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文明办„2010‟11号
朝阳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朝阳区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朝阳区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包括朝阳志愿者联盟、朝阳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朝阳区各街(乡)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
微型志愿者组织是指由社区、村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自发建立,长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在属地志愿者协会进行登记备案,规模较小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人数一般少于20人。例如:工作室、服务队等。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经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第四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无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受社会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和形式多样的招募方式。
(一)朝阳志愿者联盟及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集体加入志愿者组织,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建立朝阳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前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朝阳志愿者联盟、青年志愿者协会、各街乡志愿者协会、各专业志愿者协会及受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朝阳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朝阳志愿者联盟定期向社会公
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第十条 朝阳区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采取网络注册的,可登陆“朝阳志愿者联盟”网站直接进行注册,也可登陆“志愿北京”网站,选择团体中的“朝阳志愿者联盟”进行加入。注册成功后,志愿者可登陆两个网站进行信息查询和个人资料的管理。
(三)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格后,发放志愿者卡和志愿服务记录册,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十一条 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由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志愿服务记录册由朝阳志愿者联盟统一制作,委托注册机构发放。
第十二条 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志愿者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应注销其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八)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十)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一)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妥善保管志愿者卡和志愿服务记录册;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相关培训。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
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妥善保管志愿服务使用单位提供的可利用资源。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团区委、民政局、社工委、农工委及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各部门协同,负责朝阳区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朝阳志愿者联盟负责朝阳区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志愿服务的规划、指导及朝阳志愿者联盟的运行,以及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消防、应急、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绿化等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含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应按需要组织志愿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社会服务组织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社区、村等自治组织应根据本地区居民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鼓励社区、村热心公益的居民建立微型志愿者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区、村大多数居民利益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志愿服务使用单位采取与志愿者组织联合方式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将志愿服务计划进行公告,公开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志愿者在符合安全及卫生的条件下开展服务。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和志愿服务基金对购买保险予以一定支持,同时通过社会化筹资渠道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二)志愿服务使用单位在招募志愿者之前,应将志愿服务计划送交本单位主管部门及朝阳志愿者联盟备案。志愿服务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朝阳志愿者联盟受理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应审查其合理性,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后,方能备案。在志愿服务计划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将志愿服务的执行情况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及朝阳志愿者联盟。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志愿服务使用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志愿服务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志愿服务计划使用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四)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受损害的志愿者进行慰问,支持其向有关服务对象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 建立志愿者培训制度。为提高志愿服务质量,应对志愿者进行基础培训和专项培训。基础培训由朝阳志愿者联盟负责,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专项培训由志愿服务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志愿服务工作的需要自行开展。对志愿者骨干实行提升培训、骨干培训,由朝阳志愿者联盟及志愿服务使用单位联合举行,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素质拓展、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培训。采取“社工+志愿者”联合工作模式,指导志愿者开展服务,提高志愿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提供证明,经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管理系统;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提供证明,经街乡志愿者协会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管理系统。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
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朝阳志愿者联盟、青年志愿者协会、各专业志愿者协会对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街(乡)志愿者协会、社区(村)志愿者工作站对本地区、本社区(村)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报送到朝阳志愿者联盟,由朝阳志愿者联盟进行审核、发布、备案。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成立项目小组等,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朝阳志愿者联盟及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第二十条 朝阳志愿者联盟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北京市一星志愿者”、“北京市二星志愿者”、“北京市三星志愿者”。由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朝阳志愿者联盟备案。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四星志愿者”。由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朝阳志愿者联盟认定,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五星志愿者”。由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经朝阳志愿者联盟推荐,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认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志愿者自获得“北京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由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朝阳志愿者联盟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活动。
(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经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可参加北京市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
活动。
(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经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可参加北京市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活动。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章。
(五)奖章授予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朝阳志愿者联盟等,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朝阳志愿者联盟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朝阳有线、朝阳报等大众传媒和精神文明宣传栏等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
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依托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设立朝阳区志愿服务基金。
志愿服务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支持;
(三)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基金主要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六)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财政、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一定的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朝阳区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北京市朝阳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志愿者 管理 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300份)
