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解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政治改革;改革后的监察委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今后的国家机构体制应该是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试点省市的监察委将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工作;试点省市监察委改革领导小组均由省市委书记任组长。   近日,北京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小组召开首次会议。至此,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均已公开亮相,这表明中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启。   此前,中央高层便已着手规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明确提出,“抓紧做好行政监察法修改工作,为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今年初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讲话中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他还明确要求,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委的职能、法律定位等各方面需要通过修法实现,当中涉及宪法的修改。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消息一出,引起舆论巨大关注,各大媒体均解读为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的标志,意义深远、重在“治本”。   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在京晋浙调研期间,王岐山强调,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坚定“四个自信”。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实践探索的变革时期,凡是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就必须坚持和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王岐山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是专责,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王岐山强调,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聚焦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把握好动态平衡,防止过犹不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最重大的举措。这还是由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的最重大利好。   现状:反腐力量过于分散   反腐败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当中,不仅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有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还有政府机构中的监督机构,比如审计部门。从机构的类别上来讲,各个力量分布于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不同性质机构中。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则谈道,事实上,反腐败力量的分散,在反腐中就需要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就可能降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效率。   另一个问题是,按照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并未被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自我监督空前加强,但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的监督还不尽如人意。   吴建雄举了一组数据:2015年,全国查办的征地拆迁、医药卫生、生态环保、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腐败犯罪案件涉案达32132人,其中非党人员占45%,“暴露出非党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存在空白地带”。   马怀德指出,监察机关还面临着人财物由地方政府控制、独立性不够,监察手段有限、偏重事后监督等问题,亟须通过监察体制改革予以破解。   此前,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赵中权也曾发文提出,根据中国反腐败需要,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成立相对独立的反腐专门机构。   以法律破解“同体监督”难题   《方案》明确提出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就意味着,今后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无不纳入到国家监察的视野之中。法律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   对反腐败资源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是此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整合现有反腐资源力量是提升监察权威性、提高反腐效率的必然要求。   更值得大家关注的是,监察委员会涉及人大,和纪委党内监察不同,纪委带有党纪党规性,而监察委员会则带有法律性。这样就破解了“同体监督”难题,成立监察委员会无疑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从制定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近四年的时间里,中国不断建章立制、立规明矩、固本培元,让反腐从治标向治本,步步走深入。期待试点省份能够以试点为契机,筑牢制度笼子,同时为其他省份做好借鉴从而实现顺利“拷贝”。   此外,试点过程中尝试的大监察体制,据信也会将法律的修改提上日程。   马怀德说,包括监察委的职能、法律定位等各方面都需要通过修法实现,涉及的法律包括行政监察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审计法等,而且修法中还会涉及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不过,马怀德认为,试点时间不会拖得很长,一两年内应该有初步的成果呈现。然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固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增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威性   媒体评论员马浩亮认为,王岐山调研京晋浙在释放多重信号。首先,中央从全局层面加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十八届六中全会部署从严治党时,将“国家监察机关”单列,而后中央明确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此前均已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选择这三地进行试点,具有深刻考量。在地域上,北京是首都和全国政治中心,山西在发生塌方式腐败后正在重建政治生态,浙江则是民营经济发达活跃的地区,选择三地进行试点,具有不同的风向标意义。   而王岐山此番首次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亮相,标志该项工作在中央层面也有了宏观掌舵机构,有助于从全局把控、协调改革的进展。   其次,明确了未来新型监察机关的名称、职能和定位。目前体制下,监察机关归属政府序列,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设监察部,地方一般设监察厅、监察局。按照王岐山在调研中所指出的,新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定位是“反腐败机构”、“监督执法机关”。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而是“国家监察”,将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与检察院系统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有机整合。   可以预想的是,今后的国家机构体制应该是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员会将独立于行政、司法系统之外,是平行的关系,提高了独立性。   再次,王岐山在调研中也明确了监察改革的路线图。一是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二是要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由于现行法律中并未有“国家监察”的内容,各级人大也没有选举产生监察会的职权。因此,要进行改革,需要全国人大做出有关决定方能实施,这也是依法治国的程序体现。   作为监察机关的重点环节,检察院系统的反贪部门将首选转入监察委员会。2015年底到201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合并组建升格为新的反贪总局。地方各级检察院也有类似改革。将这部分职能划入监察委员会,明确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将大大增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威性。   