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刑法原条文 修正案(九)草案 一、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 作 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 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 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 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 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 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 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 果确有重大立功 减为无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 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 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 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罚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 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缴纳罚金的,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 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 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 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经人民法院决定, 可 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 四、 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
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第二款: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 的, 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
以上,酌情 刑和 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 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 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 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 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 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 组织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 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五、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 “组 织、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 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六、 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四 条, 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第一百二十 条之三、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第一百二十 条之五: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以制作资料、散 发资料、 发布信息、 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 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 义、 极端主义的, 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 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情节严 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利用极端主 义煽动、 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 姻、 司法、 教育、 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 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持有宣扬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 频资料,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明知他人有 恐怖活动犯罪、 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在司 法机关向其调查 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 七、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 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或者严重超过规 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 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 八、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 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 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 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 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金。” 黄金、 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 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条各款的 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 九、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
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 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 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 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 十、 将刑
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 “伪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 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者死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二)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 (三)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 二条规定之罪,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 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 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 或者拘役。
十一、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罪的,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五年以 从重处罚。 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 十三、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 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 役或者管制。 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 的,对 其发生性关系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 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 辱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 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救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收
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 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 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 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 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 十四、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 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 款作为第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 人,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 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增加一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款作为第二款: “以暴力、 胁迫等方式强 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 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 佩戴宣扬恐怖主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 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依照前款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 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 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 十六、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 为: “违反国家规定,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 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 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罚。
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 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 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十七、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 者管制。 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 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 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 条, 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 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 护、 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 看护的人,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九、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 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 者多次抢夺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 上
携带凶器抢夺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 二十、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 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刑。” 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 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 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 使用伪 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 证件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 为: “非法生产、 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 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 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 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 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 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 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 二十三、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 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 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规定处罚。”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 他人实施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 工 具,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 二十四、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 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规定处罚。”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 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 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 一条, 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 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经监管部门通知 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 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 二条, 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第二百 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 网络实施下列行
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 犯罪方法、 制作销售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制作、销售毒品、枪 支、 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或者 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三)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 布信息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 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 传输等技术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 支 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 二十七、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修改为:“违反国家规 (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 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干扰无线电通 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 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干扰无线电通讯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单处罚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刑,并处罚金。”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 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十八、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增加二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 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家机关工作秩序,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 造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利。 役或者管制。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 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 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规定处罚。”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 二十九、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 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 等物质,或者编 情、疫情、警 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 情、 灾情, 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 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 播, 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故意在信
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 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 会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 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 法规实施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 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 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 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修改为: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或者利用 迷信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灰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 制。” 三十二、 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 条, 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 “在国家规 定的考试中, 组织考生作弊的, 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 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 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 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三、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 条, 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为谋取不 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 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 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 从重处罚; 同时 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从重处罚。” 三十四、 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 条, 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 人员、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 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 应当公开的信息,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 件信息, 情节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五、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罚金: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 冲击法庭,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 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讼参与人的; 管制或者罚金。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 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 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行为的。”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 为: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 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 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 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生
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 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配剂, 或 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情节较重的, 处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 大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财产。 论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买卖、 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品罪的共犯论处。”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 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卖淫的;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 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 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 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 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处 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收财产。 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 罚金。” 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 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 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较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 “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满五万元的,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 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 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 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 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 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 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 处没收财产。 处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 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数额处罚。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 情节较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 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 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情形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 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 计贪污数额处罚。 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十、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后增 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二: “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 的人, 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 “对犯行贿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 益,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 没收财产。 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 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其中, 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轻的, 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 件起关键作用, 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 四十二、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经济往来中,违反 团体以 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财物的,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金。”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 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四十三、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为: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介绍贿赂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役,并处罚金。” 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 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 为: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 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 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 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 值勤人员执行 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 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或者值班、 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处五年 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 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从重处罚。 刑。战时从重处
