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天津大学精仪学生会是在精仪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和精仪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的天津大学精仪学院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帮助同学进步。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协助学院开展学生工作,引导同学
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帮助同学成长为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创新型人才。
(三)沟通院党委、团委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
间的团结,代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根据同学需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理论学习活动、培训活动、文体活
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风气,协助学院建设严谨积极的教学秩序,营
造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六)发展同兄弟学院、校内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 本会的英文简称是“JYSU ”。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大学学生
会章程和天津大学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是本校正式注册的精仪学院本科生和专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
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被选举
权。
(四) 有参加本会下属各种组织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 会员在本会内外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
护。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的安定团
结。
(二)
(三) 遵守校规校纪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第九条 精仪学院学生干部除严格按照《天津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中的要求进行日常工作和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外,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做到思想上进、学习良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精仪学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精仪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应每学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学年末举行;特殊情况下,由本会主席团提议,报院
团委审查,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经本会主席团提议,可报请院团委,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针对重大、临时问题进行集中讨论。院团委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本会主席团主持,或由大会选出代表,经院团委同意,对大会进行主持。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规划和方针任务;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院学生社团负责人代表所在学生团体参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一年,对全院同学负责,受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具有下列职责
:
(一)
(二)
(三)
(四)
(五) 对学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应当实行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事项须经与会过半数代表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本章程所称重大事项
立本会、与其他学生团体合并,以及其他需要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决议,应报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备案依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本会接受院团委的具体领导和监督,主席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工作。学生会指导教师,是指由院团委书记指定的、负责学生会直接领导工作的团委老师。
第十九条 本会指导教师享有下列监督职权
:
(一)
(二)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 每学年对本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四)
第二十条 主席团决策应当民主协商,主席团成员可发表不同看法,经共同讨论决定。未经主席团集体讨论的决定,一般不具有约束会员的效力。 学生会例会中,部长可以对主席团决议提出不同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采纳。意见未被采纳的部长可直接向指导教师提出。 部员的批评、建议,可向所属部门部长或直接向主席团提出。
第五章 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精仪学院各年级班委会是学院学生工作的基层组织,接受班级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受院团委具体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积极加强与班委会的沟通、交流,进行活动预告和信息反馈支持班委会在其职能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反映各班实际需要。应班委会要求,本会应当给予其适当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受其监
督。班委会不能履行职责时,全班同学可以经过民主程序罢免或改选。班委会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具有下列职责
:
(一) 协助院团委、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 在学习、工作、生活、实践等方面为班级同学提供服务;
(三) 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学院、学生会等举办的活动;
(四) 独立开展班级工作,进行班级内部管理。
第六章 与其他学生团体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天津大学学生会是本会的上位学生组织。本会尊重校学生会作出的决议,积极与其开展交流合作,参加其组织的相关活动,学习其先进管理经验和组织模式,共同为同学服务,促进建设和谐健康的校园生活。 校学生会决议与院团委决定、本章程有冲突时,优先适用院团委决定和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天津大学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兄弟学生组织。本会倡导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加强同兄弟学院间的交流合作,增进同学间的友谊,共同提升学生会的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院内学生社团是本会的兄弟学生社团。本会积极与其保持密切联系,互相学习经验,促进组织建设,共同服务学院同学,集中优势合作开展学生活动,配合院党委、团委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提升学院学生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本会愿意同已经正式登记注册的校内其他学生团体开展平等友好的交流合作,加强彼此间的优势互补,结合自身特色促进学生团体的综合发展和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经指导教师批准,在适当情形下,本会与校外学生团体、社会各界开展交流。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宽工作视野,延展活动范围,增强本会影响力,向社会展现天津大学学生的良好风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学生会章程》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天津大学精仪学生会是在精仪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和精仪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的天津大学精仪学院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帮助同学进步。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协助学院开展学生工作,引导同学
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帮助同学成长为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创新型人才。
(三)沟通院党委、团委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
间的团结,代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根据同学需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理论学习活动、培训活动、文体活
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风气,协助学院建设严谨积极的教学秩序,营
造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六)发展同兄弟学院、校内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 本会的英文简称是“JYSU ”。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大学学生
会章程和天津大学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是本校正式注册的精仪学院本科生和专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
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被选举
权。
(四) 有参加本会下属各种组织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 会员在本会内外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
护。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的安定团
结。
(二)
(三) 遵守校规校纪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第九条 精仪学院学生干部除严格按照《天津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中的要求进行日常工作和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外,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做到思想上进、学习良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精仪学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精仪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应每学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学年末举行;特殊情况下,由本会主席团提议,报院
团委审查,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经本会主席团提议,可报请院团委,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针对重大、临时问题进行集中讨论。院团委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本会主席团主持,或由大会选出代表,经院团委同意,对大会进行主持。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规划和方针任务;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院学生社团负责人代表所在学生团体参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一年,对全院同学负责,受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具有下列职责
:
(一)
(二)
(三)
(四)
(五) 对学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应当实行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事项须经与会过半数代表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本章程所称重大事项
立本会、与其他学生团体合并,以及其他需要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决议,应报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备案依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本会接受院团委的具体领导和监督,主席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工作。学生会指导教师,是指由院团委书记指定的、负责学生会直接领导工作的团委老师。
第十九条 本会指导教师享有下列监督职权
:
(一)
(二)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 每学年对本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四)
第二十条 主席团决策应当民主协商,主席团成员可发表不同看法,经共同讨论决定。未经主席团集体讨论的决定,一般不具有约束会员的效力。 学生会例会中,部长可以对主席团决议提出不同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采纳。意见未被采纳的部长可直接向指导教师提出。 部员的批评、建议,可向所属部门部长或直接向主席团提出。
第五章 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精仪学院各年级班委会是学院学生工作的基层组织,接受班级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受院团委具体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积极加强与班委会的沟通、交流,进行活动预告和信息反馈支持班委会在其职能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反映各班实际需要。应班委会要求,本会应当给予其适当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受其监
督。班委会不能履行职责时,全班同学可以经过民主程序罢免或改选。班委会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具有下列职责
:
(一) 协助院团委、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 在学习、工作、生活、实践等方面为班级同学提供服务;
(三) 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学院、学生会等举办的活动;
(四) 独立开展班级工作,进行班级内部管理。
第六章 与其他学生团体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天津大学学生会是本会的上位学生组织。本会尊重校学生会作出的决议,积极与其开展交流合作,参加其组织的相关活动,学习其先进管理经验和组织模式,共同为同学服务,促进建设和谐健康的校园生活。 校学生会决议与院团委决定、本章程有冲突时,优先适用院团委决定和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天津大学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兄弟学生组织。本会倡导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加强同兄弟学院间的交流合作,增进同学间的友谊,共同提升学生会的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院内学生社团是本会的兄弟学生社团。本会积极与其保持密切联系,互相学习经验,促进组织建设,共同服务学院同学,集中优势合作开展学生活动,配合院党委、团委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提升学院学生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本会愿意同已经正式登记注册的校内其他学生团体开展平等友好的交流合作,加强彼此间的优势互补,结合自身特色促进学生团体的综合发展和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经指导教师批准,在适当情形下,本会与校外学生团体、社会各界开展交流。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宽工作视野,延展活动范围,增强本会影响力,向社会展现天津大学学生的良好风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学生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