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例题

经典刑法案例

1、

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 携带的小刀挥舞,准备继续与乙打斗,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 丙手腕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了何罪? 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

答: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

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

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 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 好在司法考试只说通说。

通说一般认为,关键看对行为人对实际造成

的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无过失,则构成其本欲造成的结果的未遂犯。 如果有过失,则与其本欲造成的结果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 处断。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 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段某举枪射杀站在河边的马某枪响后,马某应声倒入河中,段某认 为马某已经死亡,便转身离开了,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亡并无枪伤 而是溺水而死,段某的行为构成

A. 故意杀人既遂 B.故意杀人未遂

答: 这是理论上说的“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以为某种危害结果 是由自己的甲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乙行为造成的。本案 中,段某认为马的死亡是自己枪击的结果,但实际上是抛尸的结果。 对于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认为,不影响刑事责任,即段某仍应 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问:枪响后,“应声入水”,可以理解为是行为人“抛尸”吗?枪击的 必然结果应当是有被枪击中而导致的直接后果。现在没有击中,不是 所有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必然会溺水死亡(比如吓得掉到水里,但是会 游泳),您认为呢?这个人基本属于胆子太小那伙儿的,吓晕了,才 会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枪击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 的。

答:不论是打中,抛“尸”入水,还是打中(没有打死)落入水中, 或者是象你所说吓晕掉到水里,现在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即行为人 欲造成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开枪射击的行 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是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发 生了错误,即实际情况是开枪射击落入水中----死亡,但行 为人认为是开枪射击----死亡。但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错误,并

不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最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已经达 到,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果 关系具有客观性。

问:

我也一直认为犯罪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溺水)的死亡结果负刑

事责任,因为前提是枪击造成被害人落水,然后才有溺水死亡的后果, 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一直觉得这个案子的情形与直接枪击致死 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怎样区别更能罚当其罪。从您的解答中感 觉,好象这种区别并没有意义,以结果论就可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 对不对?

答:因果关系错误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对具体刑事责任是没有什么影 响,但是不能据此就说研究因果关系错误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对于 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的争论还是很大的。具体案例事实的变化实际 上也可能影响刑事责任问

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行为人误认

为行为人已死,而离去,但实际上行为人落水后逃生,就是犯罪未遂; 或者行为人认为行为人已死,为了“毁尸”灭迹,放火烧毁乙的“尸 体”,结果不仅烧死了乙,还烧毁了乙和邻居的房屋,则前一行为(杀 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放火罪,但两行为之间 具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结果牵连犯。

3.

甲欲杀其妻乙,投毒到其乙经常喝的饮料里,当天,乙的朋友丙

来访,乙用饮料招待,丙被毒死,问: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答: 这实际上仍然是理论上说的“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本欲侵

害甲,实际上却侵害了乙。对于打击错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行 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而他对所预见 的事实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但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却分别触犯 了两个罪名,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本案中即构成 故意杀人罪未遂。

问:对此我看到2003年的白皮书上对2002年一道试题的分析,却说 这种情况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既遂,理由为其行为虽然发生了对象错 误,但其行为侵害了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仍然按故意杀人既遂定罪, 且是直接故意。对此疑惑不解,能给我们释疑一下吗?

答:这不是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具有 明显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弄错了行为对象, 如误把乙作为甲而杀害;而打击错误则并未弄错侵害对象,行为人的 行为就是直接针对他欲侵害的对象实施的,只是由于失误而对其他对

象造成了侵害,如行为人欲杀甲,举枪向甲射击,因枪法不准,误将 乙打死。由此区别决定,对象错误的实际的犯罪构成只有一个,因而 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打击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实 际造成的结果存在过失,则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可能是两个,当然这两 个犯罪构成是不充足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只

有一个,所以,打击错

误实际上是一个故意犯罪未遂和一个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4.

甲在偏僻乡间小路上运输毒品,乙见状上前实施抢劫,甲用暴力

加以反抗致乙死亡,甲的行为

A 是故意伤害行为 B是正当防卫 C是紧急避险

D 因为运输毒品属于犯罪行为,甲对乙的侵害加以反抗不是为了维护合 法权益,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答: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抢劫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财产权, 又侵犯了人身权。在本案中,毒品因为属于违禁物品,故财产权无从 谈起,但甲的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甲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 利,当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

问:看了答复后,对比2001年司考指定教材169页,该文明确指出

抢劫罪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例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毒品的, 也成立抢劫罪。”与你的说法有出入,请以解答!

答:指定教材关于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论述与我前面的说法没有出入, 抢劫违禁品的,当然构成抢劫罪。此时,对于抢劫行为实施的防卫行 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关键问题是被害人(防卫人)对毒品没有 财产权(此时,毒品的所有人是国家),但被害人是毒品的保管人,对 财物的保管人实施危及其人身权利的抢劫行为,当然构成抢劫罪,而 被害人此时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是正当防卫。

5.

