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平安建设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一)综治平安建设综合知识 1、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以邓小平同志为 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 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 根本出路。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和根本任务是维护党的执 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 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4、今年 3 月,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发表 20 周年。 5、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的决定》《决定》中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 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6、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时间是 1991 年 3 月 21 日。 7、2001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 8、200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 年度计划中。 9、200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强调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要坚持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即“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 标与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 1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活动。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是预防违法犯罪。 1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 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三 部分内容。
1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 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 14、根据 1991 年、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归纳起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 主要有政治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 教育手段。 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综治五部委”指综治委、 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 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7、2010 年,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18、平安建设“三率”指平安建设晓晓率、党政重视率和社 会治安
满意率。 19、平安建设“三率”达标要求是平安建设晓晓率达 73%、 党政重视率达 83%、社会治安满意率达 92%。 20、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是:实事求 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 2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行使权限是: 由县级(含 县及相当于县级的单位)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 使。 2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23、 乡镇(街道)综治办作为协助党委和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 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是常设的办事机构。 24、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第一责任 人。 25、2005 年 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 平安建设的意见》 。 26、平安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新和发展,是新时期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载体。 27、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基本任务。 28、2009 年 11 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综治委《关 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 29、2009 年 9 月,市综治委制定下发了《龙岩市压发案保 稳定促发展责任捆绑考核办法(试行)。 》 30、实施“平安农村留守人员保护工程” ,使全市农村留守 人员基本实现有生活保障、有监护人员、有心理疏导、有社会关 爱、有结对帮扶、有平安守护的“六有”目标。 31、市综治委要求全市乡镇(街道)统一设立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站,按照 500:1 标准配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暂住人口协 管员。 32、加强综治机构建设,乡镇(街道)综治办应按一类乡镇不 少于 2 人,二、三类乡镇不少于 1 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3、加强综治协管员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县聘、乡管、村 用”的原则。 34、2009 年,市综治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县级按实有人口年人均 1.0 元标 准安排综治工作与平安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5、我市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综治工作“大格 局”更加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完善,基层综治“大平 台”运作高效,综治工作“大机制”更加规范,群防群治“大联 防”防范到位。 36、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完善要求社会资源得到有效整 合,调解网络覆盖全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 调解有机衔接。 37、综治工
作“大机制”要求建立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 纠纷联合调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 安联合创建的“五联”机制。 38、2009 年 9 月,市综治委制定出台了《龙岩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十项工作制度》 ,这十项制度是:例会制度,联 席会议制度,工作联系点制度,联络员制度,述职报告和实绩档 案制度,检查督导制度,警示、通报、查究制度,党政领导干部 评先受奖晋职晋级征求综治部门意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视察工作制度,新闻宣传制度。 39、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政重视、统筹协调原则,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原则, 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自愿原则,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原则。 40、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全面实现小事不出村 居(社区) 、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 的工作目标。 41、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二 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的“路线图”工作要求。 42、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突出党委政府的主导地 位, “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排 部署体现党政主导,组织领导强化党政主导,工作保障落实党政 主导,检查考评纳入党政主导。 43、 《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 行) 》规定,对尚不够一票否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 牌警告:警情高发;本部门、本单位治安问题较为突出,或干部 职工违法违纪较多, 群众意见较大的; 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 (事) 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犯罪案件,或较大 的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或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问题较为突 出,或酿成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况未能有效改进, 或年度 考评不达标、不合格的。 44、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 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45、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 制。 46、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 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所在 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上述领 导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 47、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 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综合性荣誉称
号和单项评先评优的资 格。
48、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现县(市、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应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未作 出否决的,应责令否决,也可以直接进行一票否决。 49、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防范措 施不落实, 造成本乡镇或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应予一票否决。 50、 “平安龙岩”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满意 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使综治平安工作过程成为排解民 忧、保障民生、赢得民心的过程。 51、被综治“一票否决”的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其评先受奖的资格。 52、一票否决权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各部门、 各单位在评选各类荣誉称号、晋职晋级时,应书面征求当地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意见。 5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 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所在 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5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 管理原则。 55、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 制。 56、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以城市街道、农村 乡镇为重点,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全社会反邪教组织体系 和工作网络。 57、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农村 反邪教警示教育,并向机关、企业、城市、社区延伸,拓展活动 范围和内容, 创新活动方式和方法, 营造全社会反邪教浓厚氛围。 58、组织龙岩市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的在职党员、公务员加入“平安龙岩”志愿者队伍,参与单位 所在社区和党员公务员住家社区社会面防控和治安巡逻防范, 扩 大“平安龙岩”建设的群众基础。 59、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第一责任 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0、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人防上,认真落实市委、市 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岩委
[2008]50 号)要求,加快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 61、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技防上,加快构建全市“视 频监管一网控”的新型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推动治安防控工 作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集约型转变、 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 转变,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控,一点布控、全网响应” ,达 到对社会治安的动态掌握和对违法犯罪精确打击的目标。 62、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协防上,在经济开发
