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保证精准脱贫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全县所有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年稳定精准脱贫战略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各镇党委、政府,承担脱贫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县属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有序推进,或在工作中群众反映、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在督查中发现有失职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没有做好进展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的;
(二)没有制定扶贫工作方案、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不建脱贫日志,年底不作扶贫报告的;
(三)脱贫攻坚工作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没有对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精准认别、建档立卡的;
(四)未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实,未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监管、建立脱贫认定机制的;
(五)未逐村、逐户、逐人制定精准扶贫规划和措施的;
(六)未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的;未推进贫困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未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议等制度的;
(七)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行为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资金、项目管理职责,不按要求、按计划、按时间下达拨付项目资金,不严格按标准检查验收,截留、挪用、克扣项目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九)未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的;
(十)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在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要求的。
第五条 有违反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进行公开约谈、通报曝光;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德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保证精准脱贫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全县所有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年稳定精准脱贫战略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各镇党委、政府,承担脱贫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县属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有序推进,或在工作中群众反映、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在督查中发现有失职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没有做好进展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的;
(二)没有制定扶贫工作方案、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不建脱贫日志,年底不作扶贫报告的;
(三)脱贫攻坚工作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没有对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精准认别、建档立卡的;
(四)未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实,未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监管、建立脱贫认定机制的;
(五)未逐村、逐户、逐人制定精准扶贫规划和措施的;
(六)未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的;未推进贫困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未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议等制度的;
(七)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行为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资金、项目管理职责,不按要求、按计划、按时间下达拨付项目资金,不严格按标准检查验收,截留、挪用、克扣项目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九)未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的;
(十)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在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要求的。
第五条 有违反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进行公开约谈、通报曝光;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