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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15·01(中)
LEGALITY VISION 法律杂谈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左乾顺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
贵阳550000
行为界定、调整对象以及法律责任多个方面之上。在摘要:民法与刑法是交互存在的,二者之间是存在联系的,相似之处体现在法律规范、
处理法律方面的问题之时,需要从整体出发,思考问题之时应考虑到互相之间存在的联系,不能脱离民法与刑法的关联点,与此同时,还不能够忽略民法的前置思想。本文就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进行了探讨,阐述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基本联系,并给出了面对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该类问题起到促进作用。关键词:民法;刑法;交错;关联思维;特质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48-02
男,穿青人,贵州织金人,平坝县县委办公室,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作者简介:左乾顺(1983-),
一、概论
从整体情况上来看,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民法与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相似且交互之处,在实际情况处理之中,往往会将二者共通的概念条目混淆。就目前而言,相关专家学者已经对我国的刑法与民法进行了分明,二者重新赋予了不同的特质并有了不同的下属法律执行部门,由此可见,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区别还是明显的。民法与刑法的基本作用都是解决基础的民生问题,所以出现特质共通且解决方案相似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实际案件解决过程之中,这种共通的特质会妨碍司法的务实工作。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层面上的基本问题,用冷静沉着的头脑进行分析,用足够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进行有效的案件讨论,这样才能够使问题得到及时地解决。相关法务人员也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知识进修与经验补充,用冷静的头脑处理问题,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战经验相结合,这样才能够发挥法律其具有的独特意义。
二、民法与刑法交错的表现形式(一)在调整对象上的交错
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规范社会人群基本行为,将社会关系稳定在一个和谐的层面之上。民法与刑法有不同的既定范畴,所属的关系层面也不尽相同,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民法与刑法之间就纠纷调整问题就存在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在刑法方面,犯罪条目就已经细分到政治、财产、经济、人身、婚姻家庭等社会因素之上,以上条目都受到刑法的保护。上述条目与民法的有关条目相对比,不难发现相似之处,如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中的所属条例都与民法在经济条例之中有着交错。
(二)在规范上的交错在相关规范层面上,刑法与民法也存在着交错,刑法将民法的规范作为犯罪内容构成的主要条件,这就是规范上的交错的主要表现,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刑法设置方面,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空白罪状,这一空白就导致了我国刑法与民法在规范方面有着交错的情况。
2.在我国的刑法设置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的开放性空间,这一空间就直接导致了一部分行使权限与民法中的行使权限相似,出现了交错的情况。3.构成要素的文件分为成文文件与不成文文件两种,
其中不成文的文件构成要素是由具有没有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构成的,而我国的刑法中就有这样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这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就形成了我国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的交错。
4.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系统之中的刑法就存在着大量的法学术语,其中一些术语就来自于我国的民法,这些交互的术语就构成了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的交错。
(三)在行为上的交错在我国的刑法之中,有明文规定,行为是形成犯罪的首要因素,是构成犯罪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有着根基性的地位。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民法之中,行为也是构成违法条件的前提因素,也有同样的基本作用。在一般情况之下,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民法之中的行为也有所不同,相同的性质作用也不尽完全一致,但是所存在的共通之处就使得二者的相互联系更为明显,使得二者的交错之处越来越明显。
(四)刑法与民法在法律责任上的交错
法律责任就是具有行为意识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做的不符合法律约束的行为必须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是不尽相同的,刑法与民法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要求是不完全一致的,在刑法方面,行为人所需要负责任的是因犯罪而承担的强制性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民法上则不相同,在民法方面,则是由于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之后,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见二者的不同之处。从中不难发现,二者的交错式体现在行为与调整对象方面的,在法律责任上的交错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存在着重复。专家学者将这一重复重合称之为责任聚合。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出现了责任方面的重合,就说明了这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几种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所以出现了多种法律责任共同出现的这一情况。
2.行为主体的具体对象与这一对象的相关特质相吻合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共同出现。
