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相关资料

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由谁制定?

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将由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发布。

二、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2016年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的。

统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三、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何时颁布?

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将于2016年4月中下旬发布,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四、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吗?

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自5月1号开始执行并不意味着发生在每年5月1号之前的交通事故都适用旧的标准,发生在每年5月1号之后的都适用新的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在5月1日前已经一审辩论终结的,适用2015年的赔偿标准,在5月1日后一审辩论终结的,可以适用2016年的新标准。

五、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关系到哪些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计算都涉及到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具体项目有哪些?

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包括: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伤残程度提出来,比如10级 1万元(深圳标准是10级-死亡依次1-10万元,你们根据当地情况酌定提出)

网上资料: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供参考

赔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由谁制定?

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将由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发布。

二、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2016年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的。

统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三、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何时颁布?

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将于2016年4月中下旬发布,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四、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吗?

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自5月1号开始执行并不意味着发生在每年5月1号之前的交通事故都适用旧的标准,发生在每年5月1号之后的都适用新的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在5月1日前已经一审辩论终结的,适用2015年的赔偿标准,在5月1日后一审辩论终结的,可以适用2016年的新标准。

五、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关系到哪些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计算都涉及到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具体项目有哪些?

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包括: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伤残程度提出来,比如10级 1万元(深圳标准是10级-死亡依次1-10万元,你们根据当地情况酌定提出)

网上资料: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供参考

赔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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