请教石老师:一天,甲要杀丙,乙为甲提供一把刀。第二天,甲

约乙一同去杀丙,乙畏惧惩罚谎称生病未去,结果甲独自一人把丙杀 死。问: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我认为,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

个整体达到既遂,各共犯人的行为也都构成既遂,所以乙不构成犯罪 中止。对否?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从1997 年以来,这道题已经出现了两次了

6.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

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

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 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

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 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如何 定性?

答:我认为,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且已 经既遂。从案情上看,朱某首先发现此人形迹可疑,由此产生了敲诈 的故意,此后朱某所有的行为都是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最后非 法占有了摩托车,达到既遂。

7.

1、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犯罪的停止形态,

即犯罪预备,中止,

未遂,既遂对预备犯我不是很理解,如:某甲为了杀死某乙,在市场 上买了刀,一天他拿着刀向乙家走去杀乙,在路中,由于形色可疑, 被警察发现,制止了他的这一行为,这是犯罪预备,可对他该定什么 罪?故意杀人吗?而从犯罪的构成来看:需要四个方面,主体,客体,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在此甲的行为的客体是什么?他并没有侵犯乙 的生命权。

2、对于教唆犯,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请问对

教唆人该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定什么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答:第一题:首先要说明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 止)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而 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叫做“基本的犯 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 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基本构成予 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一般我们所说的某罪的构成要件都是指基本 构成要件,所以你用基本构成要件去套修正构成,就会出现你的困惑。 例如,你举的例子,故意杀人罪基本构成要求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 命权,但在故意杀人预备形态中,行为人的预备行为还未直接指向被 害人,但其预备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权造成了威胁,即被害人的生命 权因行为人的预备行为处于危险状态,从广义上讲,这不也是侵害了 被害人的生命权吗?再换一个角度,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刑 法为什么要规定从宽处理呢?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不就是因为其行 为不符合基本构成吗?第二题: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 法理论上称为“独立教唆犯”(即此时,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没有 形成共犯关系),对于独立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而已。独立教唆犯就按照他的教唆内容定罪,即教唆他人犯何 罪就定何罪。一般认为,独立教唆犯是教唆未遂。

8.

甲和乙同时射击丙,但不能查明是谁打死了丙那么对甲和乙如何

定罪呢? 2002年的试题,甲和乙共同打丙,但不知是谁造成了

丙的重伤该怎么定罪呢?

答:需要查明甲乙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有,就是共同犯罪, 不论具体是谁打出的子弹把丙打死,甲乙两人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 事责任。如果没有共同故意,就是同时犯,还需要查明到底是谁打死 的丙,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这主要是一个证据问题。 其实上述回答已经把第二道题也答出来了, 甲乙两人共同打丙,显然题目暗示甲乙两人是共同犯罪,两人都定故 意伤害罪既遂,要知道,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9.

数罪并罚中如A 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

B 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 那么数罪并罚时

A 罪和B 罪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相加7年,对吗?

答: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之间的并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司法考试也不会考。在实践中,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 罚,一般是采用并科原则。即在此案中,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是7年。

10.

我国留学生甲在西欧某国留学期间实施盗窃行为, 被所在国判监禁

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甲即回国。回国不到1年时间,甲连

续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35000元的财物。 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按照刑法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前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后行为 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构成累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前行为根据 我国刑罚构成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一行为 也是故意犯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后行为发生在前行 为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就构成累犯。也就是说,是 否构成累犯,还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

11.

王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20余张卖给他人,

后觉得卖增值税发票相当挣钱,其便又伪造了50张卖给别人。

其行为构成 :

A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在目前的理论框架下,不论认为伪造发票和

出售伪造的发票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 罚,都应从一重处断。 但是,不知你注意了没有,题目问王某的行 为构成了何罪,并非是问王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根据提问,如果 你不选c, 你的意思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要知道,不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其构成条件都要求有数行为,且 这数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

12.

我们实践中遇到了这种问题,有人说借你摩托用几天,然后拿去

卖了,这是算盗窃还是诈骗?然后有一个案子是两个人设了个骗局骗 了一个人的手机用来打电话,然后就跑,受害人追上去,在追捕过程 中发生扭打,然后把其中一个人抓住了,那么这种情形下,是盗窃转 变的抢劫,还是诈骗转变的抢劫呢?

答:

1、此种情况肯定不是盗窃,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摩托根本不

是秘密窃取。是不是诈骗需要考察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到底 是在占有摩托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就是想非法占有摩托而谎称借用几 天从而占有摩托,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但是如果占有摩托确实是想 借用,日后打算归还,但借用之后才起意非法占有,其行为应当是侵 占。

2、这种情况当然属于诈骗转化的抢劫,因为根本没有盗窃行为。

13.