三、在处理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时的注意事项(一)具有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关联思维在日常生活之中,人们往往在考虑事情之时,首要先考虑到自我的专业分工,基本的原始思想会被影响、压抑。在考虑问题之时,首要先考虑的是与自己工作领域有关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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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方面,从自我专业的角度去解决问题,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不能够实现的,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交错,关系严密,不能够运用这一方法解决问题,会导致混乱的发生。在处理相关案件之时,应运用发散的思维方式,用开放的态度去解决问题。在工作的过程之中,处理案件之时,需考虑到二者之间存在的交错性,尽量避免运用到二者之间的空包区域,应使用二者的法律独特特质之处,这样才能够在解决问题之时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注意民法的前置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就目前存在的基本观点而言,刑事案件就必须依照刑法来解决问题,民事案件就必须按照民法来解决问题,这一观点基本上使错误的,不能够完全适用的,就是基于这一思想,导致了在以往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仅仅是依照刑事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并未按照民法之中的共通之处来考虑实际问题,并未运用民法前置的思想。部分学者提出了在一些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当中引入二次性违法的理论研究,这对于法律案件的解决处理起到了促进性的作用。对于一些不能够完全运用刑法来解决问题的刑事案件,引用民法之后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就是讲民法进行了前置分析,这样的思想借用来解决本部的法律问题是突破性的进展。
(三)注意目的解释的提倡法律在行使的过程之中,需要使用语言,运用语言为主要载体,法律基本都需要语言进行描述,这就需要相关语言的严谨性与紧密性,不能存在任何司法漏洞,不然则无法起到约束行为的基本作用。在实际生活之中,语言存在着多
义与歧义,以及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部分法律文件的漏洞
之处与空白之处,使得同一种话语在刑法与民法之中的相异性,解释的行为不尽相同,这就是法律范畴内的相对性。由于这一原因,刑法与民法在某些既定方面存在着差异,实质性也就有所不同,无法做到完全一致。相关人员在解释法律之时,必须要考虑到所属部门的不同,这样才能够保障法律基本的安全性与实效性,使法律真正地能够发挥其基本的被赋予的作用。
四、结语
本文就我国目前存在的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性展开了探讨,从不同方面阐述了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的交错性,与此同时,也给出了在面对二者的交错性与相异性之时,如何做出应对选择的解决办法,同时,在解决法律这一方面的问题之时,需要保障冷静的头脑,避免将二者的定义混淆。通过本文的分析之后,希望能够实现对刑法与民法存在的交错性的推广,使得更多的法律从事研究人员注意到这一点,将刑法与民法的交错性更为人所知,进而产生积极且有效的影响。
[参考文献]
——以一典型案例为例[J ].广[1]温小燕.表象合法行为之刑法评价—
2012(01).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央财经[2]鲁国强.论刑民交叉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及权利救济[D ]
2009.大学,[3]J ].法律科学,2003(2).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94王泽鉴.民法物权[M ]-195.
(上接第250页)完成侦查工作外,应该对其赋予一定范围内的独立侦查权。
,《条例》对于拘留、逮捕权规定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
捕,但没有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拘留、逮捕权,应对其作出进一步修订,对于暴力威胁和严重威胁检查工作人身安全的等的严重行为,应可以拘留或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办案程序监督权,应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在侦查事物过程中,应明确区分警、检之间的职权界限,司法警察听从检察官指挥,若由于司法警察的过失导致错误则由其自身负责,同时法警也有权对错误指挥提出意见或建议,若是检察官执意执行,则由检察官自身负责。只有明确化、规范化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能,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使人民法院各个部门工作更加协同,提高效率与准确率。
(四)司法警察的权责统一
司法警察执法系统应该保证做到权责统一,主要体现在:(1)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司法警察应该掌握良好的理论基础和有效的行动力,能够依照法律的要求严格的履行相关的法律。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司法警察应该注重在职教育和成人教育,不断加强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2)贯彻法律法规。司法警察总是感觉权力小,但是应该承担的责任非常重,这就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司法警察的地位,能够主动的帮助维护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让司法警察能够系统的掌握相关的实践标准,找到自己合适的定位。人民法院的效力在实行的过程中,需要大力的依靠司法警察的执行力,所以也保护司法警察的职责。司法警察的权责统一直
接关系到司法警察是否能够真实的履行相关的责任和权
利,对于司法警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司法警察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
司法警察依法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既是司法警察权的性质也是法律的规定。司法警察具有的强制执行权主要有:罚款、拘留、拘传、训诫的权利;扣押、查封、搜查的权利,司法警察具有很强的命令性、强制性、主动性和明确性。司法警察使用民事强制执行权,能够有效的保证人民法院的命令得到实施,让受害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补偿,让社会公平正义能够顺利的进行。司法警察在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时候,是任何的警察都不能代替的,具有特殊的警察服饰、警察身份、警察武器,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三、总结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无可替代的重要强制性力量,是人民法院公正严明的形象代表,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目前司法警察的制度尚未完善,只有明确司法警察的各项职能,规范司法警察的职权,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关键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加强化,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参
考
文
献]
J ].上海市[1]李学忠.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赵亚光,
2012,07(04).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法制博览,贾文国.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地位和作用[J ]
(12):15-16.2013,[3]J ].江苏经丁祥生,蒋国富.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6):77-77.2013,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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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乾顺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
