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及应对中国法律的不被信仰
摘要:
在我国,法律信仰缺失问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而且法律在现实的适用过程中陷入了各种困境。对此,很多学者主张,我们国家应该建立法律信仰,以解决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但是笔者分析认为传统文化对法律的轻视以及法律本身不够完善、未能与我国本土资源完整的契合等因素造成了我国法律信仰缺失严重的问题。如果一味的提倡法律信仰,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笔者主张我国现阶段不应该一味的提倡建立法律信仰,而是应该把注意力放在整个法律文化体制的构建上,营造法律文化、树立法律权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从而让我们的法律走出困境,真正地实现法治。
关键词:法律信仰 传统文化 法律文化 法律权威
1) 法律信仰的概述
(一)信仰是什么
《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一词的解释是“对某人的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相信和尊敬,拿来做自己的榜样和指南”。学者刘旺洪将信仰分为两类:其一是消极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基于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失望,对客观现象的畏惧和无奈,对社会生活和人生的终极意义和目的感到茫然和无所归依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自卑心理。其二是人的理性活动的产物和升华。本文所涉及的信仰是以第二种含义为出发点的。
(二)法律信仰的内涵
所谓法律信仰,是指在现代性的视域中,社会群体或公民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意识与体验基础上产生的对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经
过提升的应然价值原则与法权要求的极度认同、真诚推崇、热忱捍卫与不懈追求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民对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三)法律信仰的对象
法律信仰并不意味着要求公民遵守每一条法律和法规,不意味着公民对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毫无异义。被信仰的法律强调的是一个系统,伯尔曼指出: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2) 我国法律信仰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发展受到了强大的挑战。在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曾指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从历史上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2009 年全国“两会”上,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奋起疾呼道:“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到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
2010 年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的联合调查显示,民众最关注的社
会问题首先是“司法公正”(67.1%),其次才是“提高普通民众工资水平,缩小贫富差距” (65.3%) 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63.0%)。同年中国法学网对业内人士进行网上调查显示,认为我国法律实施状况很差的占60%,较差的占20%,一般的占13%,较好的占4%,很好的仅占3%。
4) 为何我国的法律不被信仰
(一)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若想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信仰,发达的市场经济、政治上民主开化、宗教文化信仰都是其必须的社会保障和支持,此外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完善也是必备的。
(二)我国法律不被信仰的原因
1.外界因素
(1)中国传统社会文化造成的对法律的误解
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思想统治了上千年的中国文化,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亲亲、尊尊”等礼的观念始终是衡量人们行为合理与否的标准。法律一词则多被理解为刑罚,是对人们违规背礼后的一种惩处,仅是君主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统治的一种工具。儒家宣扬的“息讼”精神一直在被贯彻着,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是当时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法律的地位一直低于礼,始终没有得到百姓的普遍尊重,而秦朝以“法”之名进行的暴政统治更是让后人谈法色变,避之尤不及。
(2)中国的国情和体制背景误导
我国现在虽然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这一国家主人的地位也早已确立,民主意识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还存着很多差强人意的地方,正如上文数据展示的,我国目前司法工作人民腐败,司法不公正问题较为常见。行政权力过强和“人治”现象,以及公众缺乏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这些都影响了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建立。 2法律本身因素
1) 法律内容存在漏洞和冲突。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法治的两层含义,恰是我国目前法律的最大问题所在。首先,法律内容存在较多的空白和冲突,体系尚未建立。其次,在法律服从方面,我国目前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腐败,权力滥用。这些情况的存在都严重的破坏了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
4) 法律与本土资源不服。
《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律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息息相关,“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只有当法律正确地体现人之常情时,法律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人们也才更易于接受法律,法律的裁判才能使人信服口服。目前我国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借鉴引进的,许多法律学者只是一味的强调法律
制度本身的逻辑、价值的优越性,忽略了我国客观的社会现实,导致现存法律制度的社会效应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背离。