朝文明办„2010‟11号
朝阳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朝阳区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朝阳区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包括朝阳志愿者联盟、朝阳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朝阳区各街(乡)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
微型志愿者组织是指由社区、村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自发建立,长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在属地志愿者协会进行登记备案,规模较小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人数一般少于20人。例如:工作室、服务队等。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经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第四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无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受社会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和形式多样的招募方式。
(一)朝阳志愿者联盟及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集体加入志愿者组织,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建立朝阳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前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朝阳志愿者联盟、青年志愿者协会、各街乡志愿者协会、各专业志愿者协会及受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朝阳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朝阳志愿者联盟定期向社会公
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第十条 朝阳区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采取网络注册的,可登陆“朝阳志愿者联盟”网站直接进行注册,也可登陆“志愿北京”网站,选择团体中的“朝阳志愿者联盟”进行加入。注册成功后,志愿者可登陆两个网站进行信息查询和个人资料的管理。
(三)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格后,发放志愿者卡和志愿服务记录册,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十一条 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由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志愿服务记录册由朝阳志愿者联盟统一制作,委托注册机构发放。
第十二条 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志愿者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应注销其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八)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十)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一)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妥善保管志愿者卡和志愿服务记录册;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相关培训。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
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妥善保管志愿服务使用单位提供的可利用资源。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团区委、民政局、社工委、农工委及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各部门协同,负责朝阳区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朝阳志愿者联盟负责朝阳区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志愿服务的规划、指导及朝阳志愿者联盟的运行,以及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消防、应急、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绿化等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含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应按需要组织志愿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社会服务组织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社区、村等自治组织应根据本地区居民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鼓励社区、村热心公益的居民建立微型志愿者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区、村大多数居民利益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志愿服务使用单位采取与志愿者组织联合方式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将志愿服务计划进行公告,公开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志愿者在符合安全及卫生的条件下开展服务。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和志愿服务基金对购买保险予以一定支持,同时通过社会化筹资渠道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二)志愿服务使用单位在招募志愿者之前,应将志愿服务计划送交本单位主管部门及朝阳志愿者联盟备案。志愿服务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朝阳志愿者联盟受理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应审查其合理性,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后,方能备案。在志愿服务计划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将志愿服务的执行情况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及朝阳志愿者联盟。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志愿服务使用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志愿服务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志愿服务计划使用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四)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受损害的志愿者进行慰问,支持其向有关服务对象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 建立志愿者培训制度。为提高志愿服务质量,应对志愿者进行基础培训和专项培训。基础培训由朝阳志愿者联盟负责,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专项培训由志愿服务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志愿服务工作的需要自行开展。对志愿者骨干实行提升培训、骨干培训,由朝阳志愿者联盟及志愿服务使用单位联合举行,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素质拓展、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培训。采取“社工+志愿者”联合工作模式,指导志愿者开展服务,提高志愿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提供证明,经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管理系统;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提供证明,经街乡志愿者协会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管理系统。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
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朝阳志愿者联盟、青年志愿者协会、各专业志愿者协会对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街(乡)志愿者协会、社区(村)志愿者工作站对本地区、本社区(村)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报送到朝阳志愿者联盟,由朝阳志愿者联盟进行审核、发布、备案。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成立项目小组等,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朝阳志愿者联盟及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第二十条 朝阳志愿者联盟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北京市一星志愿者”、“北京市二星志愿者”、“北京市三星志愿者”。由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朝阳志愿者联盟备案。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四星志愿者”。由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朝阳志愿者联盟认定,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五星志愿者”。由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经朝阳志愿者联盟推荐,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认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志愿者自获得“北京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由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朝阳志愿者联盟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活动。
(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经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可参加北京市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
活动。
(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经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可参加北京市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活动。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章。
(五)奖章授予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朝阳志愿者联盟等,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朝阳志愿者联盟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朝阳有线、朝阳报等大众传媒和精神文明宣传栏等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
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依托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设立朝阳区志愿服务基金。
志愿服务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支持;
(三)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基金主要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六)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财政、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一定的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朝阳区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朝阳区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北京市朝阳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志愿者 管理 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