王某,某庙会香头(进行迷信活动),宣传王某可以用迷信治疗

疾病。李某有精神病,医治无效。其家人请王某为李某治病。在经李 某家人同意后王某将李某带到庙会治病。王某在随后几天内用手掐、 鞭打等方法为李某治病,一日李某被王某在治病时失手掐死。问王某 应定何罪?

答:王某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其行为内容中显然不 包含医疗行为的内容。王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能定过失致 人死亡罪,因为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条竞合中是普通法,如 果有特别法,应当适用特别法,而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了利用迷 信致人死亡罪,恰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因此,应定此罪。

14.

案例1

甲乘出租车,趁司机下车小便之机将车开走定抢夺罪;

案例2

甲为乙扛行李出火车站, 乘乙验票之机将行李拿走, 定盗窃罪

为什么客观表现相同, 定罪却不同呢?

答:这两个案例的定性其实都是有争议的,你所说的只是一种观点。 我想这

两个案例定性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抢夺罪、盗窃罪或者侵占

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公然夺取,即一旦实施即可 被被害人所发觉;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即自认为以不被被害人所知的 方法非法占有财物;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产生非法占有的 目的进而非法占有财物。

案例1、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公然夺取,但又未使用 暴力、威胁方法,因而应定抢夺罪。

案例2、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需要仔细斟酌。我倾向于定侵占罪。

15

杨某,男,28岁。朱某(杨某之妻) ,女,27岁。1998年1月底,杨某酒后 驾驶130型汽车路过某学校门口时,朱某坐在驾驶室副座上,杨某因酒性发 作,车速过高将学生李某撞成重伤。在众人的围观下,杨某谎称将李某送医 院救治,遂将李某抬上汽车。当汽车行驶至某一偏僻山路时,杨某酒醒过来, 便与朱某商量处理李某之事。其后,二人将李某拖出来放在路边草丛中,准 备逃走。这时忽然听到李某迷迷糊糊中说:" 我记住你们的车号了,你跑不掉。 " 二人害怕,经再次商量,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将李某拖至一土坑里,用土 将李某埋起来,上面又压了一块石头,致使李某不久窒息死亡。根据上述情 况,作下列选择: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过失致人残废罪

D 、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首先,没有过失致残废罪,所以C 肯定不选。在本案中,杨某的 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且是酒后将李某 撞成重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部分,杨 某和朱某为了灭口,将李某活埋,造成李某死亡,杨某和朱某构成故 意杀人罪。

问:若本题是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抛弃致死的(而非本题中有 另外单独杀人的犯意),是否应根据司法解释直接定故意杀人罪,而

不是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 现场后遗弃,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故意杀人 罪只是对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致其死亡的评价,并不包括前边的交通肇事 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前边交通肇事行为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 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实行并罚。因为如果此时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本 无法评价前边的交通肇事罪。此时明显是行为人分别在两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 两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16

尹某系某省考试院处长,掌管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 家长找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8000元。尹某了 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将 8000元钱欣然笑纳。尹某的行为构成:

A 、受贿罪

B .诈骗罪

C 、不构成犯罪

D .侵占罪

答:尹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将8000元“笑纳”的行为 肯定不是代为保管。尹某的行为也不是诈骗,因为尹某收受8000 元的行为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即虽然包含隐瞒事实真相的因 素,但考生家长的认识错误并非是由于尹某的“骗”,因而也不构成 诈骗罪。尹某的行为是否是受贿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认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允 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7.

行为人盗窃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是否属于 想象竟合?如果不是,是否可看作盗窃罪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 法条竟合?为什么?

答:刑法第329条规定的”窃取国有档案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 罪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犯。关于法条竞合和 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犯是因为行为人的一个行 为触犯了内容本来互不相关的数个罪名,而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数个法 条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关系,也就是说,法条竞合是先于具体的行 为就已经存在,即“先天”的,而想象竞合犯是因为具体的危害行为 而引发的数个罪名(法条)之间的竞合。

18.

甲称自己可以将1元钱变成10元,乙信以为真,于是拿出2000元钱 要甲当面变成20000元,甲将钱用纸包上,在手上变来变去,乘乙不 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另一包纸代替,而将包有2000元钱的纸藏起来。 然后将假的纸包交给乙,让其在两个小时之后再打开。

问:(1)、乙将2000元钱交给甲让其变成20000的行为,是否是乙基于 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2)、甲持有乙2000元钱的行为是否属于“占有”?

3、甲是“盗窃”还是“诈骗”?

