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情况:
㈠案件来源:本案系专项检查。根据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第34号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要求,本检查组依法于2009年7月3日至2009年7月29日对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查结。 ㈡纳税人基本情况:
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龙海市某镇工业区,系(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1993年3月4日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0元;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1993年12月1日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确认为获利年度,2007年按27%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2008年起按25%申报企业所得税。生产加工各类海马毛纱线、兔羊毛纱线、混纺羊毛纱线、混纺花捻纱线、各类纱线及相关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商品代码5105290090),征税率17%,退税率13%,其他出口产品200701-20080731期间征税率17%,退税率11%,200808-200810期间退税率调整为13%,200811-200812期间退税率调整为14%。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㈠检查预案
1.案头审核: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帐簿、凭证较多,先从帐簿查帐,再确定抽查两个月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根据检查预案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该公司2007年1月?2007年12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9,291,199.05元(出口审核系统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9,240,644.28元,差额原因为200703以人民币支付所属200701出口海运费,计算出口退税时冲减出口销售额,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不予冲减出口销售额所致),申报应税销售额18,427,444.81元,申报免税销售额(未超过原值销售固定资产)201,000元,销项税额3,132,665.8元,本期进项税额3,961,365.4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634,518.28元,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439,218.12元(申报年月200612-200711)。
应抵扣税额合计2,887,629元,实际抵扣税额2,836,062.31元,应纳税额296,603.49元(综合税负3.14%),已纳税额应纳税额296,603.49元,期末留抵税额51,566.69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记录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申报年月200701-200712)487,688.87元,已退税额487,688.87元。2007年有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全年实付加工费1,165,318.59元,收回成品价值6,930,789.82元,经核对,有签订委外加工合同。该公司2007年度账载利润总额
1,548,543.13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31,559.31元(应纳税所得率3.05%),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467,521.01元,已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67,521.01元。该公司2008年1月?2008年12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3,475,125.14元,申报应税销售额10,636,975.43元,申报免税销售额(未超过原值销售固定资产)32,000元,销项税额1,808,285.81元,上期留抵税额51,566.69元,本期进项税额1,859,272.72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1,108,503.96元,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121,101.19元(申报年月200712-200811)。应抵扣税额合计681,234.26元,实际抵扣税额681,234.26元,应纳税额1,127,051.55元(综合税负4.4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1,127,051.55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记录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申报年月
200801-200812)72,630.44元,已退税额72,630.44元。2008年有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全年实付加工费826,619.22元,收回成品价值5,929,859.59元,经核对,有签订委外加工合同。该公司2008年度账载利润总额-835,295.57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41,121.01元(应纳税所得率1%),应纳企业所得税110,280.2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10,280.25元。 ⒉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所属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检查的税种为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采取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等方式。
㈡检查具体方法:
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检查有无多结转成本。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㈠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1、2007年10月65,101号记账凭证,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22416.25
元列支制造费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810.75元应予以剔除补征增值税,同时,对电缆价税合计增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补提2个月折旧,实际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2,416.25-(22,416.25+3,810.75)×9%÷12×2=22022.84元;
2、2007年11月61,102号记账凭证,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27882.91元列支制造费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740.09元应予以剔除补征增值税,同时,对电缆价税合计增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补提1个月折旧,实际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7882.91-(27882.91+4740.09)×9%÷12=27638.24元;
3、2007年8月148号记账凭证结转产品(羊毛条)成本(8月157号记账凭证,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10156.40公斤,单价56.94872元计算出错,根据2007年1-8月不含此笔业务累计已结转产品成本53308.44公斤,金额1778760.65元,计算得知平均单价应为33.36736元,核实多转销售成本10156.40×(56.94872-33.36736)=239501.72元,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39501.72元;
4、2007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讯费6009.20元,应剔除并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009.20元;
5、2008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讯费6554.56元,应剔除并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554.56元;
6、上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机器设备)的电缆,2008年度可补提折旧为:
(22,416.25+3,810.75+27,882.91+4,740.09)×9%=58,850×9%=5,296.50元,核减应纳税所得额5,296.50元。
2007年合计应补增值税8550.84元,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95172元,应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79696.44元(295172×27%)。
2008年净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258.06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14.52元(1,258.06×25%)。 2007-2008年合计应补税款88561.80元。
㈡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10-11月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已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法追缴增值税8550.8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度资本性支出、多转销售成本、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等行为,依法追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79696.44元;对该公司2008年度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行为,扣除资本性支出应补提折旧后,依法追补企业所得税314.5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10-11月少缴增值税税款8550.84元,处予0.5倍罚款4275.4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度少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79696.44元,处予0.5倍罚款39848.2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314.52元,处予0.5倍罚款157.26元。
合计补税罚款132842.7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应补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㈠检查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2007年度资本性支出、多转销售成本、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等行为,会造成企业虚增成本或重复列支成本,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㈡工作建议:
⒈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遵守税法规章制度。
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准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⒊加强成本核算,准确划分已销售货物成本和存货应保留的成本,准确划分应由公司负担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出。