区、工 业园区、 商贸集中区和边界地区, 积极推行厂际联防、 店际联防、 边际联防,形成指挥高效、信息畅通、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 理到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63、健全经济安全运行保障工作体系,在台商相对集中区积 极运作维护台商权益合议庭、台商维权服务站等新方式,为促进 龙台经济交流合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64、政法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任务是:当好党 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带头贯彻执 行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 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并经常向党政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 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六害”活动,坚决防 止境外黑社会势力和丑恶现象侵入;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检 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组织、 群防群治队 伍的工作。 65、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安 全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建设覆 盖重点地区、部位、人员的情报信息队伍和网络,提高预知预判 预防能力。 66、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奋斗目标。通过五年努力,力争 达到“六个位居前列、六个明显增强、六个坚决防止”的工作目 标。 67、市委、市政府决定 2009 年至 2013 年在全市开展新一轮 深化“平安龙岩”建设活动。 68、 《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 行) 》于 2009 年制定实施。 69、龙岩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三级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可对应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 对象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70、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 基本原则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 要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创平安的生动局面;坚持 科学发展, 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工作大局中准确把握改革发 展稳定的关系,用发展的办法解决综治平安工作遇到的问题;坚 持以人为本,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使综治 平安工作过程成为排解民忧、保障民生、赢得民心的过程;坚持 标本兼治,始终注重源头治理,着力提升综治平安工作的整体水 平;坚持重心下移,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根本性任务常抓不 懈, 确保综治平安工作各项措施在基层有效落实; 坚持改革创新, 积极破解影响平安建设深入开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推动综 治平安工作在创新中得到提升发展。 71
、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 奋斗目标中“六个位居前列”是指:综合防控体系覆盖率位居全 省前列;现行命案侦破率、警务机制建设位居全省前列;矛盾纠 纷调处成功率位居全省前列;平安创建覆盖率和巩固率、公众安 全感满意率位居全省前列; 基层综治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位居全 省前列;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位居全省前列。 72、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 的奋斗目标中“六个明显增强”是指: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感 威胁的能力明显增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明显增强;优化 经济发展环境的能力明显增强; 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明显增 强;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明显增强;队伍建设和执 法公信力明显增强。 73、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 奋斗目标中“六个坚决防止”是指: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 坚决防 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进 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群 死群伤治安安全事故; 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突出区域治 安稳定问题; 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暴力恐怖 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发生在
全国全省造成严重影响的执法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74、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 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 “四个严防” 的工作任务是指: 严防“人不知、鬼不觉”的聚集事件、极端事件再度发生;严防 “法轮功”书写、喷涂反标和大面积散发反宣品案件;严防所谓 的“维权律师”借代理“法轮功”案件之机煽动家属制造事端; 严防“法轮功”利用各种手段插手国内热点问题和敏感事件。 75、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 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体系,要坚持科学决策、源头预 防,要坚持全面排查、多元化解,要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76、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 指出:大力推进城区和国道、省道、铁道“”沿线重点乡镇技防 建设,做到城区主要路段、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以及农村重 要集镇视频监控全覆盖。 77、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由综治办制作《一 票否决决定书》 ,载明被处理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否决事由、 处理依据等内容。 78、龙岩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对一 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 先进、模范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单项评先评优的资格。 79、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 制。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 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 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奖惩直接挂钩。 8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 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 健全社会治安综台治理的领导机构和 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 “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 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 为作斗争。 (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 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 年人进入。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已满十六周岁不 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6、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 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 年人的资料。 7、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由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建设、民政、财政、 文化与出版、广电、团委、妇联等十三个部门组成。 8、2011 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主要载体是“为了明 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 。 9、2011 年“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主 题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 。 10、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广播、电影、电视、 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 须对此加强管理。 11、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在预防犯罪方面与 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相比,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 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同等的职责。 12、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 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 24 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 13、1999 年 6 月 28 日,我国颁布了一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 长有重大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 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 育。
1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16、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7、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不应许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8、 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于 2001 年组建成立。 19、 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共青团龙岩市委。 20、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 划,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 先进典型。 21、 关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种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共列举了 9 项,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 刀具,屡教不改;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22、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共青 团或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 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2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旷 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 窃、故意毁坏财物;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 所。 2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的;
在 24 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24 小时内及 在 时通知其所在学校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6、 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 任务是: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多 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
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指 导检查督促基层的落实。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 上五佰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 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 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4、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 7 日内,向当地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不申领暂住 证。 5、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 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不得超过上年同期数。 7、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 负责”的原则和治安责任制度。 8、暂住证由流动人口持有,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查验 或者扣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9、凡年满 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 到达暂住地 7 日内, 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10、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配置需按照出租房屋 50︰1 的比 例配齐。 11、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 7 日内,向当地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不申领暂住 证。
12、暂住证有效期为 1 年。 13、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14、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保证签订率需达到 100%,发证率 需达到 100%。 15、流动人口中重点人口的漏管率不高于 5%。 16、流动人口登记率需达 95% 以上,办证率需达 95%以上。 17、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期 满后 15 日内申请换证。 18、出租人(单位)在承租人入住后 24 小时内,要对承租 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 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19、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必须履行的 职责有: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定 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 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 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责任制;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20、 下列暂住人员应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从事建筑、 运输、 装卸的人员;经商以及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停靠在沿海、内河 的船上人员;在暂
