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管理-税务系统培训课件

税款征收管理

一、完税凭证管理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细则》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 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2004年6月10日)

注:完税凭证主要有:(1)完税证;

(2)税收专用缴款书;(3)印花税票;

(4)代扣税款凭证和代收税款凭证;(5)其他完税凭证明。

二、延期纳税管理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依法分析:

1、税款征收期限:

2、延期纳税的条件:有特殊困难,有两种情形。

3、延期纳税审批程序:(《细则》第42条)

《细则》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纳税申请;(2)报送有关资料;(3)税务机关(批准权限)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延期纳税最长期限:3个月。

5、延期纳税批准权限:

三、税收减免管理

《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细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

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八、关于减免税管理问题: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7日 国税发

[2005]24号)

分析:纳税人有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违法作出的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上报;减免税条件变化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7日 国税发[2005]24号)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八、关于减免税管理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

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四、欠税管理

(一)纳税人清算报告制度

《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二)滞纳金加收

1、加收比例:万分之五(征管法第32条)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滞纳时间的确定(《细则》第75条)

《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

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五、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3、计算方法: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三)欠税连带责任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细则》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 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

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问题与讨论]

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3、中山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

4、复议后王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哪个?

(四)欠税人离境清税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细则》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证明思路:阻止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欠税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证据,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单或报告,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欠税人处分财产报告与说明制度

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细则》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征管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六)欠税公告制度

《征管法》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细则》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另:《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

(七)对欠税人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

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到第26条对代位权和撤销权问题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怠于:不起诉或诉讼。另: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基于抚养、抚育、赡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金等请求权。

分析探讨:关于代位权。

(1)税务机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合法且到期债权(欠税)的存在(基础);纳税人对第三人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前提);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怠于行使债权已危害到税款的实现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法:作为原告起诉——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可直接要求向税务机关偿还——必要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分析探讨:关于撤销权。

(1)税务机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欠税人实施了有害于税款征收的行为;欠税人实施该行为有主观恶意(无偿处分财产,不论收益人是否明知,均推定为欠税人主观恶意◆有偿处分财产,如收益人明知,推定为欠税人主观恶意)。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方法: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范围以追缴欠

税为限,必要费用由欠税人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溯及力。

(3)行使期限:自税务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八)欠税清缴优先权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七、关于税款优先的时间确定问题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欠缴的税款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依法分析:

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欠税公告。

(1)税收优先权是相对的。A 、担保债权;B 、工资和劳保费用;C 、行政收费; D 、没收非法财物;E 、基本生存权利的财产权等。(2)没有执行冲突就没有税收优先权。税款是一种金钱给付义务,而非特定物的给付义务,税务机关无权决定纳税人的某项财产是专用于清偿税款的(除非以特定物设定了纳税

担保)。如果纳税人还存在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税款的财产时,就不存在税款与其他权利的冲突。(3)如果其他权利已经实现,税收优先权是否有溯及或追及的效力?(4)税收优先于后担保的债权问题。有不同理解。

案例分析:在申报破产债权期限之后发现的欠税能否优先受偿

2003年3月16日,深圳某税务分局在报纸上发现深圳某公司的破产公告,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税务分局便立即对该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1999年8月20日曾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10589.25元,但至今未缴纳。2000年4月1日,税务分局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10589.25元的税款,并要求对即将破产的深圳某公司的所有账薄进行检查,以确认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对税务机关申报10589.25元的欠税,清算组没有异议予以确认,但对税务机

关的查账要求,清算组以所有账薄已经封存为由,一直不予同意。在税务机关再三要求下,2000年7月24日,清算组同意税务分局划驻清算组进行税务检查。2000年8月3日,税务分局核实深圳某公司偷逃税款一千多万元,加上滞纳金和罚款共计2800万元。8月5日税务分局向清算组申报了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对税务机关于8月5日申报的数额,清算组以已经超过债权申报时间为由,几次债权人会议都没有对2800万元进行确认。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和法院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案进行明确:

1、税务局应当参加法院成立清算组,核查纳税人有关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依法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税务局应当将税务检查结论和有关税务文书送达清算组,作为确定纳税人义务履行情况和欠税数额的依据;3、滞纳金

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因对国家做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税款及滞纳金一并征收;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具有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地位。

经过税务分局多次与法院、清算组进行交涉、探讨,清算组最后同意对一千多万元的税款进行了清偿,但对滞纳金和罚款不予清偿。

焦点问题:在清算过程中,对税款是否是债权,是否受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参加清算组等等前争议。