5) 我国现阶段不应提倡法律信仰
(一)现阶段不应信仰法律的原因
1.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信仰内涵冲突
根据我国目前主流法学观对法律的定义,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其保证实施的,而信仰则强调的是人类自主的感情升华。因此,法律和信仰两者在本质内涵上便是冲突的,无法结合。
2.我国法律不具有宗教信仰支撑
我国古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神权主义,讲求顺应天意,但是却始终没有形成类似于西方基督教一样的主流宗教信仰,我国古代人对神采取的“敬而远之”的态度,占领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依旧是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教。宗教信仰在中国目前依旧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并且,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坚持的是唯物主义,主张无神论。就此状况来看,中国在短期内不具有建立宗教信仰的条件。
3.经济基础尚不牢固
建立法律信仰需要以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条件。能够为
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者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权利和利益的保障都意味国家大量的资金支持。例如,美国的投票权,撇开政治竞选的所有私人经费不说,1996年选举可能花了美国纳税人差不多3亿到4亿美元。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政府资金还没有充足到可以让每一个公民从法律中受惠。
(二)一味强调法律信仰的弊端
根据上述分析,中国缺乏孕育法律信仰这一个西方舶来品的土壤,将一个在中国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哪怕就是在西方实际上也不可能存在操作性的理念引进中国并希望在中国得以生根是一时心血来潮和不理智的表现。在中国,法律本身的遵守、尊重以及畸重已经由于社会转型而步履维艰,妄谈法律信仰只能是在我们步履维艰的同时又蒙上了一头雾水,使我们在法律面前形成真空意识。
五、营造法律文化、树立法律权威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应当营造什么样的法律文化
文化一词,泛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社会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则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1.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是伴随着社会——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文化样态,与民主政治的治理架构相伴而生。在当代社会实践中,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开放的、民主参与的、多元统一的理性文化。目前我国出现的较为严重的官本位现象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尊严,官民矛盾尖锐,树立权利本位为主的公民文化迫在眉睫。
2.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拥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它是对人们行为判断和评价的一项重要的标准和尺度。法律至上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法律应该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任何权力的行使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及法律应当凌驾于其他社会规范至上。
(二)如何营造法律文化
1.从方法论上讲,正确应对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和西方法律
一方面,对于古代传统法,我们总是缺乏足够的自信,习惯以西方的、现代的观点来衡量古代,以国力的强弱来判断文化的内涵底蕴,且缺乏对古代以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的全面认识。这些均导致了当代人对古代传统文化的误解,导致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无法在现代社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适用。
另一方面,对于西方法律我国却采取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宽容和褒扬的态度,从19世纪80年代起大量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法规,致使我国法律中出现了很多与本土文化不符的内容。
面对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何者我们都不可以照搬照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面学习和了解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基础上,依旧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并吸收其精华。
2. 就具体内容而言,借鉴古代礼中的先进之处
第一、法要符合基本国情。
中国古代的礼之所以能统治中国数千年,并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尊重,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为中国的本土文化,与当时的小农经济、熟人社会、封建专制等社会环境相契合。
第二、法律体系内部应当完善。
古代的礼自成一套很严密的体系,每个阶层都有适用其自身的礼义和礼仪。每个人必须按着他自己的社会地位去抉择相当的礼,合乎这个条件的为礼,否则便为非礼。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是十分具有借鉴意义的,当代社会,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内部冲突较多,且没有像古代的礼那样关注特殊群体的特殊要求(这一点已有所改善,比如救济法的制定,但依旧不完善)。
第三,礼与法的融合,发挥法的教育作用。法律断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为禁止人为额,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之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营造法律文化,必须将礼的内容适当的融入法律之中,以礼入法,改变法律只能止人恶,不能导人善的现状。
结语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面对法律文化、理念的严重缺失,当务之急不应当再是一味的加强和完善法律制度,长远的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持。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历经了曲折,但总体来看是向前发展的,相信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众将建成。