贵阳550000
行为界定、调整对象以及法律责任多个方面之上。在摘要:民法与刑法是交互存在的,二者之间是存在联系的,相似之处体现在法律规范、
处理法律方面的问题之时,需要从整体出发,思考问题之时应考虑到互相之间存在的联系,不能脱离民法与刑法的关联点,与此同时,还不能够忽略民法的前置思想。本文就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进行了探讨,阐述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基本联系,并给出了面对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该类问题起到促进作用。关键词:民法;刑法;交错;关联思维;特质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48-02
男,穿青人,贵州织金人,平坝县县委办公室,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作者简介:左乾顺(1983-),
一、概论
从整体情况上来看,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民法与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相似且交互之处,在实际情况处理之中,往往会将二者共通的概念条目混淆。就目前而言,相关专家学者已经对我国的刑法与民法进行了分明,二者重新赋予了不同的特质并有了不同的下属法律执行部门,由此可见,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区别还是明显的。民法与刑法的基本作用都是解决基础的民生问题,所以出现特质共通且解决方案相似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实际案件解决过程之中,这种共通的特质会妨碍司法的务实工作。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层面上的基本问题,用冷静沉着的头脑进行分析,用足够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进行有效的案件讨论,这样才能够使问题得到及时地解决。相关法务人员也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知识进修与经验补充,用冷静的头脑处理问题,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战经验相结合,这样才能够发挥法律其具有的独特意义。
二、民法与刑法交错的表现形式(一)在调整对象上的交错
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规范社会人群基本行为,将社会关系稳定在一个和谐的层面之上。民法与刑法有不同的既定范畴,所属的关系层面也不尽相同,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民法与刑法之间就纠纷调整问题就存在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在刑法方面,犯罪条目就已经细分到政治、财产、经济、人身、婚姻家庭等社会因素之上,以上条目都受到刑法的保护。上述条目与民法的有关条目相对比,不难发现相似之处,如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中的所属条例都与民法在经济条例之中有着交错。
(二)在规范上的交错在相关规范层面上,刑法与民法也存在着交错,刑法将民法的规范作为犯罪内容构成的主要条件,这就是规范上的交错的主要表现,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刑法设置方面,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空白罪状,这一空白就导致了我国刑法与民法在规范方面有着交错的情况。
2.在我国的刑法设置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的开放性空间,这一空间就直接导致了一部分行使权限与民法中的行使权限相似,出现了交错的情况。3.构成要素的文件分为成文文件与不成文文件两种,
其中不成文的文件构成要素是由具有没有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构成的,而我国的刑法中就有这样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这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就形成了我国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的交错。
4.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系统之中的刑法就存在着大量的法学术语,其中一些术语就来自于我国的民法,这些交互的术语就构成了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的交错。
(三)在行为上的交错在我国的刑法之中,有明文规定,行为是形成犯罪的首要因素,是构成犯罪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有着根基性的地位。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民法之中,行为也是构成违法条件的前提因素,也有同样的基本作用。在一般情况之下,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民法之中的行为也有所不同,相同的性质作用也不尽完全一致,但是所存在的共通之处就使得二者的相互联系更为明显,使得二者的交错之处越来越明显。
(四)刑法与民法在法律责任上的交错
法律责任就是具有行为意识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做的不符合法律约束的行为必须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是不尽相同的,刑法与民法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要求是不完全一致的,在刑法方面,行为人所需要负责任的是因犯罪而承担的强制性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民法上则不相同,在民法方面,则是由于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之后,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见二者的不同之处。从中不难发现,二者的交错式体现在行为与调整对象方面的,在法律责任上的交错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存在着重复。专家学者将这一重复重合称之为责任聚合。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出现了责任方面的重合,就说明了这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几种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所以出现了多种法律责任共同出现的这一情况。
2.行为主体的具体对象与这一对象的相关特质相吻合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共同出现。
三、在处理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时的注意事项(一)具有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关联思维在日常生活之中,人们往往在考虑事情之时,首要先考虑到自我的专业分工,基本的原始思想会被影响、压抑。在考虑问题之时,首要先考虑的是与自己工作领域有关的影