编辑/陈远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政治改革;改革后的监察委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今后的国家机构体制应该是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试点省市的监察委将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工作;试点省市监察委改革领导小组均由省市委书记任组长。   近日,北京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小组召开首次会议。至此,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均已公开亮相,这表明中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启。   此前,中央高层便已着手规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明确提出,“抓紧做好行政监察法修改工作,为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今年初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讲话中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他还明确要求,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委的职能、法律定位等各方面需要通过修法实现,当中涉及宪法的修改。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消息一出,引起舆论巨大关注,各大媒体均解读为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的标志,意义深远、重在“治本”。   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在京晋浙调研期间,王岐山强调,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坚定“四个自信”。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实践探索的变革时期,凡是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就必须坚持和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王岐山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是专责,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王岐山强调,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聚焦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把握好动态平衡,防止过犹不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最重大的举措。这还是由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的最重大利好。   现状:反腐力量过于分散   反腐败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当中,不仅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有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还有政府机构中的监督机构,比如审计部门。从机构的类别上来讲,各个力量分布于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不同性质机构中。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则谈道,事实上,反腐败力量的分散,在反腐中就需要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就可能降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效率。   另一个问题是,按照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并未被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自我监督空前加强,但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的监督还不尽如人意。   吴建雄举了一组数据:2015年,全国查办的征地拆迁、医药卫生、生态环保、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腐败犯罪案件涉案达32132人,其中非党人员占45%,“暴露出非党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存在空白地带”。   马怀德指出,监察机关还面临着人财物由地方政府控制、独立性不够,监察手段有限、偏重事后监督等问题,亟须通过监察体制改革予以破解。   此前,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赵中权也曾发文提出,根据中国反腐败需要,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成立相对独立的反腐专门机构。   以法律破解“同体监督”难题   《方案》明确提出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就意味着,今后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无不纳入到国家监察的视野之中。法律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   对反腐败资源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是此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整合现有反腐资源力量是提升监察权威性、提高反腐效率的必然要求。   更值得大家关注的是,监察委员会涉及人大,和纪委党内监察不同,纪委带有党纪党规性,而监察委员会则带有法律性。这样就破解了“同体监督”难题,成立监察委员会无疑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从制定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近四年的时间里,中国不断建章立制、立规明矩、固本培元,让反腐从治标向治本,步步走深入。期待试点省份能够以试点为契机,筑牢制度笼子,同时为其他省份做好借鉴从而实现顺利“拷贝”。   此外,试点过程中尝试的大监察体制,据信也会将法律的修改提上日程。   马怀德说,包括监察委的职能、法律定位等各方面都需要通过修法实现,涉及的法律包括行政监察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审计法等,而且修法中还会涉及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不过,马怀德认为,试点时间不会拖得很长,一两年内应该有初步的成果呈现。然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固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增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威性   媒体评论员马浩亮认为,王岐山调研京晋浙在释放多重信号。首先,中央从全局层面加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十八届六中全会部署从严治党时,将“国家监察机关”单列,而后中央明确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此前均已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选择这三地进行试点,具有深刻考量。在地域上,北京是首都和全国政治中心,山西在发生塌方式腐败后正在重建政治生态,浙江则是民营经济发达活跃的地区,选择三地进行试点,具有不同的风向标意义。   而王岐山此番首次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亮相,标志该项工作在中央层面也有了宏观掌舵机构,有助于从全局把控、协调改革的进展。   其次,明确了未来新型监察机关的名称、职能和定位。目前体制下,监察机关归属政府序列,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设监察部,地方一般设监察厅、监察局。按照王岐山在调研中所指出的,新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定位是“反腐败机构”、“监督执法机关”。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而是“国家监察”,将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与检察院系统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有机整合。   可以预想的是,今后的国家机构体制应该是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员会将独立于行政、司法系统之外,是平行的关系,提高了独立性。   再次,王岐山在调研中也明确了监察改革的路线图。一是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二是要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由于现行法律中并未有“国家监察”的内容,各级人大也没有选举产生监察会的职权。因此,要进行改革,需要全国人大做出有关决定方能实施,这也是依法治国的程序体现。   作为监察机关的重点环节,检察院系统的反贪部门将首选转入监察委员会。2015年底到201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合并组建升格为新的反贪总局。地方各级检察院也有类似改革。将这部分职能划入监察委员会,明确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将大大增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威性。   编辑/陈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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