答:这是2000年的一道真题。对于这道题的答案到底是盗窃罪还是 诈骗罪,我们也是斟酌了很长时间,最后得出了诈骗罪的结论。首先,

乙因为甲的虚构事实的行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认为甲能把小钱变 成大钱。这里马上就遇到一个问题,即你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乙将钱 交给甲的行为是否是处分财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乙处分财产的行 为,如果深入设想一下,乙对甲能把小钱变成大钱的能力确信不疑, 即乙实际上是认为,给了甲2000元,就会拿回2万元,这2万元显 然已经不是原来的2千元,对于这2千元来说,乙的行为确实是行使 了处分权。甲持有2千元的行为是不是占有,我们认为这就是占有, 如果我们把整个案情联系起来看,甲把2千元藏起来后,要求乙等其 走后2小时再打开纸包,乙此时仍然基于被欺骗的认识错误接受了甲 的这一要求,充分说明了甲的行为是占有。

19.

《刑法》155条有关疑问: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定“走私罪”还是“走私珍 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相关的156条如何定罪?

答:

走私罪是一个小类罪,包括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9个个罪,第 法155条、154条规定的间接走私和转走私的情形,其定罪是 以相应的个罪定罪。

20.

甲将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足以使火车颠覆毁 坏),但在火车来之前又因惧怕法律制裁而撤掉石头消除了危险, 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中止还是既遂后的从宽情节?

答:这个问题提得好。这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争议之一, 理论上见解不一。不过司法考试是以通说为准,通说认为,因为在危 险犯中,只要危险状态出现,犯罪就已既遂,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 犯罪过程中,不能在犯罪既遂后再出现犯罪中止,即犯罪停止形态的 四种具体形式彼此排斥,因此,这种情况只能是犯罪既遂,不是犯罪 中止,但是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从宽。从理论上讲,目前关于 危险犯的理论实际上是阻断了实行阶段的中止,这是理论问题,不会 考到。

21.

脱逃罪是否继续犯?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15岁时从监狱脱逃,到 17岁时被抓归案。是否构成脱逃罪?

答:脱逃罪应当是状态犯。这里有一个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问题。 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

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状态犯与继续犯区 别的关键在于,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同时处于持续 之中,而状态犯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其所造成的状态仍处于 继续之中。

22.

行为人从别人家偷到一电脑,电脑买来时花了4500元,如果行为人 把电脑卖得6000元,请问其盗窃数额算4500元还是6000元?根据 什么标准来定?记得02年司法考试有这样一题:王某利用计算机知 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 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想请 教石老师,他的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答: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是4500元,而是6000元。盗窃数额,一般 应当按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被盗电脑买时4500元,但因已 经使用,应按照残旧程度,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此时被盗电脑的 价值肯定少于4500元。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释,如 果销赃价格高于实际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应按照销赃数额计算, 所以,此案的盗窃数额是6000元。你可以看一看这个司法解释的第 5条按照最高法院盗窃罪的解释,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 6条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也就是说,损失数额大 7条于盗窃数额的,不能把损失数额作为盗窃数额,损失数额只是从 8条重的情节。

23

我要送一块普通的化石给日本人,并且他要乘坐飞机带回国,不 知道是否违法?

答: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清楚,因为你问的是是否违法,而刑法第 325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中的珍贵文物,是 指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由于此罪是空白罪状,什么是“国家禁 止出口的珍贵文物”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认定,你可以查阅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24 2001年6月至2002年3月期间,他们(共19位司机)中有的两 人一组,有的三人合作,偷偷配了公交车投币箱的钥匙(应当由公交 公司财务科和***科每3天共同开启取款)。等下班后打开投币箱,屡 次在自己开的公交车上偷票款。为了不引起公司怀疑,他们每次少的 只偷几十元,多的也只有一两百元。直到去年3月有一次下手时被同 事发现,监守自盗行为才暴露。至此,19人共窃得票款28740元,其 中偷得最多的下手几十次,得手1万多元。 “专家说法:浙江万马律 师事务所主任徐敏说,如果被告用钥匙开的票箱不是自己所开公交车 的,就是盗窃;票箱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职务侵占。”对此观点 我不认同。我认为既然司机本来就没有取票款的权利,他取得钥匙的行

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论是否是自己 开的公交车还是其他司机的公交车都应当构成盗窃而不是职务侵占。

答: 同意你的看法。

25.

王某的妻子与李某通,王某很气愤,把李某抓到家里,进行殴打,并要 李某电话回家,让家里拿一万元赔偿王某,才能将李某放回家,并称以 后他也不要妻子了,让李某带走,李某被拘禁一天后,因其家属报警,遂 被解救,王某也没有拿到钱. 此案如何定性?

