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267号
【颁布日期】:1994-06-03
【生效日期】:1994-06-0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267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国税机构的实施方案》和《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收悉。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原则同意你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问题。应按国办发[1993]87号通知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办理。关于组建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请你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994年6月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267号
【颁布日期】:1994-06-03
【生效日期】:1994-06-0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267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国税机构的实施方案》和《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收悉。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原则同意你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问题。应按国办发[1993]87号通知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办理。关于组建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请你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99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