是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履职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完全难以到位。
(二) 党委主体责任问题。一是少数领导干部对“两个责任”的认识不到位。对“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深,潜意识中存在重业务、轻廉政的思想偏差,其原因仍然是怕得罪人,总把责任推给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管责任。二是责任分工落实不到位。虽然现在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作了界定,但在具体落实中,部分单位依然习惯于将主体责任交给纪委(纪检组) 来履行,存在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
(三) 越位问题。很多基层纪委没有认真厘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认为纪委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任何工作如果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导致纪委工作任务繁重。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外,还承担着许多与纪检监察工作关联不太密切甚至毫不相关的工作,如党务公开、民生资金监督、工程项目监督、征地拆迁督查、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精神文明、宣传、工青妇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在不同的地方都有涉及,且经常出现
“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使基层纪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四) 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一是作风监督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二是抓早抓小功夫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紧时松,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一些单位的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五) 工作错位问题。目前有的单位特别是乡镇的一些“老大难”工作,常常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中,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认为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六) 自身建设的问题。一是部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年龄、学历、专业结构不合理,办信办案能力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二是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三转”工作推进力度不够。有的部门纪委主业不突出,工作精力未有效转移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三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过硬,有的作风漂浮、律己不严,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对一些不良风气不但不抵制,甚至还参与其中。
二、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 加大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为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优质的人力保证。
一是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系统后备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后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并建档立卡,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考察结果作为党外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二是实行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备干部数据库。通过年终考评、各种培训班结果反馈、干部挂职情况反映等渠道,将后备干部信息及时收集到后备干部库,全面掌握后备干部各方面情况。采取后备干部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办法。制定“以事论人”干部考察机制,将表现突出的后备干部,打破论资排辈,予以重点培养、使用; 同时把那些表现平平、反映较差的干部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有效激发后备干部队伍活力。
三是建立培养教育机制,结合实际分类别制定后备干部的具体培养计划。对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要适应新形势,突出针对性,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后备干部教育培养计划。要按照学习要精、要管用的要求,切实提高理论学习的实效,选派更多的后备干部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后备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定期或不定期找后备干部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多鼓励,让后备干部时时自重、自警、自省、自律,达到教育干部、解决问题的目的,帮助后备干部认识工作中的不足,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