答:是绑架罪既遂。首先,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拘禁李某,应定 绑架罪。其次,绑架罪的既遂不以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为标准,只要 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就是既遂。

经典刑法案例

1、

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 携带的小刀挥舞,准备继续与乙打斗,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 丙手腕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了何罪? 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

答: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

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

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 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 好在司法考试只说通说。

通说一般认为,关键看对行为人对实际造成

的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无过失,则构成其本欲造成的结果的未遂犯。 如果有过失,则与其本欲造成的结果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 处断。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 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段某举枪射杀站在河边的马某枪响后,马某应声倒入河中,段某认 为马某已经死亡,便转身离开了,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亡并无枪伤 而是溺水而死,段某的行为构成

A. 故意杀人既遂 B.故意杀人未遂

答: 这是理论上说的“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以为某种危害结果 是由自己的甲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乙行为造成的。本案 中,段某认为马的死亡是自己枪击的结果,但实际上是抛尸的结果。 对于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认为,不影响刑事责任,即段某仍应 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问:枪响后,“应声入水”,可以理解为是行为人“抛尸”吗?枪击的 必然结果应当是有被枪击中而导致的直接后果。现在没有击中,不是 所有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必然会溺水死亡(比如吓得掉到水里,但是会 游泳),您认为呢?这个人基本属于胆子太小那伙儿的,吓晕了,才 会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枪击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 的。

答:不论是打中,抛“尸”入水,还是打中(没有打死)落入水中, 或者是象你所说吓晕掉到水里,现在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即行为人 欲造成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开枪射击的行 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是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发 生了错误,即实际情况是开枪射击落入水中----死亡,但行 为人认为是开枪射击----死亡。但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错误,并

不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最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已经达 到,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果 关系具有客观性。

问:

我也一直认为犯罪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溺水)的死亡结果负刑

事责任,因为前提是枪击造成被害人落水,然后才有溺水死亡的后果, 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一直觉得这个案子的情形与直接枪击致死 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怎样区别更能罚当其罪。从您的解答中感 觉,好象这种区别并没有意义,以结果论就可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 对不对?

答:因果关系错误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对具体刑事责任是没有什么影 响,但是不能据此就说研究因果关系错误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对于 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的争论还是很大的。具体案例事实的变化实际 上也可能影响刑事责任问

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行为人误认

为行为人已死,而离去,但实际上行为人落水后逃生,就是犯罪未遂; 或者行为人认为行为人已死,为了“毁尸”灭迹,放火烧毁乙的“尸 体”,结果不仅烧死了乙,还烧毁了乙和邻居的房屋,则前一行为(杀 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放火罪,但两行为之间 具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结果牵连犯。

3.

甲欲杀其妻乙,投毒到其乙经常喝的饮料里,当天,乙的朋友丙

来访,乙用饮料招待,丙被毒死,问: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答: 这实际上仍然是理论上说的“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本欲侵

害甲,实际上却侵害了乙。对于打击错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行 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而他对所预见 的事实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但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却分别触犯 了两个罪名,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本案中即构成 故意杀人罪未遂。

问:对此我看到2003年的白皮书上对2002年一道试题的分析,却说 这种情况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既遂,理由为其行为虽然发生了对象错 误,但其行为侵害了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仍然按故意杀人既遂定罪, 且是直接故意。对此疑惑不解,能给我们释疑一下吗?

答:这不是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具有 明显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弄错了行为对象, 如误把乙作为甲而杀害;而打击错误则并未弄错侵害对象,行为人的 行为就是直接针对他欲侵害的对象实施的,只是由于失误而对其他对

象造成了侵害,如行为人欲杀甲,举枪向甲射击,因枪法不准,误将 乙打死。由此区别决定,对象错误的实际的犯罪构成只有一个,因而 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打击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实 际造成的结果存在过失,则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可能是两个,当然这两 个犯罪构成是不充足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只

有一个,所以,打击错

误实际上是一个故意犯罪未遂和一个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4.

甲在偏僻乡间小路上运输毒品,乙见状上前实施抢劫,甲用暴力

加以反抗致乙死亡,甲的行为

A 是故意伤害行为 B是正当防卫 C是紧急避险

D 因为运输毒品属于犯罪行为,甲对乙的侵害加以反抗不是为了维护合 法权益,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答: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抢劫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财产权, 又侵犯了人身权。在本案中,毒品因为属于违禁物品,故财产权无从 谈起,但甲的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甲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 利,当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

问:看了答复后,对比2001年司考指定教材169页,该文明确指出

抢劫罪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例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毒品的, 也成立抢劫罪。”与你的说法有出入,请以解答!

答:指定教材关于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论述与我前面的说法没有出入, 抢劫违禁品的,当然构成抢劫罪。此时,对于抢劫行为实施的防卫行 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关键问题是被害人(防卫人)对毒品没有 财产权(此时,毒品的所有人是国家),但被害人是毒品的保管人,对 财物的保管人实施危及其人身权利的抢劫行为,当然构成抢劫罪,而 被害人此时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是正当防卫。

5.

