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0-00016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政发〔2010〕22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调节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通知》等10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
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地带的通知》等2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1件规范性
文件(见附件4)。
上 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CSCR-2010-00016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政发〔2010〕22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调节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通知》等10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
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地带的通知》等2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1件规范性
文件(见附件4)。
上 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