住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 员。 21、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 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停止租赁的,不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 和停租手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 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22、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 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房屋不准用于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 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 户口管理规定,在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23、暂住人口管理费主要用在:支付聘用协管员的工资、补 贴和奖励费用;支付配置、维修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的设 施、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的费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日常办公 经费、宣传费、会务费、培训费、印刷费;奖励在流动人口管理
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4、企事业单位、个人出租房屋需申报,其申报范围有:本 市范围内的产权的楼(平)房;干部职工的商品房;干部职工的 自建房;干部职工的沿街店面。 (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1、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 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是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后的一个月 内要将《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刑释 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符合申领社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层养老金。 4、基层司法所对本辖区内预释放人员要确定衔接人员和衔 接日期,填写回执单于 5 个工作日内向监所反馈,并将情况通报 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有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 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6、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享受同等待遇。 7、民政部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刑释解教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8、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 5 年和解除
劳教 3 年之内的人员。 9、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刑释解教人员的户籍所在 地进行帮教安置。 10、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司法 行政部门。 11、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要达到 90%以上, 帮教率要达到 95% 以上。
12、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要控制在 3%以内。 13、 基层司法所要在一个月内将本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信息 数据进行核对,向所在的监所反馈情况。 1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按照 30:1 的比例来配备 社会工作者。 15、 刑释解教人员在刑释解教后一年内可以凭借刑释解教相 关证明与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25 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 一目所要求的材料直接向创业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 16、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是:对服刑、在教人 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向刑满释放、解除劳 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接收单位介绍情况、 移交有关档案、 材料;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 问题;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 助教育,落实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17、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做出综合评估报告,确定的重点帮 教对象包括: 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 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未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刑释 解教后的“三无”人员。 18、刑释解教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是指:无家可归、无亲 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 19、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各级安置帮教 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及衔接工作经费、 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工作经费、 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 业技能鉴定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20、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纳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指导人民调解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3、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 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民间纠纷的 活动。 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 织。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 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 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 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 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是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0、人民调解委员会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1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 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 行业务指导。 12、人民调解协议在 30 日内可以申请申请司法确认和强制 执行。 13、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1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 调解工作。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 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 权利。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 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 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 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十五条规定:人民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 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 事人的; (三) 索取、 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 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十七条规定: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 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调解。 第一十八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
事 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 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 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 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 权利。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 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 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 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 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 任。 (六)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 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 查处学校周边制售 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2、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 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 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 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 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4、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 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当报 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 1991 年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于 2006 年进行了修订。 7、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1 日。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 9、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三厅(歌 厅、舞厅、录像厅)两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两吧(迪吧、 网吧)”。校门口 50 米内不得摆摊设点。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 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 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11、 文化部门应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 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13、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实行
封闭式管理,各出入口必须有 人值守。 14、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 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15、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教育教学
秩序或者破坏校舍、 场地及其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三厅两室 两吧” 200 米范围是指的是校园围墙或校园边界任意一点与 。 “三 厅两室两吧”之间的直线距离。 17、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受教 育权和科学研究等权利;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等。 18、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19、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 不得含有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0、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治 安案件,公安部门要按照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处置、优先 侦破的原则,选派精干力量,快侦快破。
