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报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销售木材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二)再次运输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等办理;(三)农村居民销售其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免费办理;(四)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明办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2003年8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材料
1. 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2. 建设项目批件(核准文件)
3. 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
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 林地权属证明
5. 补偿协议
6.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 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278号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
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文件。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核查。国土资源厅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处务会初审;
4、会签会审。初审通过的,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规定,送厅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会审;
5、核准。会审通过的,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
6、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
7、会审结果公布。自审批文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网站、厅触摸式电子显示屏和厅机关网站上公布。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诺期限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项目供地审批)
发布日期:2005-12-1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内部会审
申报材料
一、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1、文字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建设地项目呈报
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受理)文件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受理)文件;
(5)、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6)、补充耕地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附验收确认文件;
(7)、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不要求听证的,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8)、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拆迁农户不愿签字的,在备注栏说明原 因);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10)、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文件并附征地范围主要拐点座标(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认定结果;
(11)、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文件(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12)、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附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2、图件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
二、报省政府批准批次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1、文字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2)、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备案受理,下同)立项的,附具体立项批准文件;有具体建设项目但未批准的,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具体项目名称、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用地规划面积的说明;没有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
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主要包括地块编号、地块面积,各地块城镇规划确定的开发用途、计划投资规模、最低建筑密度、最低容积率等);
(3)、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的确认文件;
(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不要求听证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5)、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拆迁农户不愿签字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6)、省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附农转用批复文件和纳免耕地占用税凭证;
(7)、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附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2、图件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加盖填报“一书三方案”单位印章)。
受理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办理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
受理地点: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联系电话:0551-2999743
林地报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销售木材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二)再次运输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等办理;(三)农村居民销售其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免费办理;(四)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明办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2003年8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材料
1. 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2. 建设项目批件(核准文件)
3. 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
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 林地权属证明
5. 补偿协议
6.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 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278号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
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文件。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核查。国土资源厅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处务会初审;
4、会签会审。初审通过的,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规定,送厅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会审;
5、核准。会审通过的,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
6、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
7、会审结果公布。自审批文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网站、厅触摸式电子显示屏和厅机关网站上公布。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诺期限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项目供地审批)
发布日期:2005-12-14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内部会审
申报材料
一、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1、文字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建设地项目呈报
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受理)文件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受理)文件;
(5)、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6)、补充耕地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附验收确认文件;
(7)、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不要求听证的,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8)、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拆迁农户不愿签字的,在备注栏说明原 因);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10)、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文件并附征地范围主要拐点座标(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认定结果;
(11)、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文件(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12)、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附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2、图件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
二、报省政府批准批次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1、文字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2)、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备案受理,下同)立项的,附具体立项批准文件;有具体建设项目但未批准的,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具体项目名称、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用地规划面积的说明;没有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
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主要包括地块编号、地块面积,各地块城镇规划确定的开发用途、计划投资规模、最低建筑密度、最低容积率等);
(3)、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的确认文件;
(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不要求听证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5)、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拆迁农户不愿签字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6)、省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附农转用批复文件和纳免耕地占用税凭证;
(7)、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附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2、图件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加盖填报“一书三方案”单位印章)。
受理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办理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
受理地点: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联系电话:0551-2999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