分析及应对中国法律的不被信仰
摘要:
在我国,法律信仰缺失问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而且法律在现实的适用过程中陷入了各种困境。对此,很多学者主张,我们国家应该建立法律信仰,以解决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但是笔者分析认为传统文化对法律的轻视以及法律本身不够完善、未能与我国本土资源完整的契合等因素造成了我国法律信仰缺失严重的问题。如果一味的提倡法律信仰,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笔者主张我国现阶段不应该一味的提倡建立法律信仰,而是应该把注意力放在整个法律文化体制的构建上,营造法律文化、树立法律权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从而让我们的法律走出困境,真正地实现法治。
关键词:法律信仰 传统文化 法律文化 法律权威
1) 法律信仰的概述
(一)信仰是什么
《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一词的解释是“对某人的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相信和尊敬,拿来做自己的榜样和指南”。学者刘旺洪将信仰分为两类:其一是消极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基于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失望,对客观现象的畏惧和无奈,对社会生活和人生的终极意义和目的感到茫然和无所归依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自卑心理。其二是人的理性活动的产物和升华。本文所涉及的信仰是以第二种含义为出发点的。
(二)法律信仰的内涵
所谓法律信仰,是指在现代性的视域中,社会群体或公民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意识与体验基础上产生的对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经
过提升的应然价值原则与法权要求的极度认同、真诚推崇、热忱捍卫与不懈追求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民对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三)法律信仰的对象
法律信仰并不意味着要求公民遵守每一条法律和法规,不意味着公民对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毫无异义。被信仰的法律强调的是一个系统,伯尔曼指出: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2) 我国法律信仰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发展受到了强大的挑战。在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曾指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从历史上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2009 年全国“两会”上,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奋起疾呼道:“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到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
2010 年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的联合调查显示,民众最关注的社
会问题首先是“司法公正”(67.1%),其次才是“提高普通民众工资水平,缩小贫富差距” (65.3%) 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63.0%)。同年中国法学网对业内人士进行网上调查显示,认为我国法律实施状况很差的占60%,较差的占20%,一般的占13%,较好的占4%,很好的仅占3%。
4) 为何我国的法律不被信仰
(一)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若想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信仰,发达的市场经济、政治上民主开化、宗教文化信仰都是其必须的社会保障和支持,此外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完善也是必备的。
(二)我国法律不被信仰的原因
1.外界因素
(1)中国传统社会文化造成的对法律的误解
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思想统治了上千年的中国文化,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亲亲、尊尊”等礼的观念始终是衡量人们行为合理与否的标准。法律一词则多被理解为刑罚,是对人们违规背礼后的一种惩处,仅是君主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统治的一种工具。儒家宣扬的“息讼”精神一直在被贯彻着,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是当时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法律的地位一直低于礼,始终没有得到百姓的普遍尊重,而秦朝以“法”之名进行的暴政统治更是让后人谈法色变,避之尤不及。
(2)中国的国情和体制背景误导
我国现在虽然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这一国家主人的地位也早已确立,民主意识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还存着很多差强人意的地方,正如上文数据展示的,我国目前司法工作人民腐败,司法不公正问题较为常见。行政权力过强和“人治”现象,以及公众缺乏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这些都影响了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建立。 2法律本身因素
1) 法律内容存在漏洞和冲突。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法治的两层含义,恰是我国目前法律的最大问题所在。首先,法律内容存在较多的空白和冲突,体系尚未建立。其次,在法律服从方面,我国目前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腐败,权力滥用。这些情况的存在都严重的破坏了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
4) 法律与本土资源不服。
《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律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息息相关,“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只有当法律正确地体现人之常情时,法律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人们也才更易于接受法律,法律的裁判才能使人信服口服。目前我国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借鉴引进的,许多法律学者只是一味的强调法律
制度本身的逻辑、价值的优越性,忽略了我国客观的社会现实,导致现存法律制度的社会效应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背离。
5) 我国现阶段不应提倡法律信仰
(一)现阶段不应信仰法律的原因