请教石老师:一天,甲要杀丙,乙为甲提供一把刀。第二天,甲

约乙一同去杀丙,乙畏惧惩罚谎称生病未去,结果甲独自一人把丙杀 死。问: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我认为,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

个整体达到既遂,各共犯人的行为也都构成既遂,所以乙不构成犯罪 中止。对否?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从1997 年以来,这道题已经出现了两次了

6.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

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

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 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

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 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如何 定性?

答:我认为,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且已 经既遂。从案情上看,朱某首先发现此人形迹可疑,由此产生了敲诈 的故意,此后朱某所有的行为都是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最后非 法占有了摩托车,达到既遂。

7.

1、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犯罪的停止形态,

即犯罪预备,中止,

未遂,既遂对预备犯我不是很理解,如:某甲为了杀死某乙,在市场 上买了刀,一天他拿着刀向乙家走去杀乙,在路中,由于形色可疑, 被警察发现,制止了他的这一行为,这是犯罪预备,可对他该定什么 罪?故意杀人吗?而从犯罪的构成来看:需要四个方面,主体,客体,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在此甲的行为的客体是什么?他并没有侵犯乙 的生命权。

2、对于教唆犯,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请问对

教唆人该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定什么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答:第一题:首先要说明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 止)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而 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叫做“基本的犯 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 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基本构成予 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一般我们所说的某罪的构成要件都是指基本 构成要件,所以你用基本构成要件去套修正构成,就会出现你的困惑。 例如,你举的例子,故意杀人罪基本构成要求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 命权,但在故意杀人预备形态中,行为人的预备行为还未直接指向被 害人,但其预备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权造成了威胁,即被害人的生命 权因行为人的预备行为处于危险状态,从广义上讲,这不也是侵害了 被害人的生命权吗?再换一个角度,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刑 法为什么要规定从宽处理呢?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不就是因为其行 为不符合基本构成吗?第二题: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 法理论上称为“独立教唆犯”(即此时,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没有 形成共犯关系),对于独立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而已。独立教唆犯就按照他的教唆内容定罪,即教唆他人犯何 罪就定何罪。一般认为,独立教唆犯是教唆未遂。

8.

甲和乙同时射击丙,但不能查明是谁打死了丙那么对甲和乙如何

定罪呢? 2002年的试题,甲和乙共同打丙,但不知是谁造成了

丙的重伤该怎么定罪呢?

答:需要查明甲乙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有,就是共同犯罪, 不论具体是谁打出的子弹把丙打死,甲乙两人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 事责任。如果没有共同故意,就是同时犯,还需要查明到底是谁打死 的丙,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这主要是一个证据问题。 其实上述回答已经把第二道题也答出来了, 甲乙两人共同打丙,显然题目暗示甲乙两人是共同犯罪,两人都定故 意伤害罪既遂,要知道,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9.

数罪并罚中如A 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

B 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 那么数罪并罚时

A 罪和B 罪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相加7年,对吗?

答: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之间的并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司法考试也不会考。在实践中,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 罚,一般是采用并科原则。即在此案中,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是7年。

10.

我国留学生甲在西欧某国留学期间实施盗窃行为, 被所在国判监禁

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甲即回国。回国不到1年时间,甲连

续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35000元的财物。 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按照刑法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前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后行为 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构成累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前行为根据 我国刑罚构成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一行为 也是故意犯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后行为发生在前行 为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就构成累犯。也就是说,是 否构成累犯,还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

11.

王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20余张卖给他人,

后觉得卖增值税发票相当挣钱,其便又伪造了50张卖给别人。

其行为构成 :

A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在目前的理论框架下,不论认为伪造发票和

出售伪造的发票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 罚,都应从一重处断。 但是,不知你注意了没有,题目问王某的行 为构成了何罪,并非是问王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根据提问,如果 你不选c, 你的意思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要知道,不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其构成条件都要求有数行为,且 这数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

12.

我们实践中遇到了这种问题,有人说借你摩托用几天,然后拿去

卖了,这是算盗窃还是诈骗?然后有一个案子是两个人设了个骗局骗 了一个人的手机用来打电话,然后就跑,受害人追上去,在追捕过程 中发生扭打,然后把其中一个人抓住了,那么这种情形下,是盗窃转 变的抢劫,还是诈骗转变的抢劫呢?

答:

1、此种情况肯定不是盗窃,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摩托根本不

是秘密窃取。是不是诈骗需要考察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到底 是在占有摩托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就是想非法占有摩托而谎称借用几 天从而占有摩托,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但是如果占有摩托确实是想 借用,日后打算归还,但借用之后才起意非法占有,其行为应当是侵 占。

2、这种情况当然属于诈骗转化的抢劫,因为根本没有盗窃行为。

13.

