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

山 东 大 学 文 件

山大研字〔2006〕47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研究生“海外经历”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海外优质教育资源,落实双导师指导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为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在派出之前,一般应完成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三)申请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TOFEL或GRE或IELTS)成绩应达到规定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或是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五年内曾在同语种国家留学或工作一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

二、中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

(一)海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

1.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

2.与我校有友好关系的单位;

3.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单位;

4.其它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二)中外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三、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

(一)联合培养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课程学习为主或科学研究为主两种方式。

(二)拟进行合作的单位或导师应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外文各一份)。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四、海外期限及资助额度

(一)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成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学校将优先纳入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计划。学校中外联合培养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三)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资助额度按其有关规定执行(2006年标准:欧洲约为1050欧元/月,美洲约为1000美元/月)。

(四)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计划研究生的培养费、国际旅费及海外生活费由学校、导师和海外合作方共同负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博士生每人每年不超过6万元、硕士生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金。

对于导师或校外导师提供资助者,学校将优先资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由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导师应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表)》,内容包括海外合作方的科研、教学条件和水平,外方合作导师的情况,资助研究生的数量,申请资助额度、导师配套经费和合作方提供的科研条件及资助额度。

(四)研究生个人向导师提出申请,经导师组选拔,由导师或亲属担保,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五)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表)》;

2.中外双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中、外文);

3.国内导师推荐信;

4.海外导师邀请信(中、外文);

5.《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表)》。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申请时间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的申请、审批工作分别在每年的五月和十月集中受理。平时将随时受理。

六、派出及管理

(一)确定被资助的研究生须按海外合作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合作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逾期无故未派出者,联合培养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研究生在海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学校承认研究生在中外联合培养单位所修课程学分,但须出具对方成绩管理部门的证明。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或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研究生在结束海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应对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外方合作导师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写出书面评语。研究生回国后须携带上述材料及护照、机票等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

(四)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学校一般不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延

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限期两周,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五)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须将按实际在外结算后的剩余费用返还学校。

七、中外联合培养计划研究生在派出前,应提交按期回国保证书,导师或亲属作为担保人。保证书应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等作出规定。研究生如未能按期回国,应根据按期回国保证书的规定赔偿全部资助金。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培养 办法 通知

山 东 大 学 文 件

山大研字〔2006〕47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研究生“海外经历”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海外优质教育资源,落实双导师指导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为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在派出之前,一般应完成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三)申请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TOFEL或GRE或IELTS)成绩应达到规定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或是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五年内曾在同语种国家留学或工作一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

二、中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

(一)海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

1.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

2.与我校有友好关系的单位;

3.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单位;

4.其它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二)中外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三、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

(一)联合培养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课程学习为主或科学研究为主两种方式。

(二)拟进行合作的单位或导师应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外文各一份)。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四、海外期限及资助额度

(一)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成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学校将优先纳入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计划。学校中外联合培养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三)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资助额度按其有关规定执行(2006年标准:欧洲约为1050欧元/月,美洲约为1000美元/月)。

(四)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计划研究生的培养费、国际旅费及海外生活费由学校、导师和海外合作方共同负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博士生每人每年不超过6万元、硕士生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金。

对于导师或校外导师提供资助者,学校将优先资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由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导师应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表)》,内容包括海外合作方的科研、教学条件和水平,外方合作导师的情况,资助研究生的数量,申请资助额度、导师配套经费和合作方提供的科研条件及资助额度。

(四)研究生个人向导师提出申请,经导师组选拔,由导师或亲属担保,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五)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表)》;

2.中外双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中、外文);

3.国内导师推荐信;

4.海外导师邀请信(中、外文);

5.《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表)》。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申请时间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的申请、审批工作分别在每年的五月和十月集中受理。平时将随时受理。

六、派出及管理

(一)确定被资助的研究生须按海外合作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合作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逾期无故未派出者,联合培养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研究生在海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学校承认研究生在中外联合培养单位所修课程学分,但须出具对方成绩管理部门的证明。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或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研究生在结束海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应对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外方合作导师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写出书面评语。研究生回国后须携带上述材料及护照、机票等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

(四)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学校一般不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延

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限期两周,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五)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须将按实际在外结算后的剩余费用返还学校。

七、中外联合培养计划研究生在派出前,应提交按期回国保证书,导师或亲属作为担保人。保证书应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等作出规定。研究生如未能按期回国,应根据按期回国保证书的规定赔偿全部资助金。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培养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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