(七)铁路护路联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1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 于 2、 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3、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 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4、《铁路法》第 45 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 地由当地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 5、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负责守卫。 6、《铁路法》规定,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 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7、《铁路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 路和铁路专用线。 8、《铁路法》规定,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 和人行过道。 9、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 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
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 过错。 10、《铁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 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和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 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11、不准在铁道上摆放异物,无论是道心、轨面和铁道附近 都不能摆放石头、砖块、铁棒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物件。 12、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 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13、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
输合同 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 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如查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 的原则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5、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 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16、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并及时恢复正常行 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17、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从重处罚。 18、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 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 亡。 19、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不可以随意收购铁路器材。 20、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 品。 (八)见义勇为 1、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 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 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2、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事 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3、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4、“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 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5、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6、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 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 7、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革命烈 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其抚恤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8、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举荐,也可以由 行为人提出申请。 9、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举荐,也可以由 行为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 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10、 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和奖励的等级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规定。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 项,作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12、无工作单位、不能享受因公牺牲或工伤死亡待遇又未能 评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市、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倍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3、见义勇为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 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
,由医疗机构垫付。 14、无工作单位的,未能认定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作 为因战因公伤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由县级民政部 门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15、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 则。 16、见义勇为经费来源包括人民政府拨款、见义勇为基金会 或者其他援助组织的资金以及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资、赞 助。
17、各级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 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 准确、及时办理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抚恤事宜。 18、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记功、 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19、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 业、升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优先权。 20、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龙岩市综治办 龙岩市司法局 2011 年 3 月 10 日
综治平安建设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一)综治平安建设综合知识 1、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以邓小平同志为 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 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 根本出路。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和根本任务是维护党的执 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 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4、今年 3 月,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发表 20 周年。 5、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的决定》《决定》中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 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6、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时间是 1991 年 3 月 21 日。 7、2001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 8、200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 年度计划中。 9、200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强调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要坚持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即“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 标与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 1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活动。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是预防违法犯罪。 1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 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三 部分内容。
1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 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 14、根据 1991 年、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归纳起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 主要有政治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 教育手段。 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综治五部委”指综治委、 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 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7、2010 年,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18、平安建设“三率”指平安建设晓晓率、党政重视率和社 会治安
满意率。 19、平安建设“三率”达标要求是平安建设晓晓率达 73%、 党政重视率达 83%、社会治安满意率达 92%。 20、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是:实事求 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 2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行使权限是: 由县级(含 县及相当于县级的单位)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 使。 2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23、 乡镇(街道)综治办作为协助党委和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 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是常设的办事机构。 24、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第一责任 人。 25、2005 年 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 平安建设的意见》 。 26、平安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新和发展,是新时期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载体。 27、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基本任务。 28、2009 年 11 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综治委《关 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 29、2009 年 9 月,市综治委制定下发了《龙岩市压发案保 稳定促发展责任捆绑考核办法(试行)。 》 30、实施“平安农村留守人员保护工程” ,使全市农村留守 人员基本实现有生活保障、有监护人员、有心理疏导、有社会关 爱、有结对帮扶、有平安守护的“六有”目标。 31、市综治委要求全市乡镇(街道)统一设立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站,按照 500:1 标准配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暂住人口协 管员。 32、加强综治机构建设,乡镇(街道)综治办应按一类乡镇不 少于 2 人,二、三类乡镇不少于 1 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3、加强综治协管员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县聘、乡管、村 用”的原则。 34、2009 年,市综治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县级按实有人口年人均 1.0 元标 准安排综治工作与平安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5、我市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综治工作“大格 局”更加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完善,基层综治“大平 台”运作高效,综治工作“大机制”更加规范,群防群治“大联 防”防范到位。 36、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完善要求社会资源得到有效整 合,调解网络覆盖全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 调解有机衔接。 37、综治工
