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政民„2010‟22号
关于印发《发放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发放《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老年优待证 管理规定 通知 抄 报:
苏州市民政局 2010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60份
关于发放《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的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苏老龄办[2007]20号)精神,现就我市《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证件制作
(一)《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各市(县)、区老龄办,到省老龄办签署《监制协议》的制作单位制证,并直接与制作单位签订合同,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优待证》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12位编号。其表达意义为:
第1位:省辖市编号。苏州市编号为E。 第2、3位:表示市(县)、区。如沧浪区为01。 第4、5位:表示街道(镇)。 第6、7位:表示社区(村)。
第8-12位:表示每个老人不同的编号。如:老人张×的编号为0001,洪××老人的编号为0002,以此类推。
街道(镇)以及社区(区)编号,由各市(县)、区依据省老龄办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制。第8-12位个人编号在编制时,对民间有避讳的号码,各市(县)、区老龄办,可自行决定是否弃用。
二、发放办法 (一)发放对象
1.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在我市有固定的住房,并居住满一年以上,要求领证的外地(外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申请登记
1.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常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带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红底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街道(镇)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理。
2.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3.驻苏部队(单位)或干休所可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到所在地的社区(村)、街道(镇)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理。
(三)交付制作
各市(县)、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资料,及时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必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
(四)领发证件
各市(县)、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代领凭证前来领取,或直接发给申请人。
三、办证时间
1.老年人《优待证》每年12月20日前集中发放一次,在当年11月底前报名登记。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需换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专用《优待证》的,在换证时,原使用的《优待证》必须同时收回。
2.对于当年集中发证时遗漏的老年人,市区每年补发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分别为2月、5月、8月和11月。
3.老年人的《优待证》遗失以及损坏后的补发,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与“遗漏”补发时间相同,即分别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2月。
四、管理办法
(一)《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二)不准弄虚作假,违规发证。如有发现,经核实后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优待证》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其制作、发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各市(县)、区财政自行解决。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养老服务事业费中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苏州市老年人优待证》、《苏州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停止发放。原持有的《苏州市老年人优待证》、《苏州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
附件:
1、《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编号市、市(县、区)代码分配表 2、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 3、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补(换)领登记表 4、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编号市、县(市、区)代码分配表
附件2: 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
备注:1、文字书写工整,清楚,不能了草。
2、相片须贴正相片框,且贴牢固。 (此表由制证单位提供)
第_____页 共_____页
附件3: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补(换)领登记表
备注:1、文字书写工整,清楚,不能了草。
2、相片须贴正相片框,且贴牢固。 (此表由制证单位提供)
第_____页 共_____页
附件4:
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情况汇总表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政民„2010‟22号
关于印发《发放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发放《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老年优待证 管理规定 通知 抄 报:
苏州市民政局 2010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60份
关于发放《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的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苏老龄办[2007]20号)精神,现就我市《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证件制作
(一)《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各市(县)、区老龄办,到省老龄办签署《监制协议》的制作单位制证,并直接与制作单位签订合同,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优待证》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12位编号。其表达意义为:
第1位:省辖市编号。苏州市编号为E。 第2、3位:表示市(县)、区。如沧浪区为01。 第4、5位:表示街道(镇)。 第6、7位:表示社区(村)。
第8-12位:表示每个老人不同的编号。如:老人张×的编号为0001,洪××老人的编号为0002,以此类推。
街道(镇)以及社区(区)编号,由各市(县)、区依据省老龄办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制。第8-12位个人编号在编制时,对民间有避讳的号码,各市(县)、区老龄办,可自行决定是否弃用。
二、发放办法 (一)发放对象
1.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在我市有固定的住房,并居住满一年以上,要求领证的外地(外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申请登记
1.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常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带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红底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街道(镇)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理。
2.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3.驻苏部队(单位)或干休所可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到所在地的社区(村)、街道(镇)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理。
(三)交付制作
各市(县)、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资料,及时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必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
(四)领发证件
各市(县)、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代领凭证前来领取,或直接发给申请人。
三、办证时间
1.老年人《优待证》每年12月20日前集中发放一次,在当年11月底前报名登记。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需换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专用《优待证》的,在换证时,原使用的《优待证》必须同时收回。
2.对于当年集中发证时遗漏的老年人,市区每年补发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分别为2月、5月、8月和11月。
3.老年人的《优待证》遗失以及损坏后的补发,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与“遗漏”补发时间相同,即分别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2月。
四、管理办法
(一)《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二)不准弄虚作假,违规发证。如有发现,经核实后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优待证》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其制作、发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各市(县)、区财政自行解决。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养老服务事业费中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苏州市老年人优待证》、《苏州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停止发放。原持有的《苏州市老年人优待证》、《苏州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
附件:
1、《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编号市、市(县、区)代码分配表 2、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 3、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补(换)领登记表 4、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编号市、县(市、区)代码分配表
附件2: 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
备注:1、文字书写工整,清楚,不能了草。
2、相片须贴正相片框,且贴牢固。 (此表由制证单位提供)
第_____页 共_____页
附件3: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补(换)领登记表
备注:1、文字书写工整,清楚,不能了草。
2、相片须贴正相片框,且贴牢固。 (此表由制证单位提供)
第_____页 共_____页
附件4:
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