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一律到人事行政部拿取《请假条》,并向直接部门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人事行政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人事行政部销假,并注明销假的时间,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事由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经理,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的天数审核的规定:
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人事行政部批准;
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除身体不适需紧急送医的)需请假的,当事人必须提前两小时向部门主管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人事行政部同意,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事先请假而直接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作矿工。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发放;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直系亲属(含父母、祖父母、)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当月全勤奖的50%,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的全部,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勤奖不予发放,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如请假假期满了之后超过15天的,按照劳动法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一律到人事行政部拿取《请假条》,并向直接部门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人事行政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人事行政部销假,并注明销假的时间,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事由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经理,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的天数审核的规定:
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人事行政部批准;
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除身体不适需紧急送医的)需请假的,当事人必须提前两小时向部门主管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人事行政部同意,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事先请假而直接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作矿工。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发放;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直系亲属(含父母、祖父母、)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当月全勤奖的50%,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的全部,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勤奖不予发放,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如请假假期满了之后超过15天的,按照劳动法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