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 业 名 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6第一版)

本人作为 (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下列申请,并郑重承诺:

1.本企业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营范围涉及照后审批事项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开展未经登记的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将在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及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本企业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5.本企业依法纳税,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经营场所) □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集团名称/简称 以下事项仅限合伙企业办理: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章程(合伙协议) □董事(理事) □经理 □监事 □隶属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取消经营范围中项下标注内容 □修改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其他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字)

(清算人签字②)

年 月 日

注:①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② 申请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的,由清算人在本页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①(一)

(备案申请表)

注:①上述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请列明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③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应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代表姓名,其他类型企业无需填写此栏。

④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填写“营业期限”。

⑤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填写“隶属关系”栏,其他类型无需填写。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①(二)

(备案申请表)

可复印续填。

②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的应同时填写承担责任方式。 ③董事(理事)、经理、监事”栏,除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外,其他类型无需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理事成员信息;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董事成员信息。

④ 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涉及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变更的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信息表①

注:① 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 请在此页完整填写新任职人员的信息。本次未发生变化人员仅需填写“姓名”及“职务”两栏即可。 ③“现居所”栏,中国公民填写户籍登记住址,非中国公民填写居住地址。

④“职务”指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副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⑤“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理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⑥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需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请在对应的“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栏内填“√”,其他人员勿填此栏。

第4页,共14页

请将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本页,本页如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董(理)事、经理、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董(理)事、经理、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董(理)事、经理、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的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表

注:①“职务”一栏,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可填写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等,其他类型无需填写。

②“个人简历”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填写。简历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注:① 请在“住所(经营场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 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涉及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变更的,请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本页,本页如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身份证明粘贴页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涉及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变更的,请将其资格证明①证件复印件夹在A面和B面之间(复印件大小控制在A4页面之内)】

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资格证明夹页

注:① 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有关要求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以及相应的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资格证明夹页

(设立企业集团的,集团设立登记与核心企业变更登记合并办理,请在此表填写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信息)

企业集团信息登记表①

注:① 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备注”栏内填写以下字母:A:核心企业控股企业;B:核心企业参股企业;C:与核心企业有生产经营协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D:与核心企业有生产经营协作关系的事业单位法人;E:与核心企业有生产经营协作关系的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联系人或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页)

企业联系人信息①

敬请留意:

① 企业联系人:负责本企业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转达工商部门对企业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工商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或意见。联系人凭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联系人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② 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事项时涉及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项。

核发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一次性告知记录

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 业 名 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6第一版)

本人作为 (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下列申请,并郑重承诺:

1.本企业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营范围涉及照后审批事项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开展未经登记的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将在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及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本企业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5.本企业依法纳税,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经营场所) □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集团名称/简称 以下事项仅限合伙企业办理: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章程(合伙协议) □董事(理事) □经理 □监事 □隶属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取消经营范围中项下标注内容 □修改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其他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字)

(清算人签字②)

年 月 日

注:①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② 申请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的,由清算人在本页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①(一)

(备案申请表)

注:①上述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请列明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③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应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代表姓名,其他类型企业无需填写此栏。

④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填写“营业期限”。

⑤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填写“隶属关系”栏,其他类型无需填写。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①(二)

(备案申请表)

可复印续填。

②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的应同时填写承担责任方式。 ③董事(理事)、经理、监事”栏,除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外,其他类型无需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理事成员信息;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董事成员信息。

④ 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涉及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变更的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信息表①

注:① 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 请在此页完整填写新任职人员的信息。本次未发生变化人员仅需填写“姓名”及“职务”两栏即可。 ③“现居所”栏,中国公民填写户籍登记住址,非中国公民填写居住地址。

④“职务”指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副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⑤“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理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⑥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需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请在对应的“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栏内填“√”,其他人员勿填此栏。

第4页,共14页

请将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本页,本页如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董(理)事、经理、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董(理)事、经理、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董(理)事、经理、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的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表

注:①“职务”一栏,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可填写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等,其他类型无需填写。

②“个人简历”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填写。简历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注:① 请在“住所(经营场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 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涉及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变更的,请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本页,本页如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身份证明粘贴页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请正反面粘贴)

【涉及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变更的,请将其资格证明①证件复印件夹在A面和B面之间(复印件大小控制在A4页面之内)】

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资格证明夹页

注:① 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有关要求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以及相应的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合伙人)资格证明夹页

(设立企业集团的,集团设立登记与核心企业变更登记合并办理,请在此表填写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信息)

企业集团信息登记表①

注:① 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备注”栏内填写以下字母:A:核心企业控股企业;B:核心企业参股企业;C:与核心企业有生产经营协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D:与核心企业有生产经营协作关系的事业单位法人;E:与核心企业有生产经营协作关系的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联系人或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页)

企业联系人信息①

敬请留意:

① 企业联系人:负责本企业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转达工商部门对企业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工商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或意见。联系人凭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联系人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② 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事项时涉及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项。

核发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一次性告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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