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法院执行罚金300万时收取3万执行费,称普遍存在

澎湃新闻记者谭君 实习生 陆慧辉

2017-02-21 17: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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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一起骗取票据承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被告人陈进昌执行300万罚金刑时,福建泉州晋江市法院以扣划形式收取了3.24万执行费。晋江市发改局的一份请示文件显示,晋江法院表示,这类收费在泉州及其他兄弟市县都普遍存在。

在陈进昌的律师张维玉看来,这种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他要求晋江市发改局对晋江法院这一收费行为作出处理。投诉无果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晋江市发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晋江市发改局的答辩状显示,该局向上级征询意见,福建省物价局则向国家发改委请示。庭审中,张维玉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向发国家改委办公厅作出的复函:“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2月20日下午,张维玉诉晋江市发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开庭。“我们案件胜诉败诉已经不重要了,有最高法的这个文件,以后法院不敢乱收费了。”

执行罚金300万,收3.24万执行费

张维玉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3月2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在对陈进昌骗取票据承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判决的300万罚金执行的过程中,以扣划形式收取陈进昌执行费3.24万元。

澎湃新闻获得的材料显示,在一张盖有晋江市人民法院公章的“福建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上,写明交款人陈进昌,执行费324000元,时间2016年3月2日。

而另一份“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上写明,执行机关为晋江市人民法院,被处罚人陈进昌,实际收款300万元,时间2016年3月4日。

“国务院发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有的诉讼费用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收取,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收取执行费,没有法律依据。”张维玉说。作为陈进昌的辩护律师,他向审批行政收费项目的晋江市发改局投诉晋江法院价格违法。

晋江市发改局的晋发改价举告[2016]15号文件显示,他们于5月23日收到张维玉的投诉,并决定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组织调解。

但张维玉认为,发改局没有权力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就算调解也应该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但发改局在这个期限内一直没有对他的举报案件办结。

2016年11月9日,张维玉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江市发改局履行职责。2月20日,南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并非个案,普遍存在”

被告晋江市发改局提交答辩状称,他们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举报办结并未规定具体时限。

同时,晋江市发改局在收到张维玉的举报后,立即开展了对晋江市人民法院违法收取执行费一事的审查、研究工作。鉴于该事项涉及国务院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理解和解释问题,“我们无权对该办法作出解释和说明”,因此他们于次日即2016年5月24日即前往上级单位泉州市物价局就此事征询上级意见,并于同日向福建省物价局发送晋发改[2016]51号《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的请示》,福建省物价局电复:“已就此事项征询上级意见”。

澎湃新闻获得了这份晋发改[2016]51号文,该文件中晋江市发改局称:“晋江市人民法院表示此类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套用法释[2014]13号文件,参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进行收费的并非个案,在泉州及其他兄弟市县都普遍存在。基于该投诉案情复杂,涉及面较广、影响范围大,且我局工作人员从未遇到过此类投诉,在此请示上级部门,上述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的收取是否合法,请予明确。”

对此,张维玉表示不解:“法释[2014]13号说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讲的是执行程序问题,诉讼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当是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而应适用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法复函发改委:不应收费

庭审中,张维玉看到了被告征询上级机构意见的答复。其中一份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的文件。

这份法办函[2017]19号文,是最高法办公厅答复给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你厅《关于商请明确人民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张维玉介绍,庭审中,晋江市发改局表示,他们只是通过上级传真获悉了这份函文,但他们的直接上级、福建省发改委并没有给他们关于此案的书面回复意见。

“我们案件胜诉败诉已经不重要了”,张维玉对澎湃新闻说,“从晋江发改委的请示文件可以看出,在泉州不只晋江法院一家在收取刑事案件执行费,但这一行为并无法律依据,而最高法通过文件再次明确这一点,这类违法情况必将得到纠正”。

澎湃新闻记者谭君 实习生 陆慧辉

2017-02-21 17: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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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一起骗取票据承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被告人陈进昌执行300万罚金刑时,福建泉州晋江市法院以扣划形式收取了3.24万执行费。晋江市发改局的一份请示文件显示,晋江法院表示,这类收费在泉州及其他兄弟市县都普遍存在。

在陈进昌的律师张维玉看来,这种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他要求晋江市发改局对晋江法院这一收费行为作出处理。投诉无果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晋江市发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晋江市发改局的答辩状显示,该局向上级征询意见,福建省物价局则向国家发改委请示。庭审中,张维玉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向发国家改委办公厅作出的复函:“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2月20日下午,张维玉诉晋江市发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开庭。“我们案件胜诉败诉已经不重要了,有最高法的这个文件,以后法院不敢乱收费了。”

执行罚金300万,收3.24万执行费

张维玉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3月2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在对陈进昌骗取票据承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判决的300万罚金执行的过程中,以扣划形式收取陈进昌执行费3.24万元。

澎湃新闻获得的材料显示,在一张盖有晋江市人民法院公章的“福建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上,写明交款人陈进昌,执行费324000元,时间2016年3月2日。

而另一份“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上写明,执行机关为晋江市人民法院,被处罚人陈进昌,实际收款300万元,时间2016年3月4日。

“国务院发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有的诉讼费用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收取,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收取执行费,没有法律依据。”张维玉说。作为陈进昌的辩护律师,他向审批行政收费项目的晋江市发改局投诉晋江法院价格违法。

晋江市发改局的晋发改价举告[2016]15号文件显示,他们于5月23日收到张维玉的投诉,并决定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组织调解。

但张维玉认为,发改局没有权力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就算调解也应该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但发改局在这个期限内一直没有对他的举报案件办结。

2016年11月9日,张维玉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江市发改局履行职责。2月20日,南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并非个案,普遍存在”

被告晋江市发改局提交答辩状称,他们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举报办结并未规定具体时限。

同时,晋江市发改局在收到张维玉的举报后,立即开展了对晋江市人民法院违法收取执行费一事的审查、研究工作。鉴于该事项涉及国务院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理解和解释问题,“我们无权对该办法作出解释和说明”,因此他们于次日即2016年5月24日即前往上级单位泉州市物价局就此事征询上级意见,并于同日向福建省物价局发送晋发改[2016]51号《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的请示》,福建省物价局电复:“已就此事项征询上级意见”。

澎湃新闻获得了这份晋发改[2016]51号文,该文件中晋江市发改局称:“晋江市人民法院表示此类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套用法释[2014]13号文件,参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进行收费的并非个案,在泉州及其他兄弟市县都普遍存在。基于该投诉案情复杂,涉及面较广、影响范围大,且我局工作人员从未遇到过此类投诉,在此请示上级部门,上述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的收取是否合法,请予明确。”

对此,张维玉表示不解:“法释[2014]13号说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讲的是执行程序问题,诉讼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当是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而应适用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法复函发改委:不应收费

庭审中,张维玉看到了被告征询上级机构意见的答复。其中一份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的文件。

这份法办函[2017]19号文,是最高法办公厅答复给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你厅《关于商请明确人民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张维玉介绍,庭审中,晋江市发改局表示,他们只是通过上级传真获悉了这份函文,但他们的直接上级、福建省发改委并没有给他们关于此案的书面回复意见。

“我们案件胜诉败诉已经不重要了”,张维玉对澎湃新闻说,“从晋江发改委的请示文件可以看出,在泉州不只晋江法院一家在收取刑事案件执行费,但这一行为并无法律依据,而最高法通过文件再次明确这一点,这类违法情况必将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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