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管体系工作总结

随着城市化率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原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保证体系,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项目建设的需要。

主要有以下问题:

1、规划、设计、施工难以一步到位。往往一条路几个设计单位、几个管理、几个施工单位,给工程管理带来很大隐患。

2、质量监督部门,政企不分及质量监督管理滞后等原因,导致质量监管理不力。(1)实验室成了质监站主要经济来源,强制规定定点检验试验,俗话说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嘴软,有的工程有点质量问题,多给点实验费也许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质监站办公经费及部分工资要靠收取质监费来维持,监督一但跟收费挂上钩,很容易使监督失去原有的效力。(3)还有一些质检站的人员到一些实体或监理公司兼职或者兼做项目管理者。这种政企不分的做法很难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4)监督管理滞后性,主要表现在,由于人手不够,在施工过程中,很少主动进行质量监督,而是在验收报备案时,提一下建议并且收取质检费。

3、监理公司职能亟待完善。 (1)有的监理单位实际上成了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部,监理单位很难做到一手托两家,难以进行公正、公平的鉴定;(2)有的监理单位为了评定资质,聘用社会上一部分退休技术人员,这些人有的因身体或其它情况长期到不了位;有的监理人员不是复合型的,很难负起技术、经济等全部责任,远远满足不了监理的需要。(3)由于监理费实际实行比规定标准要低的多,使得监理单位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而向施工单位伸手,这样势必影响工程质量或增加工程投资。(4)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业务管理与经费管理没有很好的结合,管得到的不知道怎么管,知道怎么管的没有真正去管理。

4、业主单位主体及行为不规范。1、指挥部往往行使业主的的职权,而指挥部人员变动较大,责任追有的时候很难落到人。2、业主受自身能力所限,很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准确的判断选择,难以对各项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进行合理的评价,无法及时处理实际疑难问题,甚至是错误地处理问题等等,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3、业主的资金控制权力过小,施工单位往往不听从业主的管理。

5、施工单位管理薄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施工单位往往第一位注重的是任务开拓,其次是产值,第三位注重的才是质量,工作重点错位,形成企业的质检部门逐步弱化;目前施工企业使用的地方民工较多,自己的职工培训很难展开,有的公司又搞挂靠、转包、分包,难以保证质量。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基础建设质量监管理体系:

1、强化源头监管机制。(1)项目规划、设计、要一步到位,并且责成规划局严格审核把关。规划设计单位由业主聘请,但方案的评审、图纸的审查(含设计变更)由规划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政府性投入方案及施工图,最终都必须由规划局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图纸行政审查章,这样一来,设计方面就能做到全县一盘棋,使设计更为合理,从设计上控制建筑产品的质量;(2)施工合同必须由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法制办审定。建设局从加强行业管理入手,一开始就介入项目施工管理,而不是等到验收的时候收取一些管理就事。法制办主要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把关。(3)项目的领导小组县委应及时下文明确。不光是落实主要领导,还要明确相关人员,并且人员变动也及时下文变更,这样一来便于落责任追究制。

2、完善项目监督体制。成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就是在县建设质监站、交通质监站、水利质监站的基础上,组建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作为政府直属正科事业单位,其经费(含办公经费)由财政全额保证,取消质监行政收费,保留三个质监站的牌子,取消质监中心人员直接管理工程。把检测站企业化推向社会,与质监中心分离。其主要职责是:1、保留原有的三个质监站相关职能。2、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管理。3、每月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及项目单位出具单个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评定报告。此报告作为考评项目建设及工程付款依据之一。如果报告提及相关问题业主及监理没有抓落实,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以后有关质量问题而报告中没有反映,则质监中心负有连带责任。4、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每月对项目监理单位出具评价报告,项目单位依据评价报告支付监理费用或清理监理人员。5、负责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6、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3、落实责任追究制。一是确认业主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所应负的责任,真正发挥业主对建筑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监督作用。必须确立业主单位是质量第一责任者的思想,一旦出了质量事故,首先应追究业主的责任。二是在招标挑选施工队伍时,真正选择报价合理,而且质量信誉好、技术水平上乘、装备相对精良的施工队伍;三是完善监理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治强化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对于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项目,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履行赔偿责任,要严格监理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管理。