作“大机制”要求建立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 纠纷联合调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 安联合创建的“五联”机制。 38、2009 年 9 月,市综治委制定出台了《龙岩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十项工作制度》 ,这十项制度是:例会制度,联 席会议制度,工作联系点制度,联络员制度,述职报告和实绩档 案制度,检查督导制度,警示、通报、查究制度,党政领导干部 评先受奖晋职晋级征求综治部门意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视察工作制度,新闻宣传制度。 39、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政重视、统筹协调原则,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原则, 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自愿原则,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原则。 40、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全面实现小事不出村 居(社区) 、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 的工作目标。 41、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二 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的“路线图”工作要求。 42、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突出党委政府的主导地 位, “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排 部署体现党政主导,组织领导强化党政主导,工作保障落实党政 主导,检查考评纳入党政主导。 43、 《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 行) 》规定,对尚不够一票否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 牌警告:警情高发;本部门、本单位治安问题较为突出,或干部 职工违法违纪较多, 群众意见较大的; 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 (事) 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犯罪案件,或较大 的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或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问题较为突 出,或酿成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况未能有效改进, 或年度 考评不达标、不合格的。 44、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 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45、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 制。 46、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 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所在 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上述领 导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 47、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 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综合性荣誉称
号和单项评先评优的资 格。
48、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现县(市、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应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未作 出否决的,应责令否决,也可以直接进行一票否决。 49、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防范措 施不落实, 造成本乡镇或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应予一票否决。 50、 “平安龙岩”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满意 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使综治平安工作过程成为排解民 忧、保障民生、赢得民心的过程。 51、被综治“一票否决”的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其评先受奖的资格。 52、一票否决权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各部门、 各单位在评选各类荣誉称号、晋职晋级时,应书面征求当地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意见。 5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 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所在 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5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 管理原则。 55、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 制。 56、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以城市街道、农村 乡镇为重点,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全社会反邪教组织体系 和工作网络。 57、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农村 反邪教警示教育,并向机关、企业、城市、社区延伸,拓展活动 范围和内容, 创新活动方式和方法, 营造全社会反邪教浓厚氛围。 58、组织龙岩市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的在职党员、公务员加入“平安龙岩”志愿者队伍,参与单位 所在社区和党员公务员住家社区社会面防控和治安巡逻防范, 扩 大“平安龙岩”建设的群众基础。 59、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第一责任 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0、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人防上,认真落实市委、市 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岩委
[2008]50 号)要求,加快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 61、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技防上,加快构建全市“视 频监管一网控”的新型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推动治安防控工 作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集约型转变、 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 转变,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控,一点布控、全网响应” ,达 到对社会治安的动态掌握和对违法犯罪精确打击的目标。 62、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协防上,在经济开发
区、工 业园区、 商贸集中区和边界地区, 积极推行厂际联防、 店际联防、 边际联防,形成指挥高效、信息畅通、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 理到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63、健全经济安全运行保障工作体系,在台商相对集中区积 极运作维护台商权益合议庭、台商维权服务站等新方式,为促进 龙台经济交流合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64、政法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任务是:当好党 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带头贯彻执 行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 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并经常向党政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 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六害”活动,坚决防 止境外黑社会势力和丑恶现象侵入;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检 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组织、 群防群治队 伍的工作。 65、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安 全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建设覆 盖重点地区、部位、人员的情报信息队伍和网络,提高预知预判 预防能力。 66、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奋斗目标。通过五年努力,力争 达到“六个位居前列、六个明显增强、六个坚决防止”的工作目 标。 67、市委、市政府决定 2009 年至 2013 年在全市开展新一轮 深化“平安龙岩”建设活动。 68、 《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 行) 》于 2009 年制定实施。 69、龙岩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三级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可对应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 对象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70、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 基本原则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 要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创平安的生动局面;坚持 科学发展, 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工作大局中准确把握改革发 展稳定的关系,用发展的办法解决综治平安工作遇到的问题;坚 持以人为本,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使综治 平安工作过程成为排解民忧、保障民生、赢得民心的过程;坚持 标本兼治,始终注重源头治理,着力提升综治平安工作的整体水 平;坚持重心下移,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根本性任务常抓不 懈, 确保综治平安工作各项措施在基层有效落实; 坚持改革创新, 积极破解影响平安建设深入开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推动综 治平安工作在创新中得到提升发展。 71
、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 奋斗目标中“六个位居前列”是指:综合防控体系覆盖率位居全 省前列;现行命案侦破率、警务机制建设位居全省前列;矛盾纠 纷调处成功率位居全省前列;平安创建覆盖率和巩固率、公众安 全感满意率位居全省前列; 基层综治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位居全 省前列;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位居全省前列。 72、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 的奋斗目标中“六个明显增强”是指: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感 威胁的能力明显增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明显增强;优化 经济发展环境的能力明显增强; 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明显增 强;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明显增强;队伍建设和执 法公信力明显增强。 73、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 奋斗目标中“六个坚决防止”是指: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 坚决防 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进 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群 死群伤治安安全事故; 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突出区域治 安稳定问题; 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暴力恐怖 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发生在
全国全省造成严重影响的执法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74、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 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 “四个严防” 的工作任务是指: 严防“人不知、鬼不觉”的聚集事件、极端事件再度发生;严防 “法轮功”书写、喷涂反标和大面积散发反宣品案件;严防所谓 的“维权律师”借代理“法轮功”案件之机煽动家属制造事端; 严防“法轮功”利用各种手段插手国内热点问题和敏感事件。 75、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 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体系,要坚持科学决策、源头预 防,要坚持全面排查、多元化解,要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76、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 指出:大力推进城区和国道、省道、铁道“”沿线重点乡镇技防 建设,做到城区主要路段、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以及农村重 要集镇视频监控全覆盖。 77、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由综治办制作《一 票否决决定书》 ,载明被处理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否决事由、 处理依据等内容。 78、龙岩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对一 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 先进、模范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单项评先评优的资格。 79、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 制。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 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 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奖惩直接挂钩。 8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 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 健全社会治安综台治理的领导机构和 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 “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 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 为作斗争。 (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 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 年人进入。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已满十六周岁不 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6、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 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 年人的资料。 7、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由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建设、民政、财政、 文化与出版、广电、团委、妇联等十三个部门组成。 8、2011 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主要载体是“为了明 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 。 9、2011 年“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主 题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 。 10、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广播、电影、电视、 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 须对此加强管理。 11、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在预防犯罪方面与 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相比,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 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同等的职责。 12、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 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 24 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 13、1999 年 6 月 28 日,我国颁布了一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 长有重大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 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 育。
