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娶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

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四)申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证、工程师职称证书及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

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已经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为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到省司法厅申请增加“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二、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

(一)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类及定义

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原执业类别为“矿产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现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特性调整为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1、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对勘查工程(钻探、物探、槽探、测量、化验等)质量、执行国家“规范”、“规程”情况和最终成果报告质量等勘查阶段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2、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对违犯有关规程采矿导致地面沉降并对地表附着物如房屋、道路、农田等造成损害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定;

3、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主要是对矿产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因越层越界开采对相邻矿山企业造成资源损害问题进行鉴定;

4、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主要对矿产品贸易、利用阶段矿产品品质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二)上述1-3执业类别均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第4项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样式出具检验报告,如需野外现场采样,亦可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1、申请设立“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主体为地质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甲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照相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机、汽车、中文手持卫星定位导航仪(手持GPS)等;

(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地质、物探、水文、测量专业的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四个专业领域的高级工程师。

2、申请设立“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能力,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主体为试验类检测机构,并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授权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机等;

(3)人员资格证书:3人以上本科毕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应检测项目的资格证书,且执业五年以上。

(四)申请矿产勘出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申请矿产勘出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

(1)从事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四个专业领域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地质、物探、水文、测量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工程师职称证书且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

(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2、申请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

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娶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

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四)申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证、工程师职称证书及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

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已经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为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到省司法厅申请增加“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二、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

(一)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类及定义

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原执业类别为“矿产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现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特性调整为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1、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对勘查工程(钻探、物探、槽探、测量、化验等)质量、执行国家“规范”、“规程”情况和最终成果报告质量等勘查阶段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2、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对违犯有关规程采矿导致地面沉降并对地表附着物如房屋、道路、农田等造成损害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定;

3、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主要是对矿产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因越层越界开采对相邻矿山企业造成资源损害问题进行鉴定;

4、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主要对矿产品贸易、利用阶段矿产品品质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二)上述1-3执业类别均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第4项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样式出具检验报告,如需野外现场采样,亦可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1、申请设立“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主体为地质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甲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照相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机、汽车、中文手持卫星定位导航仪(手持GPS)等;

(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地质、物探、水文、测量专业的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四个专业领域的高级工程师。

2、申请设立“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能力,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主体为试验类检测机构,并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授权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机等;

(3)人员资格证书:3人以上本科毕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应检测项目的资格证书,且执业五年以上。

(四)申请矿产勘出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申请矿产勘出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

(1)从事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四个专业领域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地质、物探、水文、测量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工程师职称证书且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

(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2、申请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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