1.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信仰内涵冲突
根据我国目前主流法学观对法律的定义,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其保证实施的,而信仰则强调的是人类自主的感情升华。因此,法律和信仰两者在本质内涵上便是冲突的,无法结合。
2.我国法律不具有宗教信仰支撑
我国古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神权主义,讲求顺应天意,但是却始终没有形成类似于西方基督教一样的主流宗教信仰,我国古代人对神采取的“敬而远之”的态度,占领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依旧是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教。宗教信仰在中国目前依旧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并且,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坚持的是唯物主义,主张无神论。就此状况来看,中国在短期内不具有建立宗教信仰的条件。
3.经济基础尚不牢固
建立法律信仰需要以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条件。能够为
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者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权利和利益的保障都意味国家大量的资金支持。例如,美国的投票权,撇开政治竞选的所有私人经费不说,1996年选举可能花了美国纳税人差不多3亿到4亿美元。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政府资金还没有充足到可以让每一个公民从法律中受惠。
(二)一味强调法律信仰的弊端
根据上述分析,中国缺乏孕育法律信仰这一个西方舶来品的土壤,将一个在中国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哪怕就是在西方实际上也不可能存在操作性的理念引进中国并希望在中国得以生根是一时心血来潮和不理智的表现。在中国,法律本身的遵守、尊重以及畸重已经由于社会转型而步履维艰,妄谈法律信仰只能是在我们步履维艰的同时又蒙上了一头雾水,使我们在法律面前形成真空意识。
五、营造法律文化、树立法律权威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应当营造什么样的法律文化
文化一词,泛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社会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则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1.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是伴随着社会——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文化样态,与民主政治的治理架构相伴而生。在当代社会实践中,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开放的、民主参与的、多元统一的理性文化。目前我国出现的较为严重的官本位现象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尊严,官民矛盾尖锐,树立权利本位为主的公民文化迫在眉睫。
2.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拥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它是对人们行为判断和评价的一项重要的标准和尺度。法律至上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法律应该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任何权力的行使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及法律应当凌驾于其他社会规范至上。
(二)如何营造法律文化
1.从方法论上讲,正确应对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和西方法律
一方面,对于古代传统法,我们总是缺乏足够的自信,习惯以西方的、现代的观点来衡量古代,以国力的强弱来判断文化的内涵底蕴,且缺乏对古代以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的全面认识。这些均导致了当代人对古代传统文化的误解,导致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无法在现代社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适用。
另一方面,对于西方法律我国却采取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宽容和褒扬的态度,从19世纪80年代起大量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法规,致使我国法律中出现了很多与本土文化不符的内容。
面对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何者我们都不可以照搬照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面学习和了解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基础上,依旧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并吸收其精华。
2. 就具体内容而言,借鉴古代礼中的先进之处
第一、法要符合基本国情。
中国古代的礼之所以能统治中国数千年,并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尊重,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为中国的本土文化,与当时的小农经济、熟人社会、封建专制等社会环境相契合。
第二、法律体系内部应当完善。
古代的礼自成一套很严密的体系,每个阶层都有适用其自身的礼义和礼仪。每个人必须按着他自己的社会地位去抉择相当的礼,合乎这个条件的为礼,否则便为非礼。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是十分具有借鉴意义的,当代社会,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内部冲突较多,且没有像古代的礼那样关注特殊群体的特殊要求(这一点已有所改善,比如救济法的制定,但依旧不完善)。
第三,礼与法的融合,发挥法的教育作用。法律断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为禁止人为额,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之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营造法律文化,必须将礼的内容适当的融入法律之中,以礼入法,改变法律只能止人恶,不能导人善的现状。
结语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面对法律文化、理念的严重缺失,当务之急不应当再是一味的加强和完善法律制度,长远的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持。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历经了曲折,但总体来看是向前发展的,相信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众将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