1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16、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7、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不应许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8、 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于 2001 年组建成立。 19、 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共青团龙岩市委。 20、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 划,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 先进典型。 21、 关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种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共列举了 9 项,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 刀具,屡教不改;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22、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共青 团或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 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2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旷 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 窃、故意毁坏财物;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 所。 2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的;
在 24 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24 小时内及 在 时通知其所在学校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6、 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 任务是: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多 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
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指 导检查督促基层的落实。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 上五佰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 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 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4、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 7 日内,向当地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不申领暂住 证。 5、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 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不得超过上年同期数。 7、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 负责”的原则和治安责任制度。 8、暂住证由流动人口持有,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查验 或者扣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9、凡年满 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 到达暂住地 7 日内, 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10、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配置需按照出租房屋 50︰1 的比 例配齐。 11、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 7 日内,向当地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不申领暂住 证。
12、暂住证有效期为 1 年。 13、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14、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保证签订率需达到 100%,发证率 需达到 100%。 15、流动人口中重点人口的漏管率不高于 5%。 16、流动人口登记率需达 95% 以上,办证率需达 95%以上。 17、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期 满后 15 日内申请换证。 18、出租人(单位)在承租人入住后 24 小时内,要对承租 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 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19、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必须履行的 职责有: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定 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 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 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责任制;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20、 下列暂住人员应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从事建筑、 运输、 装卸的人员;经商以及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停靠在沿海、内河 的船上人员;在暂
住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 员。 21、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 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停止租赁的,不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 和停租手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 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22、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 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房屋不准用于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 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 户口管理规定,在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23、暂住人口管理费主要用在:支付聘用协管员的工资、补 贴和奖励费用;支付配置、维修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的设 施、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的费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日常办公 经费、宣传费、会务费、培训费、印刷费;奖励在流动人口管理
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4、企事业单位、个人出租房屋需申报,其申报范围有:本 市范围内的产权的楼(平)房;干部职工的商品房;干部职工的 自建房;干部职工的沿街店面。 (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1、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 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是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后的一个月 内要将《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刑释 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符合申领社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层养老金。 4、基层司法所对本辖区内预释放人员要确定衔接人员和衔 接日期,填写回执单于 5 个工作日内向监所反馈,并将情况通报 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有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 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6、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享受同等待遇。 7、民政部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刑释解教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8、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 5 年和解除
劳教 3 年之内的人员。 9、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刑释解教人员的户籍所在 地进行帮教安置。 10、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司法 行政部门。 11、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要达到 90%以上, 帮教率要达到 95% 以上。
12、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要控制在 3%以内。 13、 基层司法所要在一个月内将本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信息 数据进行核对,向所在的监所反馈情况。 1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按照 30:1 的比例来配备 社会工作者。 15、 刑释解教人员在刑释解教后一年内可以凭借刑释解教相 关证明与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25 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 一目所要求的材料直接向创业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 16、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是:对服刑、在教人 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向刑满释放、解除劳 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接收单位介绍情况、 移交有关档案、 材料;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 问题;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 助教育,落实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17、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做出综合评估报告,确定的重点帮 教对象包括: 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 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未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刑释 解教后的“三无”人员。 18、刑释解教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是指:无家可归、无亲 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 19、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各级安置帮教 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及衔接工作经费、 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工作经费、 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 业技能鉴定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20、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纳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指导人民调解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3、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 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民间纠纷的 活动。 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 织。