随着城市化率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原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保证体系,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项目建设的需要。

主要有以下问题:

1、规划、设计、施工难以一步到位。往往一条路几个设计单位、几个管理、几个施工单位,给工程管理带来很大隐患。

2、质量监督部门,政企不分及质量监督管理滞后等原因,导致质量监管理不力。(1)实验室成了质监站主要经济来源,强制规定定点检验试验,俗话说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嘴软,有的工程有点质量问题,多给点实验费也许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质监站办公经费及部分工资要靠收取质监费来维持,监督一但跟收费挂上钩,很容易使监督失去原有的效力。(3)还有一些质检站的人员到一些实体或监理公司兼职或者兼做项目管理者。这种政企不分的做法很难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4)监督管理滞后性,主要表现在,由于人手不够,在施工过程中,很少主动进行质量监督,而是在验收报备案时,提一下建议并且收取质检费。

3、监理公司职能亟待完善。 (1)有的监理单位实际上成了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部,监理单位很难做到一手托两家,难以进行公正、公平的鉴定;(2)有的监理单位为了评定资质,聘用社会上一部分退休技术人员,这些人有的因身体或其它情况长期到不了位;有的监理人员不是复合型的,很难负起技术、经济等全部责任,远远满足不了监理的需要。(3)由于监理费实际实行比规定标准要低的多,使得监理单位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而向施工单位伸手,这样势必影响工程质量或增加工程投资。(4)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力,业务管理与经费管理没有很好的结合,管得到的不知道怎么管,知道怎么管的没有真正去管理。

4、业主单位主体及行为不规范。1、指挥部往往行使业主的的职权,而指挥部人员变动较大,责任追有的时候很难落到人。2、业主受自身能力所限,很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准确的判断选择,难以对各项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进行合理的评价,无法及时处理实际疑难问题,甚至是错误地处理问题等等,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3、业主的资金控制权力过小,施工单位往往不听从业主的管理。

5、施工单位管理薄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施工单位往往第一位注重的是任务开拓,其次是产值,第三位注重的才是质量,工作重点错位,形成企业的质检部门逐步弱化;目前施工企业使用的地方民工较多,自己的职工培训很难展开,有的公司又搞挂靠、转包、分包,难以保证质量。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基础建设质量监管理体系:

1、强化源头监管机制。(1)项目规划、设计、要一步到位,并且责成规划局严格审核把关。规划设计单位由业主聘请,但方案的评审、图纸的审查(含设计变更)由规划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政府性投入方案及施工图,最终都必须由规划局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图纸行政审查章,这样一来,设计方面就能做到全县一盘棋,使设计更为合理,从设计上控制建筑产品的质量;(2)施工合同必须由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法制办审定。建设局从加强行业管理入手,一开始就介入项目施工管理,而不是等到验收的时候收取一些管理就事。法制办主要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把关。(3)项目的领导小组县委应及时下文明确。不光是落实主要领导,还要明确相关人员,并且人员变动也及时下文变更,这样一来便于落责任追究制。

2、完善项目监督体制。成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就是在县建设质监站、交通质监站、水利质监站的基础上,组建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作为政府直属正科事业单位,其经费(含办公经费)由财政全额保证,取消质监行政收费,保留三个质监站的牌子,取消质监中心人员直接管理工程。把检测站企业化推向社会,与质监中心分离。其主要职责是:1、保留原有的三个质监站相关职能。2、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管理。3、每月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及项目单位出具单个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评定报告。此报告作为考评项目建设及工程付款依据之一。如果报告提及相关问题业主及监理没有抓落实,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以后有关质量问题而报告中没有反映,则质监中心负有连带责任。4、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每月对项目监理单位出具评价报告,项目单位依据评价报告支付监理费用或清理监理人员。5、负责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6、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3、落实责任追究制。一是确认业主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所应负的责任,真正发挥业主对建筑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监督作用。必须确立业主单位是质量第一责任者的思想,一旦出了质量事故,首先应追究业主的责任。二是在招标挑选施工队伍时,真正选择报价合理,而且质量信誉好、技术水平上乘、装备相对精良的施工队伍;三是完善监理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治强化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对于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项目,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履行赔偿责任,要严格监理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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