王某,某庙会香头(进行迷信活动),宣传王某可以用迷信治疗

疾病。李某有精神病,医治无效。其家人请王某为李某治病。在经李 某家人同意后王某将李某带到庙会治病。王某在随后几天内用手掐、 鞭打等方法为李某治病,一日李某被王某在治病时失手掐死。问王某 应定何罪?

答:王某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其行为内容中显然不 包含医疗行为的内容。王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能定过失致 人死亡罪,因为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条竞合中是普通法,如 果有特别法,应当适用特别法,而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了利用迷 信致人死亡罪,恰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因此,应定此罪。

14.

案例1

甲乘出租车,趁司机下车小便之机将车开走定抢夺罪;

案例2

甲为乙扛行李出火车站, 乘乙验票之机将行李拿走, 定盗窃罪

为什么客观表现相同, 定罪却不同呢?

答:这两个案例的定性其实都是有争议的,你所说的只是一种观点。 我想这

两个案例定性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抢夺罪、盗窃罪或者侵占

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公然夺取,即一旦实施即可 被被害人所发觉;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即自认为以不被被害人所知的 方法非法占有财物;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产生非法占有的 目的进而非法占有财物。

案例1、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公然夺取,但又未使用 暴力、威胁方法,因而应定抢夺罪。

案例2、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需要仔细斟酌。我倾向于定侵占罪。

15

杨某,男,28岁。朱某(杨某之妻) ,女,27岁。1998年1月底,杨某酒后 驾驶130型汽车路过某学校门口时,朱某坐在驾驶室副座上,杨某因酒性发 作,车速过高将学生李某撞成重伤。在众人的围观下,杨某谎称将李某送医 院救治,遂将李某抬上汽车。当汽车行驶至某一偏僻山路时,杨某酒醒过来, 便与朱某商量处理李某之事。其后,二人将李某拖出来放在路边草丛中,准 备逃走。这时忽然听到李某迷迷糊糊中说:" 我记住你们的车号了,你跑不掉。 " 二人害怕,经再次商量,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将李某拖至一土坑里,用土 将李某埋起来,上面又压了一块石头,致使李某不久窒息死亡。根据上述情 况,作下列选择: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过失致人残废罪

D 、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首先,没有过失致残废罪,所以C 肯定不选。在本案中,杨某的 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且是酒后将李某 撞成重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部分,杨 某和朱某为了灭口,将李某活埋,造成李某死亡,杨某和朱某构成故 意杀人罪。

问:若本题是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抛弃致死的(而非本题中有 另外单独杀人的犯意),是否应根据司法解释直接定故意杀人罪,而

不是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 现场后遗弃,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故意杀人 罪只是对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致其死亡的评价,并不包括前边的交通肇事 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前边交通肇事行为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 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实行并罚。因为如果此时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本 无法评价前边的交通肇事罪。此时明显是行为人分别在两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 两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16

尹某系某省考试院处长,掌管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 家长找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8000元。尹某了 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将 8000元钱欣然笑纳。尹某的行为构成:

A 、受贿罪

B .诈骗罪

C 、不构成犯罪

D .侵占罪

答:尹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将8000元“笑纳”的行为 肯定不是代为保管。尹某的行为也不是诈骗,因为尹某收受8000 元的行为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即虽然包含隐瞒事实真相的因 素,但考生家长的认识错误并非是由于尹某的“骗”,因而也不构成 诈骗罪。尹某的行为是否是受贿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认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允 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7.

行为人盗窃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是否属于 想象竟合?如果不是,是否可看作盗窃罪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 法条竟合?为什么?

答:刑法第329条规定的”窃取国有档案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 罪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犯。关于法条竞合和 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犯是因为行为人的一个行 为触犯了内容本来互不相关的数个罪名,而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数个法 条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关系,也就是说,法条竞合是先于具体的行 为就已经存在,即“先天”的,而想象竞合犯是因为具体的危害行为 而引发的数个罪名(法条)之间的竞合。

18.

甲称自己可以将1元钱变成10元,乙信以为真,于是拿出2000元钱 要甲当面变成20000元,甲将钱用纸包上,在手上变来变去,乘乙不 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另一包纸代替,而将包有2000元钱的纸藏起来。 然后将假的纸包交给乙,让其在两个小时之后再打开。

问:(1)、乙将2000元钱交给甲让其变成20000的行为,是否是乙基于 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2)、甲持有乙2000元钱的行为是否属于“占有”?

3、甲是“盗窃”还是“诈骗”?