罚。”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 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 刑。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十七、本修正案自 行。 年 月 日起施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刑法原条文 修正案(九)草案 一、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 作 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 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 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 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 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 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 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 果确有重大立功 减为无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 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 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 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罚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 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缴纳罚金的,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 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 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 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经人民法院决定, 可 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 四、 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
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第二款: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 的, 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
以上,酌情 刑和 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 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 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 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 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 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 组织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 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五、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 “组 织、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 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六、 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四 条, 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第一百二十 条之三、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第一百二十 条之五: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以制作资料、散 发资料、 发布信息、 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 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 义、 极端主义的, 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 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情节严 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利用极端主 义煽动、 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 姻、 司法、 教育、 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 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持有宣扬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 频资料,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明知他人有 恐怖活动犯罪、 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在司 法机关向其调查 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 七、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 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或者严重超过规 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 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 八、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 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 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 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 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金。” 黄金、 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 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条各款的 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 九、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
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 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 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 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 十、 将刑
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 “伪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 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 者死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二)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 (三)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 二条规定之罪,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 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 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 或者拘役。
十一、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罪的,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五年以 从重处罚。 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 十三、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 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 役或者管制。 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 的,对 其发生性关系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 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 辱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 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救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收
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 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 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 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 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 十四、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 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 款作为第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 人,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 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增加一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款作为第二款: “以暴力、 胁迫等方式强 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 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 佩戴宣扬恐怖主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 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依照前款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 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 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 十六、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 为: “违反国家规定,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 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 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罚。
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 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 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十七、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 者管制。 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 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 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 条, 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 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 护、 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 看护的人,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九、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 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 者多次抢夺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 上
携带凶器抢夺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 二十、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 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刑。” 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 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 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 使用伪 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 证件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 为: “非法生产、 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 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 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 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 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 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 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 二十三、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 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 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规定处罚。”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 他人实施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 工 具,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 二十四、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 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规定处罚。”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 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 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 一条, 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 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经监管部门通知 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 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 二条, 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第二百 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 网络实施下列行
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 犯罪方法、 制作销售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制作、销售毒品、枪 支、 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或者 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三)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 布信息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 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 传输等技术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 支 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 二十七、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修改为:“违反国家规 (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 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干扰无线电通 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 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干扰无线电通讯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单处罚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刑,并处罚金。”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 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十八、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增加二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 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家机关工作秩序,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 造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利。 役或者管制。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 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 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规定处罚。”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 二十九、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 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 等物质,或者编 情、疫情、警 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 情、 灾情, 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 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 播, 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故意在信
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 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 会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 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 法规实施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 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 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 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修改为: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或者利用 迷信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灰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 制。” 三十二、 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 条, 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 “在国家规 定的考试中, 组织考生作弊的, 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 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 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 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三、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 条, 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为谋取不 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 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 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 从重处罚; 同时 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从重处罚。” 三十四、 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 条, 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 人员、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 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 应当公开的信息,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 件信息, 情节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五、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罚金: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 冲击法庭,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 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讼参与人的; 管制或者罚金。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 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 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行为的。”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 为: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 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 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 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生
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 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配剂, 或 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情节较重的, 处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 大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财产。 论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买卖、 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品罪的共犯论处。”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 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卖淫的;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 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 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 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 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处 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收财产。 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 罚金。” 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 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 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较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 “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满五万元的,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 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 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 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 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 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 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 处没收财产。 处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 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数额处罚。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 情节较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 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 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情形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 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 计贪污数额处罚。 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十、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后增 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二: “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 的人, 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 “对犯行贿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 益,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 没收财产。 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 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其中, 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轻的, 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 件起关键作用, 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 四十二、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经济往来中,违反 团体以 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财物的,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金。”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 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四十三、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为: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介绍贿赂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役,并处罚金。” 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 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 为: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 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 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 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 值勤人员执行 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 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或者值班、 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处五年 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 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从重处罚。 刑。战时从重处
罚。”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 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 刑。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十七、本修正案自 行。 年 月 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