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制研究分析

  【摘要】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由于市场经济的弊端,金融领域需要政府的监管。本文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原因、监管方式进行了梳理。   【关键字】金融监管 政府调控 机制研究   世界经济发展现实充分表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强大的作用力、影响力和推动力,金融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然而从另一方面看,由于金融业本身固有的特征,金融业发展的不稳定以致出现风险和危机,也会给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的破坏。这其中,金融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完善而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能保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的发展,更能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一、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与危害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由于市场经济活动范围的日益拓展以及日益自由化、国际化及全球一体化,导致资本流动更加充分、资本逐利更加彻底,对风险的敏感性日益强化。国际清算银行(BIS)依据国际收支统计资料计算的证券跨境交易资料显示,资本跨国流动与各民族国家经济规模的相对比例显著提高,1975-1998年问,西方国家各类证券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总额相对于GDP的比重迅速上升,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意大利由1%上升到640%,日本由2%上升到91%。   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更加广、速度更加快。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说明了这一点。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欧洲步美国后尘也进入衰退。尽管欧洲各国政府救市的决心和措施的力度丝毫不亚于美国,然而,考虑到欧洲与生俱来的非整体性以及经济政策的“各自为政性”,考虑到欧洲劳动市场的固有刚性和人口老龄化,考虑到欧洲金融机构拥有比美国更高的杠杆比率因而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考虑到欧洲僵化福利制度与残酷经济现实的难以调和性(眼下愈演愈烈的希腊社会冲突便为一例),欧洲的经济前景比美国还要黯淡。   日本的情况更加令人堪忧。在进入衰退的发达经济体中,日本衰退的程度最深。考虑到日本国债已经达到其GDP的1.6倍以上,考虑到日本的利率长期以来一直为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中最低,日本财政货币当局的政策实施空间十分有限。   由于金融危机破坏力的波及范围、持续时间、传播速度都呈几何级增长,所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力也相应地呈几何级增长,导致社会大范围的紊乱和瘫痪,从而达到毁灭国家的程度,应该说其破坏力不亚于核武器。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印度尼谣亚、俄罗斯等国政坛的剧烈动荡,甚至政权的更迭,这在人类发展史上是没有发生过的,这就是金融危机反应的巨大破坏力所在。经历东南亚金融危机事件之后,各国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一国的“经济、金融安全”与“军事、政治安全”同样重要。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性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同时也发挥着“大脑中枢”的作用,金融既是核心,但同时又蕴涵着高风险。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任何一个时代,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金融运行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涉及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也就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全局性问题。从前面分析来看,似乎发生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也就意味着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相当重要,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后果决定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一)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   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三、金融监管的方式   (一)公告监管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二)规范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三)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如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可以称为“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职。   四、总结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摘要】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由于市场经济的弊端,金融领域需要政府的监管。本文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原因、监管方式进行了梳理。   【关键字】金融监管 政府调控 机制研究   世界经济发展现实充分表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强大的作用力、影响力和推动力,金融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然而从另一方面看,由于金融业本身固有的特征,金融业发展的不稳定以致出现风险和危机,也会给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的破坏。这其中,金融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完善而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能保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的发展,更能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一、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与危害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由于市场经济活动范围的日益拓展以及日益自由化、国际化及全球一体化,导致资本流动更加充分、资本逐利更加彻底,对风险的敏感性日益强化。国际清算银行(BIS)依据国际收支统计资料计算的证券跨境交易资料显示,资本跨国流动与各民族国家经济规模的相对比例显著提高,1975-1998年问,西方国家各类证券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总额相对于GDP的比重迅速上升,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意大利由1%上升到640%,日本由2%上升到91%。   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更加广、速度更加快。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说明了这一点。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欧洲步美国后尘也进入衰退。尽管欧洲各国政府救市的决心和措施的力度丝毫不亚于美国,然而,考虑到欧洲与生俱来的非整体性以及经济政策的“各自为政性”,考虑到欧洲劳动市场的固有刚性和人口老龄化,考虑到欧洲金融机构拥有比美国更高的杠杆比率因而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考虑到欧洲僵化福利制度与残酷经济现实的难以调和性(眼下愈演愈烈的希腊社会冲突便为一例),欧洲的经济前景比美国还要黯淡。   日本的情况更加令人堪忧。在进入衰退的发达经济体中,日本衰退的程度最深。考虑到日本国债已经达到其GDP的1.6倍以上,考虑到日本的利率长期以来一直为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中最低,日本财政货币当局的政策实施空间十分有限。   由于金融危机破坏力的波及范围、持续时间、传播速度都呈几何级增长,所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力也相应地呈几何级增长,导致社会大范围的紊乱和瘫痪,从而达到毁灭国家的程度,应该说其破坏力不亚于核武器。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印度尼谣亚、俄罗斯等国政坛的剧烈动荡,甚至政权的更迭,这在人类发展史上是没有发生过的,这就是金融危机反应的巨大破坏力所在。经历东南亚金融危机事件之后,各国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一国的“经济、金融安全”与“军事、政治安全”同样重要。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性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同时也发挥着“大脑中枢”的作用,金融既是核心,但同时又蕴涵着高风险。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任何一个时代,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金融运行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涉及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也就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全局性问题。从前面分析来看,似乎发生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也就意味着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相当重要,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后果决定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一)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   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三、金融监管的方式   (一)公告监管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二)规范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三)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如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可以称为“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职。   四、总结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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