答:这是2000年的一道真题。对于这道题的答案到底是盗窃罪还是 诈骗罪,我们也是斟酌了很长时间,最后得出了诈骗罪的结论。首先,

乙因为甲的虚构事实的行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认为甲能把小钱变 成大钱。这里马上就遇到一个问题,即你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乙将钱 交给甲的行为是否是处分财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乙处分财产的行 为,如果深入设想一下,乙对甲能把小钱变成大钱的能力确信不疑, 即乙实际上是认为,给了甲2000元,就会拿回2万元,这2万元显 然已经不是原来的2千元,对于这2千元来说,乙的行为确实是行使 了处分权。甲持有2千元的行为是不是占有,我们认为这就是占有, 如果我们把整个案情联系起来看,甲把2千元藏起来后,要求乙等其 走后2小时再打开纸包,乙此时仍然基于被欺骗的认识错误接受了甲 的这一要求,充分说明了甲的行为是占有。

19.

《刑法》155条有关疑问: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定“走私罪”还是“走私珍 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相关的156条如何定罪?

答:

走私罪是一个小类罪,包括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9个个罪,第 法155条、154条规定的间接走私和转走私的情形,其定罪是 以相应的个罪定罪。

20.

甲将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足以使火车颠覆毁 坏),但在火车来之前又因惧怕法律制裁而撤掉石头消除了危险, 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中止还是既遂后的从宽情节?

答:这个问题提得好。这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争议之一, 理论上见解不一。不过司法考试是以通说为准,通说认为,因为在危 险犯中,只要危险状态出现,犯罪就已既遂,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 犯罪过程中,不能在犯罪既遂后再出现犯罪中止,即犯罪停止形态的 四种具体形式彼此排斥,因此,这种情况只能是犯罪既遂,不是犯罪 中止,但是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从宽。从理论上讲,目前关于 危险犯的理论实际上是阻断了实行阶段的中止,这是理论问题,不会 考到。

21.

脱逃罪是否继续犯?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15岁时从监狱脱逃,到 17岁时被抓归案。是否构成脱逃罪?

答:脱逃罪应当是状态犯。这里有一个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问题。 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

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状态犯与继续犯区 别的关键在于,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同时处于持续 之中,而状态犯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其所造成的状态仍处于 继续之中。

22.

行为人从别人家偷到一电脑,电脑买来时花了4500元,如果行为人 把电脑卖得6000元,请问其盗窃数额算4500元还是6000元?根据 什么标准来定?记得02年司法考试有这样一题:王某利用计算机知 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 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想请 教石老师,他的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答: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是4500元,而是6000元。盗窃数额,一般 应当按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被盗电脑买时4500元,但因已 经使用,应按照残旧程度,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此时被盗电脑的 价值肯定少于4500元。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释,如 果销赃价格高于实际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应按照销赃数额计算, 所以,此案的盗窃数额是6000元。你可以看一看这个司法解释的第 5条按照最高法院盗窃罪的解释,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 6条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也就是说,损失数额大 7条于盗窃数额的,不能把损失数额作为盗窃数额,损失数额只是从 8条重的情节。

23

我要送一块普通的化石给日本人,并且他要乘坐飞机带回国,不 知道是否违法?

答: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清楚,因为你问的是是否违法,而刑法第 325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中的珍贵文物,是 指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由于此罪是空白罪状,什么是“国家禁 止出口的珍贵文物”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认定,你可以查阅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24 2001年6月至2002年3月期间,他们(共19位司机)中有的两 人一组,有的三人合作,偷偷配了公交车投币箱的钥匙(应当由公交 公司财务科和***科每3天共同开启取款)。等下班后打开投币箱,屡 次在自己开的公交车上偷票款。为了不引起公司怀疑,他们每次少的 只偷几十元,多的也只有一两百元。直到去年3月有一次下手时被同 事发现,监守自盗行为才暴露。至此,19人共窃得票款28740元,其 中偷得最多的下手几十次,得手1万多元。 “专家说法:浙江万马律 师事务所主任徐敏说,如果被告用钥匙开的票箱不是自己所开公交车 的,就是盗窃;票箱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职务侵占。”对此观点 我不认同。我认为既然司机本来就没有取票款的权利,他取得钥匙的行

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论是否是自己 开的公交车还是其他司机的公交车都应当构成盗窃而不是职务侵占。

答: 同意你的看法。

25.

王某的妻子与李某通,王某很气愤,把李某抓到家里,进行殴打,并要 李某电话回家,让家里拿一万元赔偿王某,才能将李某放回家,并称以 后他也不要妻子了,让李某带走,李某被拘禁一天后,因其家属报警,遂 被解救,王某也没有拿到钱. 此案如何定性?

答:是绑架罪既遂。首先,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拘禁李某,应定 绑架罪。其次,绑架罪的既遂不以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为标准,只要 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就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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