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

供电分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1、安监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注册、送培、取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特种工种教育,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2、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定员配备、工作变迁,并配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3. 特种作业所负责部门负责向外送培特种作业人员前的内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四、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公司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车辆驾驶、安全管理等。

五、内容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和登记

1、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安监部提出送培申请,安监部审查后办理外出培训手续。

2、待培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后进行培训。

3、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必须是本特种作业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并由本部门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进行作业,其他人员不准进行作业。

2、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每年还必须经安监部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2、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3、考核发证和复审后一年,由分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一次中间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变迁

1、特种作业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调出单位通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单位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3特种作业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的,应纳入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处罚

1、对不参加复审和中间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视为自动取消特种作业资格,并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各部门不得让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者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工作岗位,视其情节处罚本人200—500元。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生效。

一、目的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

供电分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1、安监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注册、送培、取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特种工种教育,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2、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定员配备、工作变迁,并配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3. 特种作业所负责部门负责向外送培特种作业人员前的内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四、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公司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车辆驾驶、安全管理等。

五、内容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和登记

1、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安监部提出送培申请,安监部审查后办理外出培训手续。

2、待培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后进行培训。

3、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必须是本特种作业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并由本部门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进行作业,其他人员不准进行作业。

2、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每年还必须经安监部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2、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3、考核发证和复审后一年,由分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一次中间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变迁

1、特种作业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调出单位通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单位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3特种作业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的,应纳入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处罚

1、对不参加复审和中间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视为自动取消特种作业资格,并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各部门不得让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者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工作岗位,视其情节处罚本人200—500元。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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