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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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方面,从自我专业的角度去解决问题,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不能够实现的,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交错,关系严密,不能够运用这一方法解决问题,会导致混乱的发生。在处理相关案件之时,应运用发散的思维方式,用开放的态度去解决问题。在工作的过程之中,处理案件之时,需考虑到二者之间存在的交错性,尽量避免运用到二者之间的空包区域,应使用二者的法律独特特质之处,这样才能够在解决问题之时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注意民法的前置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就目前存在的基本观点而言,刑事案件就必须依照刑法来解决问题,民事案件就必须按照民法来解决问题,这一观点基本上使错误的,不能够完全适用的,就是基于这一思想,导致了在以往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仅仅是依照刑事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并未按照民法之中的共通之处来考虑实际问题,并未运用民法前置的思想。部分学者提出了在一些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当中引入二次性违法的理论研究,这对于法律案件的解决处理起到了促进性的作用。对于一些不能够完全运用刑法来解决问题的刑事案件,引用民法之后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就是讲民法进行了前置分析,这样的思想借用来解决本部的法律问题是突破性的进展。
(三)注意目的解释的提倡法律在行使的过程之中,需要使用语言,运用语言为主要载体,法律基本都需要语言进行描述,这就需要相关语言的严谨性与紧密性,不能存在任何司法漏洞,不然则无法起到约束行为的基本作用。在实际生活之中,语言存在着多
义与歧义,以及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部分法律文件的漏洞
之处与空白之处,使得同一种话语在刑法与民法之中的相异性,解释的行为不尽相同,这就是法律范畴内的相对性。由于这一原因,刑法与民法在某些既定方面存在着差异,实质性也就有所不同,无法做到完全一致。相关人员在解释法律之时,必须要考虑到所属部门的不同,这样才能够保障法律基本的安全性与实效性,使法律真正地能够发挥其基本的被赋予的作用。
四、结语
本文就我国目前存在的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性展开了探讨,从不同方面阐述了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的交错性,与此同时,也给出了在面对二者的交错性与相异性之时,如何做出应对选择的解决办法,同时,在解决法律这一方面的问题之时,需要保障冷静的头脑,避免将二者的定义混淆。通过本文的分析之后,希望能够实现对刑法与民法存在的交错性的推广,使得更多的法律从事研究人员注意到这一点,将刑法与民法的交错性更为人所知,进而产生积极且有效的影响。
[参考文献]
——以一典型案例为例[J ].广[1]温小燕.表象合法行为之刑法评价—
2012(01).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央财经[2]鲁国强.论刑民交叉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及权利救济[D ]
2009.大学,[3]J ].法律科学,2003(2).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94王泽鉴.民法物权[M ]-195.
(上接第250页)完成侦查工作外,应该对其赋予一定范围内的独立侦查权。
,《条例》对于拘留、逮捕权规定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
捕,但没有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拘留、逮捕权,应对其作出进一步修订,对于暴力威胁和严重威胁检查工作人身安全的等的严重行为,应可以拘留或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办案程序监督权,应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在侦查事物过程中,应明确区分警、检之间的职权界限,司法警察听从检察官指挥,若由于司法警察的过失导致错误则由其自身负责,同时法警也有权对错误指挥提出意见或建议,若是检察官执意执行,则由检察官自身负责。只有明确化、规范化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能,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使人民法院各个部门工作更加协同,提高效率与准确率。
(四)司法警察的权责统一
司法警察执法系统应该保证做到权责统一,主要体现在:(1)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司法警察应该掌握良好的理论基础和有效的行动力,能够依照法律的要求严格的履行相关的法律。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司法警察应该注重在职教育和成人教育,不断加强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2)贯彻法律法规。司法警察总是感觉权力小,但是应该承担的责任非常重,这就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司法警察的地位,能够主动的帮助维护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让司法警察能够系统的掌握相关的实践标准,找到自己合适的定位。人民法院的效力在实行的过程中,需要大力的依靠司法警察的执行力,所以也保护司法警察的职责。司法警察的权责统一直
接关系到司法警察是否能够真实的履行相关的责任和权
利,对于司法警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司法警察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
司法警察依法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既是司法警察权的性质也是法律的规定。司法警察具有的强制执行权主要有:罚款、拘留、拘传、训诫的权利;扣押、查封、搜查的权利,司法警察具有很强的命令性、强制性、主动性和明确性。司法警察使用民事强制执行权,能够有效的保证人民法院的命令得到实施,让受害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补偿,让社会公平正义能够顺利的进行。司法警察在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时候,是任何的警察都不能代替的,具有特殊的警察服饰、警察身份、警察武器,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三、总结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无可替代的重要强制性力量,是人民法院公正严明的形象代表,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目前司法警察的制度尚未完善,只有明确司法警察的各项职能,规范司法警察的职权,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关键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加强化,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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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上海市[1]李学忠.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赵亚光,
2012,07(04).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法制博览,贾文国.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地位和作用[J ]
(12):15-16.2013,[3]J ].江苏经丁祥生,蒋国富.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6):77-77.2013,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