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水事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预定格式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5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报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7)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8)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般程序
1、适用条件:
水事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
(1)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其它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行为,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立案查处。
(2)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4)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水政监察人员应采取法定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6)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关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9)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10)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1)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对公民处以超过5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的水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2、步骤: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2)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听证会由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主持人由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7)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身份。
(8)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9)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10)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11)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应经主持人审核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12)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的书面意见。
(13)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水行政强制措施
1、对不履行水行政处罚的强制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违反防洪法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水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水事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预定格式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5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报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7)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8)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般程序
1、适用条件:
水事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
(1)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其它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行为,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立案查处。
(2)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4)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水政监察人员应采取法定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6)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关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9)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10)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1)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对公民处以超过5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的水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2、步骤: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2)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听证会由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主持人由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7)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身份。
(8)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9)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10)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11)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应经主持人审核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12)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的书面意见。
(13)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水行政强制措施
1、对不履行水行政处罚的强制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违反防洪法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