税款征收管理

一、完税凭证管理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细则》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 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2004年6月10日)

注:完税凭证主要有:(1)完税证;

(2)税收专用缴款书;(3)印花税票;

(4)代扣税款凭证和代收税款凭证;(5)其他完税凭证明。

二、延期纳税管理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依法分析:

1、税款征收期限:

2、延期纳税的条件:有特殊困难,有两种情形。

3、延期纳税审批程序:(《细则》第42条)

《细则》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纳税申请;(2)报送有关资料;(3)税务机关(批准权限)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延期纳税最长期限:3个月。

5、延期纳税批准权限:

三、税收减免管理

《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细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

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八、关于减免税管理问题: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7日 国税发

[2005]24号)

分析:纳税人有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违法作出的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上报;减免税条件变化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7日 国税发[2005]24号)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八、关于减免税管理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

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四、欠税管理

(一)纳税人清算报告制度

《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二)滞纳金加收

1、加收比例:万分之五(征管法第32条)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滞纳时间的确定(《细则》第75条)

《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

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五、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3、计算方法: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三)欠税连带责任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细则》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 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

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问题与讨论]

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3、中山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

4、复议后王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哪个?

(四)欠税人离境清税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细则》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证明思路:阻止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欠税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证据,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单或报告,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欠税人处分财产报告与说明制度

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细则》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征管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六)欠税公告制度

《征管法》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细则》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另:《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

(七)对欠税人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

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到第26条对代位权和撤销权问题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怠于:不起诉或诉讼。另: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基于抚养、抚育、赡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金等请求权。

分析探讨:关于代位权。

(1)税务机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合法且到期债权(欠税)的存在(基础);纳税人对第三人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前提);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怠于行使债权已危害到税款的实现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法:作为原告起诉——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可直接要求向税务机关偿还——必要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分析探讨:关于撤销权。

(1)税务机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欠税人实施了有害于税款征收的行为;欠税人实施该行为有主观恶意(无偿处分财产,不论收益人是否明知,均推定为欠税人主观恶意◆有偿处分财产,如收益人明知,推定为欠税人主观恶意)。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方法: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范围以追缴欠

税为限,必要费用由欠税人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溯及力。

(3)行使期限:自税务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八)欠税清缴优先权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七、关于税款优先的时间确定问题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欠缴的税款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依法分析:

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欠税公告。

(1)税收优先权是相对的。A 、担保债权;B 、工资和劳保费用;C 、行政收费; D 、没收非法财物;E 、基本生存权利的财产权等。(2)没有执行冲突就没有税收优先权。税款是一种金钱给付义务,而非特定物的给付义务,税务机关无权决定纳税人的某项财产是专用于清偿税款的(除非以特定物设定了纳税

担保)。如果纳税人还存在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税款的财产时,就不存在税款与其他权利的冲突。(3)如果其他权利已经实现,税收优先权是否有溯及或追及的效力?(4)税收优先于后担保的债权问题。有不同理解。

案例分析:在申报破产债权期限之后发现的欠税能否优先受偿

2003年3月16日,深圳某税务分局在报纸上发现深圳某公司的破产公告,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税务分局便立即对该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1999年8月20日曾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10589.25元,但至今未缴纳。2000年4月1日,税务分局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10589.25元的税款,并要求对即将破产的深圳某公司的所有账薄进行检查,以确认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对税务机关申报10589.25元的欠税,清算组没有异议予以确认,但对税务机

关的查账要求,清算组以所有账薄已经封存为由,一直不予同意。在税务机关再三要求下,2000年7月24日,清算组同意税务分局划驻清算组进行税务检查。2000年8月3日,税务分局核实深圳某公司偷逃税款一千多万元,加上滞纳金和罚款共计2800万元。8月5日税务分局向清算组申报了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对税务机关于8月5日申报的数额,清算组以已经超过债权申报时间为由,几次债权人会议都没有对2800万元进行确认。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和法院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案进行明确:

1、税务局应当参加法院成立清算组,核查纳税人有关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依法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税务局应当将税务检查结论和有关税务文书送达清算组,作为确定纳税人义务履行情况和欠税数额的依据;3、滞纳金

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因对国家做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税款及滞纳金一并征收;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具有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地位。

经过税务分局多次与法院、清算组进行交涉、探讨,清算组最后同意对一千多万元的税款进行了清偿,但对滞纳金和罚款不予清偿。

焦点问题:在清算过程中,对税款是否是债权,是否受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参加清算组等等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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