一、案件背景情况:
㈠案件来源:本案系专项检查。根据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第34号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要求,本检查组依法于2009年7月3日至2009年7月29日对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查结。 ㈡纳税人基本情况:
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龙海市某镇工业区,系(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1993年3月4日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0元;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1993年12月1日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确认为获利年度,2007年按27%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2008年起按25%申报企业所得税。生产加工各类海马毛纱线、兔羊毛纱线、混纺羊毛纱线、混纺花捻纱线、各类纱线及相关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商品代码5105290090),征税率17%,退税率13%,其他出口产品200701-20080731期间征税率17%,退税率11%,200808-200810期间退税率调整为13%,200811-200812期间退税率调整为14%。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㈠检查预案
1.案头审核: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帐簿、凭证较多,先从帐簿查帐,再确定抽查两个月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根据检查预案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该公司2007年1月?2007年12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9,291,199.05元(出口审核系统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9,240,644.28元,差额原因为200703以人民币支付所属200701出口海运费,计算出口退税时冲减出口销售额,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不予冲减出口销售额所致),申报应税销售额18,427,444.81元,申报免税销售额(未超过原值销售固定资产)201,000元,销项税额3,132,665.8元,本期进项税额3,961,365.4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634,518.28元,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439,218.12元(申报年月200612-200711)。
应抵扣税额合计2,887,629元,实际抵扣税额2,836,062.31元,应纳税额296,603.49元(综合税负3.14%),已纳税额应纳税额296,603.49元,期末留抵税额51,566.69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记录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申报年月200701-200712)487,688.87元,已退税额487,688.87元。2007年有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全年实付加工费1,165,318.59元,收回成品价值6,930,789.82元,经核对,有签订委外加工合同。该公司2007年度账载利润总额
1,548,543.13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31,559.31元(应纳税所得率3.05%),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467,521.01元,已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67,521.01元。该公司2008年1月?2008年12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3,475,125.14元,申报应税销售额10,636,975.43元,申报免税销售额(未超过原值销售固定资产)32,000元,销项税额1,808,285.81元,上期留抵税额51,566.69元,本期进项税额1,859,272.72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1,108,503.96元,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121,101.19元(申报年月200712-200811)。应抵扣税额合计681,234.26元,实际抵扣税额681,234.26元,应纳税额1,127,051.55元(综合税负4.4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1,127,051.55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记录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申报年月
200801-200812)72,630.44元,已退税额72,630.44元。2008年有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全年实付加工费826,619.22元,收回成品价值5,929,859.59元,经核对,有签订委外加工合同。该公司2008年度账载利润总额-835,295.57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41,121.01元(应纳税所得率1%),应纳企业所得税110,280.2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10,280.25元。 ⒉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所属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检查的税种为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采取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等方式。
㈡检查具体方法:
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检查有无多结转成本。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㈠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1、2007年10月65,101号记账凭证,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22416.25
元列支制造费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810.75元应予以剔除补征增值税,同时,对电缆价税合计增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补提2个月折旧,实际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2,416.25-(22,416.25+3,810.75)×9%÷12×2=22022.84元;
2、2007年11月61,102号记账凭证,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27882.91元列支制造费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740.09元应予以剔除补征增值税,同时,对电缆价税合计增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补提1个月折旧,实际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7882.91-(27882.91+4740.09)×9%÷12=27638.24元;
3、2007年8月148号记账凭证结转产品(羊毛条)成本(8月157号记账凭证,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10156.40公斤,单价56.94872元计算出错,根据2007年1-8月不含此笔业务累计已结转产品成本53308.44公斤,金额1778760.65元,计算得知平均单价应为33.36736元,核实多转销售成本10156.40×(56.94872-33.36736)=239501.72元,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39501.72元;
4、2007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讯费6009.20元,应剔除并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009.20元;
5、2008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讯费6554.56元,应剔除并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554.56元;
6、上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机器设备)的电缆,2008年度可补提折旧为:
(22,416.25+3,810.75+27,882.91+4,740.09)×9%=58,850×9%=5,296.50元,核减应纳税所得额5,296.50元。
2007年合计应补增值税8550.84元,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95172元,应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79696.44元(295172×27%)。
2008年净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258.06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14.52元(1,258.06×25%)。 2007-2008年合计应补税款88561.80元。
㈡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10-11月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已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法追缴增值税8550.8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度资本性支出、多转销售成本、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等行为,依法追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79696.44元;对该公司2008年度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行为,扣除资本性支出应补提折旧后,依法追补企业所得税314.5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10-11月少缴增值税税款8550.84元,处予0.5倍罚款4275.4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度少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79696.44元,处予0.5倍罚款39848.2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314.52元,处予0.5倍罚款157.26元。
合计补税罚款132842.7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应补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㈠检查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2007年度资本性支出、多转销售成本、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等行为,会造成企业虚增成本或重复列支成本,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㈡工作建议:
⒈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遵守税法规章制度。
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准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⒊加强成本核算,准确划分已销售货物成本和存货应保留的成本,准确划分应由公司负担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