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 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 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 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 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是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0、人民调解委员会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1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 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 行业务指导。 12、人民调解协议在 30 日内可以申请申请司法确认和强制 执行。 13、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1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 调解工作。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 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 权利。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 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 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 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十五条规定:人民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 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 事人的; (三) 索取、 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 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十七条规定: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 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调解。 第一十八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
事 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 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 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 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 权利。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 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 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 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 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 任。 (六)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 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 查处学校周边制售 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2、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 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 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 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 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4、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 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当报 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 1991 年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于 2006 年进行了修订。 7、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1 日。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 9、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三厅(歌 厅、舞厅、录像厅)两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两吧(迪吧、 网吧)”。校门口 50 米内不得摆摊设点。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 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 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11、 文化部门应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 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13、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实行
封闭式管理,各出入口必须有 人值守。 14、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 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15、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教育教学
秩序或者破坏校舍、 场地及其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三厅两室 两吧” 200 米范围是指的是校园围墙或校园边界任意一点与 。 “三 厅两室两吧”之间的直线距离。 17、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受教 育权和科学研究等权利;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等。 18、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19、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 不得含有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0、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治 安案件,公安部门要按照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处置、优先 侦破的原则,选派精干力量,快侦快破。
(七)铁路护路联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1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 于 2、 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3、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 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4、《铁路法》第 45 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 地由当地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 5、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负责守卫。 6、《铁路法》规定,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 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7、《铁路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 路和铁路专用线。 8、《铁路法》规定,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 和人行过道。 9、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 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
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 过错。 10、《铁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 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和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 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11、不准在铁道上摆放异物,无论是道心、轨面和铁道附近 都不能摆放石头、砖块、铁棒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物件。 12、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 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13、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
输合同 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 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如查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 的原则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5、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 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16、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并及时恢复正常行 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17、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从重处罚。 18、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 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 亡。 19、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不可以随意收购铁路器材。 20、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 品。 (八)见义勇为 1、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 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 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2、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事 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3、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4、“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 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5、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6、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 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 7、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革命烈 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其抚恤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8、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举荐,也可以由 行为人提出申请。 9、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举荐,也可以由 行为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 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10、 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和奖励的等级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规定。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 项,作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12、无工作单位、不能享受因公牺牲或工伤死亡待遇又未能 评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市、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倍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3、见义勇为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 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
,由医疗机构垫付。 14、无工作单位的,未能认定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作 为因战因公伤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由县级民政部 门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15、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 则。 16、见义勇为经费来源包括人民政府拨款、见义勇为基金会 或者其他援助组织的资金以及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资、赞 助。
17、各级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 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 准确、及时办理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抚恤事宜。 18、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记功、 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19、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 业、升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优先权。 20、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龙岩市综治办 龙岩市司法局 20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